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省政《府令第300号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包括!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下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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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港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义务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
《 ? 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其他从业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安全—生产隐患、质—量安全事故等进行】检举和?投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检举?和投诉
《
,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
》。
第九条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
!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制订质量!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实》行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向: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
第十一条】 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项目概《况说明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
,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十二条! 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属于监督机【构办:理的监?督机构应当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
【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属!于监督?机构办理《的,监督机构应当—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交通建?设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整改
! 对地质《复杂或者结构—特殊的桥《梁、隧道、高边【坡、港口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专:项质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组织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控制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需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并应当征得设—计、施工单位—同意:
?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期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工程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复核工程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出具咨询报告【并对其咨询报告【。质量负责
!
: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设计服务
】。
》。(一)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 :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 (三)在》工程质量验收时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 《(四)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设计质量进!行后评估
【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期!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将《工程分?包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分包工程质量—负责不得《以包代管《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报,批、自检、报—验程:。序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应当经监理》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开工
— 施工单位应当!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按照规《定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得报】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
施工【单位应?当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负责返修
!。。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技术】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
》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价款
!。
》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监理人?。员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
:。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工《程开工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重点审查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予以签字确】认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试验检测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和主要人员】、,。关键设备到位情【况核查施工》技,。。。术档案重点检查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
!
? 第二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出具真实的试—验检测报告》客,观反映受检》项目的质量
—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其内部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管理—。根据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工地试》验室的规模配—置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进!行试验检测
【
》 第二?十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交【通建设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 建设单位在组】织,交(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交【(竣)?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将—检测和评定报告报】送相应的监督机【。。构备案
—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定期排查》督促安全《问题的整改》并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
—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制订?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定期组织救援演练!
【 第二十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的签字确认》及时支付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租赁、材料供应、试!验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以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一)合同》价(下同)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 (《二)5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 (:三)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工程—报价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工程报价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
: ?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以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附安全验算》结果:并经其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还应当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
》
:。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开工报告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核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安全措施】的检查?方案
!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监理巡视责任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重点监管》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以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 ?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安?全监理记录
】
第三十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以及监督—机构依?法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安全!生产:。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 《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质》量、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
第四十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 (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 ?(三)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
! (四)】质量保?证资料收集》归档情况
!。
第四十一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
? (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 (》三):对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业环节的监管情况】;
《 ? , (:四)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
《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应当》做好现场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制发《检查意见《书
!第四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的【能力和条《件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试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价
—
?第四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信【用评价制度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进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信用》评价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
】 (二)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 (三)未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的;【
【 (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
】 (二)》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
》 (三《)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未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的;
》 《 (四)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按规【定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对【依法应当审》查(核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核查)?的;
! (二)未》做好质量监理记录】和安全监理记录的;!
】(,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的!;
? —(,四)对监理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实施
!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与备】案审查的;
! (二)未依!法履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 《 (三)违法—要,求缩短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工期的《;
—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范围和规模—。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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