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泸规建〔2007〕169号发
第一条 为落实《泸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贯彻《泸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国家相关规范,结合泸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规定建设的绿地。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配套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竣工的原则。
在建设项目方案审查阶段,建设单位应同步报送环境设计方案,由规划部门审定明确绿地率、人平公共绿地指标、环境景观设施内容,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阶段,应将环境设计作为审查的必备内容。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配套绿地应严格按批准的环境设计方案保质、保量建成。
第四条 城市建设项目应按《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及《泸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足额配套绿地。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
(一)各类新建居住区,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新区不低于35%,旧城不低于30%。
(二)旧城改造区、仓储、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绿地率不低于20%;
(三)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设施、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
(四)工业企业绿地率不低于25%;
(五)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指标:
1、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2、居住小区内每块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m2,公共绿地内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小于70%。
第五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
(一)配套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以表面积计算。
(二)配套绿地面积:距多层及以下建构筑物外墙1米起算,距高层建筑物外墙1.5米起算。如建筑物底层架空的内部绿化与外部绿地连为一体的自架空底层建筑物外墙基起算绿地面积。
(三)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为城市规划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占用规划绿地,规划绿地不得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四)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五)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记入配套绿地,其面积不得大于配套绿地面积的10%。
(六)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内部道路的行道树按1.5 m2/株计入绿地面积。
(七)植草砖铺地及其缝隙内的少量绿化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居住区内种植乔木的室外停车场,以种植槽方式种植乔木的,种植槽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配套绿地,种植乔木胸径大于8厘米的,按实际覆盖面积的70%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第六条 地下架空平台折算公共绿化面积的规定
(一)地下架空平台绿化是指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顶层上面具有一定覆土深度的绿化形式,其中半地下的应与城市道路相联系,至少有一面与城市道路标高基本一致,并具有公共性。
(二)地下架空平台绿化可按不同情况、不同比例折算公共绿化面积。
1、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5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100%折算公共绿化面积;
2、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0米、小于1.5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60%折算公共绿化面积;
3、种植土层深度大于0.4米、小于1.0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20%折算公共绿化面积。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临城市主干道配套绿地建设的规定
(一)当临城市30米宽以上道路建设时,除满足各项管理技术指标外,绿化用地宜临道路设置。
(二)超过10米(含10米)的后退道路红线部分应做景观环境设计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完成相关的施工图设计,其中绿地面积不小于后退道路红线部分面积的35%,道路转角处应设置街头绿地。
(三)区域之间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禁止采用实体围墙。建筑基地临道路不宜设置围墙,若因客观条件必须设置时,应当采用透空栏杆、绿篱、绿化等形式。
第八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种植规定
(一)绿地种植应符合批准的配套绿地种植设计方案。
(二)行道树定植株距4—6米,行道树规格(胸径)主干道不低于15厘米,次干道不低于8厘米,小区道不低于6厘米。行道树应设置树池,树池内径为1米—1.5米。
(三)乔灌木要求长势良好,规格符合要求,成活率95%以上。地被植物(草坪)要求无杂草,种植覆盖率达到95%以上。
第九条 本规定由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