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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泸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泸规:建,〔2007〕—55号发 —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国发[《2005]3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 第三条》 市新?型,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材节能办)设在!泸州市规《划建设?局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站负责—。本细则的管》理工作县《(区)墙材节能部门!负责其管理项目【。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等具体工作 ! ,    《 市投资《的,重点项目和在城【市规划区(不含纳】溪,区)办理建设手续的!项目应?缴,纳的:专项基金由泸州市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站负责征收 — 》 ,。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凡在市、【县(区)、》城,镇及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向墙材?节能办足额缴纳专】项基金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工程】不得开工《建设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市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7》元预缴;《县(区?)、镇及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6,元预:缴对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按标准砖(】240?mm×?115?mm×?53mm)每块0】。.04?元预:缴 :    —。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四川省墙!材,节能办当年公布目录! 【 第七条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通】知墙:材节能办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 —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环节收取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批准减?、免、缓缴》专,项,基金 》 《 第九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银行代收《管理 》 , 第十条 】市、县(区)墙材节!能办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纳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型墙材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节余结转下年使【用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收入填—列地方收入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安排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填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 ? 第十一条 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筑:。设计说明书、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墙体质量评定!。表、墙材使》用验收表《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当地墙材节能—办提出墙材》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当地墙?材节能办接到申请】。三,日内应组织验—收,并签署意见作—为返退专项》用费的依据》 :  ?   在框架结构及!高层、超高》层建筑工程中—全部使?用新型墙材的—全额返退;》新型墙材《使用:量占全部墙材80】%以下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在80?%-100%的【按实际用量比例返】退金额在《其他建筑工程—中全部使用》新型墙材的全额返】退;新型墙》材使用量占》全部墙?材50%以下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在5—0%-10》0%按实《际,用量比?例返退?金额 — 第十二【条 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材节能办《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工程不?予返退 ! ,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  ?  (二)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的:补贴;  】  :(三)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的宣传《;  —  (?五)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六】)表彰奖励在墙【改及节?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及优秀科!研,成,果 :    (七)!代征手续费》;    (!。。八)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 —     》其中:(一:)、(二)》、(:三)、(《四)、(五)、(六!),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 ?。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 《 第十五条【 墙材节能办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墙材节》能,办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 : 第十—六条 各级墙材节】能办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在—年初编制《项目资?金计划由同》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和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经过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项目资金预—算并批复到》有关部门各》级墙材?节能办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同《时报上一《级墙材节能办 【 》 ,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   》 (二)由墙材【节能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 ,   ?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  《  (四)经墙材】节能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 第》十八条 不》。予返退的专项—。基金按?15%上缴省墙材节!能办县(区)不予】返退的专项基金按】15:%上缴泸州》市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站集中上》缴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和统】计,。。。报表制?度各县(区)—墙材节能办每年【度向市墙材》节能办按《以上比例上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每季度末上报墙体!材料使用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县—(,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及—本细则的实施进行监!督并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各级墙】材节能办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当地【墙材节?能办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墙材《。节能:办不按本《细则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县】。(,区,)墙材节《能办不?按本细则《规定:比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墙材节能办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 第二》。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有关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第二《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至财政《部有关通知发布 】 ?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规划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