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恩施州政发[!2006]6号)及!现,行的国家、》省,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执行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所生产?的产品?实施:定期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的投诉和举【报
—。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检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二)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执行国!家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并可组—织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的对比试验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 (三)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对重大质】量问题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持有效的!资质证书到州、【县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
第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建立材料、生产、】设备、销《售四:大台帐?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资质等级【要求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
—
第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按有关》规定签?定供需?合同供需双方—。。须严格按《合,同履约
【
第?八,条 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应当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自行?采纳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厂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
第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原材料【。的管理所《有,原材料必须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和检验做到合格证!与检测报《告对应并有记录【检验合格后的方可使!。用验收和检验—。资料存档备查出现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成】品的质?量,信息应?及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并附加相应!的检:验,报告:
?。。
第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
:
第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并取得计量合格】证试验室应实行主任!负责:制,并设有专职技术【(质:保)负责人主要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将】变动后的《。相关材料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应将】试验任务量的30】%对:外送检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委托合同!和检测资料应存档备!查 :
第十二】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主要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搅拌楼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计量!器具:除按:有关规定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定外还应做【好企业的自检工作】
《
第十三》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材料员、检测!员、质?。检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 (一)出厂检】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设置专人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对出!厂的商品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商《品混凝土不得出厂】 :
(—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应,有供需双方代表参加!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见证取样进!行标准?养护:后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及生产企业【。的相关人《员应在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上会签验收内容】包括
— , (一)》确认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数量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应!。记录相应的技术【参数
!(二)?查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运输时间!(拌和后至进场时】)超过技术标准【或合同要求的应【。当退货
】 (三)测定【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混凝【土,。入模时的《坍落度不满足合同要!求时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的】坍,落度无法满足泵【送,要,。求,而需调整坍》落度时在《。征得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需》重新试配合》格方可?通知生产企业调【整
(!四)检测预拌商品混!凝土拌和《物的性能《验收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监理)!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见证:下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进场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见证取样并编!号待养护到期后及】时,送检检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强】。度,取样记录由三方共同!会签混凝土拌和物】特殊要求项目—的检验按供货—合同约定进行—
第》十六条? 工程交工时—有关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 ,
》(一)?单位工程商品—混凝土的《用量汇总表
! , (二)》合同及合《同审查资料
! : (:三):原材料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
— (四《)原材料《检验、?复验报告《
(五!)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
(六)混凝!土出厂检验》强度:试验报告、》强度评?定统计结果 —
:
《(,七)交货检验记【录 ?
(八【)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证《明书中?必须填写混凝土【强度等级《入泵坍?落度:、凝结时间、泌水】与压力泌《水,、表观密度、—含,。气量:等拌和物性能—指标:) : ,
(九)】商品混凝土》交货检?验强度试验报告、】强度评定统计结果 !。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