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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3【00号?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  :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包括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下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 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港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义务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 【  :  : 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其他从—业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安全生产隐患、!质量安全事故等【进行检举《和,投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九条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 —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制—订,质量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实行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向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 第十一条 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项目》概况说明《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 ,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十二条 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属,于监:督机构办理的监督】机构应当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 :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属于监督机构办理的!。监督机构《。应当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交通建设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整改 】   ?  :对地质?复杂或者结构特【殊的桥梁、隧道、】高边坡、港口—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专—项质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组织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控制》。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需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并应当征得设计】、施工单位同意【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期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工程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复核工程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出具咨询—报告:并对其咨询报告【质量负责《 《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设计服务  【   ?。。(一)?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 ,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 (三)在工程质】量,验收时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 (四)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设计质】量进行后《评估:。 , 》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期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将工《程分包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分包工程质量负责】不得以包《代,管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报》批、:自检、报验》程序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应当经监理—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开工 《     施—工单位应《当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按照规定!。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得!报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  :施工单位应》当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负责返【修 《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技术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价款 !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监理:人员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工程开工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重点《审,查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予以签字确认】。。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试验检测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和主要人员、关!键设备到位》情况核查施工技【术档案?重点检查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 ! : 第二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出具真《实的:试验检?测报:。告客观反映》受检项?目的质量   】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其内:部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管理根据】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工地》试验室的《。规模配?置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进行试《。验检测 【 第二—十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   交通》建设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     建—设单位在组》织交(?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交(竣】。。)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将检测和—。。评定报告《报送相应的》监督机构《备案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定期排查督!促安:全问题的整改—。并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制订—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定!期组织救援演练 ! 第【二十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的!签,字确认及时支付【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租赁、材《料供应、试验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以,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一)合同》价(下同)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 ,。 (:二):5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   》  (三)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工程报价】。。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工程报《价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以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附【安全:验算结果并经—其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还应《当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 】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开工报告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核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安全措!施的检查方案— ,。 ?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监理巡视责》。任,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重点监管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以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安】全,监理记?录 》 第三十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以及《监督机构依法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安全《生产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 —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  :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质量—、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 第》四十: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 ,  ?   (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 ?     (四】),质量保证资料收集】归档:情况 ? , ? ?第四十一《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    (》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     (【三)对?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业环节—。。的监管情《况;   】  (四)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应当做好现【场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制发检查意—。见,书 ? , , 第四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的,能力和条件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试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价 【。 第四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信用评?价制度?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进?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信【用评价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     (!二)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 ,(三)未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的】;    】 (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 ?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   【  (二)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   ? (三)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未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的; 】 :。     (四)】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按规定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 , ,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对—依法应当审查—(,。核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核查)的; 【 ,   ?  :(二)未《做好质量监理—记录和安全监理记录!的;  【 ,  (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的; 】  《。。   (四)对监】。理,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实施】 ?。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与!备,案审查的《;   【  (二)》未依法?。履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    》 (三?)违法?要求缩短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工?期的:。。; : ?。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 ,。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  《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范围和规模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