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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泸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 泸规建〔】2007〕55号】发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国发[2005]!3,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 《 :第,三条 市新型—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材节能办)设】在泸州市规划—。建设局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站负?责本:。细则的管理工—作县(区)墙材节】能部门负责其管【理项:目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等具体【。工作: ,   》  市?。投资的重点项—目和在城市》规,划区(不含纳溪区)!。办理:建,设手续?的项目应缴纳—的专项基金由泸州市!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站负责征收 】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凡》在市、县(区)、城!镇及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向墙材节能办足额缴!纳专项基金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工程不得!开工建设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市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7元预缴;县—(区)?、,镇及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6元预缴对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按标准】砖(240mm【×115《mm×53mm)】每,块0.04元预缴 ! :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四川省墙材节【能办当年公布目录】 第!七条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通知墙—材节能办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环节收?取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批准减、【免,、,缓缴专项基金— ,。 : , : 第九《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银—行代收管理 】 : ?第十:条 市、县(区)墙!材节:能办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纳: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型墙《材,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节余结转下年使用!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收入填列》。地方收入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安排《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填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 ?。 第十一条】 ,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筑设计说明【书、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墙体质量评定表【、墙材使用》验收表?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当!地,墙材节能办提出墙材!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当地墙—材节能办接到申请三!日内应组织验收并】签署意见作》为返:退专:项,用费的依据》 《   ? 在框架结构及高层!、超高层《建筑工程中全部使】用,新型墙?材的全额返退;【新型墙材《使用量占《全,部墙材80%以下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在8?0%-100—%的按实际用—量比例返退金额【在其他建筑工程中】全部使用新型墙【材的全额返退;新型!墙材:使用量?占全部墙材50%以!下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在50》%-100%按【实际用量比例—返退金额 【 《 第十二《条 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材节能!办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工程不予返【退 】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   《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 :    (二)【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的补贴!;   【 (三)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的宣传《;  —。  (?五)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 ,(六)表彰奖励在】墙改及节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及优秀?科研:成果 》    《(七)?代征手续《费; 《    (八)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 》     其】中,(,一)、?(二)、《(三)、(》四)、(五)、【。(六)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 《 第十五条》 墙材节《能办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墙材节】能办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 ? 第十—六,条, 各级墙材节—。能办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在年初》。编制项目资金计划由!同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和?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经过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项目资金预算并批复!到有:关部门各级墙材节能!办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同时报《上一级墙材节—能办 ?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  (二《)由墙材《。节能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  (四)》经,墙材节能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 第十八条 !不予返退的专—项基金按15%上】缴省墙材节能办【县(区)不予—返退的专《项基金按《15%上缴泸州【市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站集中上缴 !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和统计报—表制度各县(区)】墙材节能办每年度】向市墙材节能办按以!。上比例上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每季度末】上报墙体材料使用】。统计:报表:。 : ,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县(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及本细【则的实施《。进行监督并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各级墙材节能!办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当?。地墙:材节能?办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墙,材节能办不按本【细,则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县(》区)墙材节能办不】按本:。细,则规定比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墙材节》能办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 第二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有关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第二: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至财政—部有关通知发布 !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规划》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