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建标库

泸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泸规建〔2007〕55号发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国发[2005]3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市新型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材节能办)设在泸州市规划建设局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站,负责本细则的管理工作。县(区)墙材节能部门负责其管理项目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投资的重点项目和在城市规划区(不含纳溪区)办理建设手续的项目应缴纳的专项基金由泸州市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站负责征收。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凡在市、县(区)、城镇及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向墙材节能办足额缴纳专项基金。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工程不得开工建设,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市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7元预缴;县(区)、镇及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6元预缴。对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按标准砖(240mm×115mm×53mm)每块0.04元预缴。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四川省墙材节能办当年公布目录。

第七条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通知墙材节能办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环节收取。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批准减、免、缓缴专项基金。

第九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银行代收管理。

第十条 市、县(区)墙材节能办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纳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型墙材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节余结转下年使用。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收入填列地方收入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安排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填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筑设计说明书、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墙体质量评定表、墙材使用验收表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当地墙材节能办提出墙材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当地墙材节能办接到申请三日内应组织验收并签署意见,作为返退专项用费的依据。
    在框架结构及高层、超高层建筑工程中,全部使用新型墙材的,全额返退;新型墙材使用量占全部墙材80%以下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在80%-100%的,按实际用量比例返退金额。在其他建筑工程中,全部使用新型墙材的,全额返退;新型墙材使用量占全部墙材50%以下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在50%-100%,按实际用量比例返退金额。

第十二条 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材节能办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工程,不予返退。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的宣传;
   (五)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六)表彰奖励在墙改及节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及优秀科研成果。
   (七)代征手续费;
   (八)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四)、(五)、(六)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五条 墙材节能办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墙材节能办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十六条 各级墙材节能办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在年初编制项目资金计划,由同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和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经过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项目资金预算,并批复到有关部门。各级墙材节能办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同时报上一级墙材节能办。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材节能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材节能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不予返退的专项基金按15%上缴省墙材节能办,县(区)不予返退的专项基金按15%上缴泸州市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站,集中上缴。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和统计报表制度。各县(区)墙材节能办每年度,向市墙材节能办按以上比例上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每季度末上报墙体材料使用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县(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及本细则的实施进行监督,并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各级墙材节能办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当地墙材节能办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墙材节能办不按本细则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县(区)墙材节能办不按本细则规定比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墙材节能办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有关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至财政部有关通知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规划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