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泸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泸规建〔2》。007〕55号发 !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国发》[2005]3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三!条 市新型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材节能办《),设在泸州《市规划建《设局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站负《责本细则的管理【。工作县(区)墙材节!能部门负责》其管理项目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等具?体工作   !  市投资的重点】项目和在城》市规划区(不含纳溪!区)办理建设—手续的?项目应缴《纳的专?项基金由泸州—市,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站】负,责征收 《 —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凡在市、县(区)、!城,镇及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向】墙材节?能办足额缴纳—专,。项基金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工程不得开工】建设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市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7元预缴;县(区!)、镇及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6元预缴对!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按标准【砖(240mm×】115mm×—53:mm)每块0.0】4元预缴  !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四川省【墙材节能《办当年公布目录 】 —。。。 第七条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通知【墙材节能办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环节—收取: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批【准减、免、》缓缴:专项:基金 【 第九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银【行代收?管理 《。 ? 第《十条 市、县(区】),墙材节?能办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纳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型墙】材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节余结转下年【。使用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收入填列地方!。收入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安排: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填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 《 第十一条》 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筑设计说明书、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墙体质量《评定:表、墙?材使用验收表—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当地《墙材节能办提出【墙材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当地墙【材节能办接到—。。申,。请三日内应组织验】收并签署意见作为】返退专项用》费的依据 【    《 在框?架,结构及?高层、超高层—建筑工程中全部【使用新型《墙材的全额返退;新!。型墙材使用量—占全部墙材》。80%以下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在?80%-《100?%的按实际用—量比例返退金额在】其他建?筑工程?中,全部使用新型墙材】的全额返退;新【型墙材使用》量占全部墙材50】%以:下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在》50%-100【%按实际《用量比?。例,返退金额 》 — 第:十二条 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材节能—办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工程不予返退【 《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 ,  (?二)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的补贴】; : , ,    (三)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的宣?。传; —   (五)—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六)表彰奖励在!墙改及节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及优秀】科研成?果 ?    》(七)代征》手续费; 【    (》八)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 !     其中!(一)、(二)【、(:三)、(《。四)、(五)—、(六)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 : 第十?五条 墙材节能【办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墙材节能办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 — 第十六条 各级墙!材节:能办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在年【初编制项目》资金计?划由同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和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经过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项目资【金预算?并批复到有关部门各!。级墙材节能办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同时报上】一级:墙材:节能办 】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  《  :(二)?。由,墙材节能《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    —(四)经《墙材节能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 第十八条 !不予返退的专项基金!按1:5%上缴省墙材节】能办县(区)不予】返退的专项基金【按15%上》缴泸州市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站:集中上缴《 》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和统计报表制度各!。县(区)墙》材节能办《每年度向《市墙材节能办按以上!比例上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每?季度末上报》墙体材料使》用统计报表 !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县(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及本细则的实】施进行监督并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各级?。墙材:节能:办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当地墙材节!能办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墙材?节能:办不按本细则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县(区)墙材节!能,办不按?本细:则规定比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墙材节能】办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 第二》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有关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 第二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至:财政部有关通知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规划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