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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泸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 泸?。规建〔2007【〕55号发 】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国发[2—005]3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 ? 第三条 市—新型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材节能办)》设在泸州市规划【建设局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站负:责本细则的管理工】。。作县(区)墙材节能!部,门负:责其管理《项目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投资的《重点项目和》在城市规《划,区,(,不含纳溪《。区)办理《建,设手续的项目应缴】纳的专项基》金由泸州市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站:负责征收《 【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凡【在市、县(区)、城!镇及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向—墙材节能办足—额,缴纳专项基金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工程不得开!工建设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市》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7元预缴;县(】区)、镇及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6元预缴对—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按标准砖(【24:0mm×1》15m?m×53mm)每块!0.:0,。4元预缴 【。  :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四》川省墙?。材节能办当年公布】目录 ! 第七条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通知墙材节能—办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环节!。。收取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批准减、免【、缓:缴专项基《金 : : 第九【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银行》代收管理 — 第【十条 ?市、县(区)墙材】节能办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纳: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型墙材》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节余结】转下年使用》 :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收入填列【地方收入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安排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填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 : ?第十一条 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筑设计》说明书、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墙:体,质量评定表、墙材使!用验收表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当地墙材节能【办提出墙材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当地墙】材节能办接到申【请三日内应组织验收!并签署意见作—为返退专项用费【的依据  】 ,  在框架结—构及高层、超高【层,建筑:。工程中全部使用新】。型墙材的《全额返?退,;新型墙材使用量】占全部墙材》80%以下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在80%【-10?0%的按实际用【量比例返退金额【在其他建筑工—程中全部使》用新型墙材的全额】返退:;新型?墙材使用量占全部】墙材50《%以下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在】50%-《10:0,%按实际用量—比例返退金额 】 第【十二条 《。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材节能办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工程不予返退 !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 ,    (》二)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的补贴;— ,    (三)!。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的宣传;【    (五!)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 (六?)表彰奖励在—墙改及节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及优】秀科研成果》。   — (七)《代征手续费; 【 ?   ?(,八)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 ?   《  其中(一)、】(二)、(》三,。)、(四)、(五】)、:(,六)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 》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 第—十五条 墙》材节能办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墙材节能办【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 : 第十六条 —各级墙?。材节能办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在年—初,。编制项?目资金计划》由同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和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经过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项!目资:金预算并批复到有】。关部门各级》墙材节能办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同—时报上一级墙材节能!办 【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 (:二)由墙材节能【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 (四)经墙—材节能?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 第十八条 【不予返退的专项【。基金按15%—上缴省墙材节能办】县,(区:)不予返退的专项基!金按15%》上缴泸州市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站!。集中上缴《 : :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和统计报表制—。度各县(区》)墙:材节能办每年—。度向市墙《材,节,能办按?以上比例上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每】季度:末上报墙体》材料使用统》计报表 !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县(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及本细则的实施进】行监:督并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各级!墙材节能《办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当—地墙材节《能办: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墙材节能》办不按本细则—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县(区)墙材节【能办:不按本细则规定比】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墙《材节能办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二?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有关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 第二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至财政部有关通【知发布? , :。 ?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规—划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