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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焦《作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市政府?令第53《号 颁布【时间: 2004-11】-29 — 生效?时间: 200《5-01-01 ! — , , 经2004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   (一)树】龄在百年以上的;】    》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    (三【)树种珍贵》本市稀有的》;   (四)树!型奇特、本市—罕见:的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城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 《 第五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 :   对经鉴定并!列,为受保护的古树名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并?制作和设置明显标】志   《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种类、数】量、坐落《等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是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应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    (一!),在,公园:、绿地、《林地、风景游—。览区、城市》道,。路、里巷《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  ?(二)?在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及坛、庙【、寺院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 ,。   (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 (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 第七】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   《 (?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摘采果实《和种:。籽;:  ?  ?(三)在树上—挂物、钉钉、刻划、!。缠绕绳索;  】  (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  :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三米—范围内?。兴建(搭建)建筑物!、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溶盐雪等; 【  (《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树木—确已枯死须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对—确,无保留价值的树【木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和复壮所需费用由!古树名木管》护,的责任?。单位负责可以折抵全!民,义务植树《劳动量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查看现场并征—得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必须迁》移的古树名木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古树名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未按规定的方—案进行管理养护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未采取补救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和《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该部门的—。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