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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泸《规建〔2008〕】152号发 — 第一条 【为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和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 : ,第三条 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泸州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泸州《市城市规划》区三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质量日常管【。理工作  !  : ,各县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第四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按时到注册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方可》根据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组织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 ! 第五!条 每年一月份【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注,册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本》年度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泸州》市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     2、企】业法人、《技术及质量管理【人员资料 】  :  3、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资料 ?   》  4、《企业专项《试验室资质证书及】。。设备资料 — ,     》5,、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及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  6、企业上年度!生产销售统计报【表(含质量》情况:) 》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质量监】督登:记表和提供的—资料:后根据?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情况结合上年】度企业生《产,质量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核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列入质【量监督范《围对不?符,。合的:企业责令其改正 】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切实抓好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生】。产向混凝土使用单】位提供?合格的混《凝土产品并对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建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试验室应遵】守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核定的检【。验能力承担本—企业内?部试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仅】限于本企业》内,部对产品质量的控制!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法定依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编制质量手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以确保试验工—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应—由生产?企业自?。行采:购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厂家—、供应商《(,当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方、需方共【同研究确定)所【有原材料在使用前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按批【进行验收和》检,验并作好记》录合:格后才能使用 】 ?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生产、】控,制混凝土质量;【应建立生产设备【保养、维《修制度保《证,正常生产 】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合理配备《。运输车辆和泵—车控制发车间隔合理!布置泵车位置—并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性能的不同控!制好入泵《。时间确保混凝土的施!。工质量 】 第十二条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在装料前应清除运!。输车拌筒内残渣和积!水运输过程中应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途》中撒漏混凝土泵送作!业应连续进行—如必须中断其—中断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允:许的延续时间严禁】在运输、等》待卸料?。及,泵,。送过程?中向混凝土运输车】拌筒东泵机内任意加!水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充分做好技】术准:备工作?浇筑混凝《。。土部位的模》板、钢筋、》。预埋件和管线等经检!查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已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混?凝土施工方》。案进行内部交底;已!。按混凝土检验批的】需要确?定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所需混凝土【试件组数并》已备齐试《模 —。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由供方、需方—及监:。理,(建设)单位—按合同?、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共》同组织交货验—收,验收后各方应—当,在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记录上会签验【。收内:容包括  】  (一)确—认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和配《合比、目测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  ! , (二)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拌!和后至进《场止)当不符合【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时验收不予通过 ! :    (三)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不能?满足技术标》准时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 》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使用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资料 《 :    《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应包括—合,格证编号、合同编号!。。、工程名称、供货】时间、浇《。筑部位、供货量、该!批混凝土《的配合比、原材料】品,种、规格以及—检验报告编》。号,、留置?试件编?号等内容 》   》 , 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供:应的该批《预拌混凝土性能【特点、混凝土—浇筑、养护、—拆模的要求交货【。验收混凝土试件留置!和养护的要求等【内容 —    质量保证】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水泥质—量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   【 (二)集料质【量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 ! ,    (—三,)外加剂质量—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   — (四)矿物掺合料!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使用:前应有充足的技【术依据进行试—验,验证  【  (?五):水泥、?集料等放射性指标】限量检验《。报告  【  (六)》混凝土配《合比报告及配合比】调整通知单 —    —(七)混凝土坍【落度、含《。气量、混凝》土拌合物表观—密度检验报》告 ?。 ,    (》八)混?凝土抗压及抗折强】度检:验报告 【。   (《九)混凝土抗渗【性能检验报》告 —。 第十六条 】混凝土生产单位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件!应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规定的取样批量进!行留样、制作—、养护和检》验试件表面》。应予:。以清晰?标识:并逐一登记在—册试:件编号?。应连续不得出—现缺号、重号以及】无标识的试件28】d龄期后《应及时将强》度检验报告提供【给施工单位 ! : 第十七条 【单位工程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应当》以现场制作、规【范标养和同条件【养,护,的试件作为验收的依!据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和生产】单位必须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对进场!。预拌混凝土》在交货地点进行有见!证随机取《样每次取样必须【按规范要求留置【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分【别用于检《验,混凝土的强度—和,结构实体检验取样】记录由三《方共同会签用于标准!养护:的试件按合》约规定可以在有条件!的现:场标:养室养?护或共同认可的有】条,件的检测机构标准养!护室养护施》工现场建立的标准养!。护,室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并通过当地!质监:机构:验收    ! 标准养护室—的基本要求如下 】。  《   1、》。养护室要求保温隔】热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确定养护!。室的面积《     2!。、配置?空调、电《热棒、温控仪等恒温!装置室内温度应控制!。在20±2℃范围】 :     —3、室内空气—相对温度应》大于95%试件表】面应保持潮湿并【不被水直接冲—。淋     !4、配?置温:度,计、湿度《计温、湿度应专人每!天记录两次并建立】管理制度 】。 :。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编制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告》知、提请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混—凝土时应注意的【事项使用《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应编!制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建立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施工质量 】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应设置专人对进场】验收后的混凝土【进行统一指》挥和调?度确:保预拌混凝土能及】时浇筑?入模:预拌混凝土在施工】现场等待至浇筑完毕!不宜:。超过2小时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养护 —。 ?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得:改变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配合比 【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标准?、规范对预拌混【凝土的施工、—养护、检测全过程进!行,监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加【以纠正;对》工程质量缺》陷应及?时做出?处理指?令保证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质量《。有异:议时应及时告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予以:说明发现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应及时《上报质量监》督机构 》 ? 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每月:。8号之前向质量监】督机构上报》上一个月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统计《表 !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及使用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  (一《)检查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定,期监督检查每—。。年度不少于1次;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对预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抽检等 !   (三)检【查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情:况     !监督机构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及处理情况应做出!。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监》督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企业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 , 第二!十七条 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行使以下职权 !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质量】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    (二【)进入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及相【关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 ,。(三)?。对有证据表明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存在《质量事?故隐患的对其—技术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 ,  ?。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消】除质量事故隐患【 【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将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检查结果发【。文通报并在网上公示! : : ? 第二十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 ?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 : ,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