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规定 建标库

泸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规定

泸规建〔2005〕193号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各项工程项目按规定要求和规划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验收,均应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 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验收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工程的规划验收。规划验收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设手续是否齐备;
   (二)建设用地功能、面积和范围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
   (三)建筑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建(构)筑物的位置、层数、标高、立面造型、外装饰以及市政、管线工程的规模、性质、位置、路径断面、坡度、标高、配套工程是否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建设;
   (四)各项配套公共建筑、道路、停车、给水、排不、供电等配套设施及环境、绿化工程晃否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五)规划红线范围内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与规划验收工程项目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临时设施是否按城市规划要求拆除。

第五条 规划验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时应提交所规定的图纸和资料;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规划验收申请后,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内容,对照核准文件、图纸到现场逐项进行验核,10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意见;
   (三)经验核合格或通过整改后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规划验收备案。

第六条 建筑单位申请规划验收应提供的有关资料
   (一)建筑工程项目规划验收应提供的有关资料:
    1、申请表;
    2、“一书两证”;
    3、经规划审签的放线图;
    4、红线图;
    5、经规划审签的建施图;
    6、竣工图;
    7、市房监所建筑面积预测绘报告书;
    8、竣工测量图。
   (二)市政工程及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应提供的有关资料:
    1、申请表;
    2、“一书两证”;
    3、经规划审签的放线图;
    4、红线图;
    5、经规划审签的建施图;
    6、竣工图;
    7、竣工测量图。

第七条 对未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同时违法建筑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前,不得进行规划验收。

第八条 在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分期实施的建筑工程可以分期实施规划验收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由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