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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30【0号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   ?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包括: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下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港!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 第》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义务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   !。。  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其他从业—。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安》全生产隐《患、质量安全—事故等?进行检举和投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 : ,第九条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 !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制订质量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  ?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实行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向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项】。目概况说明》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  :。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十二:条, 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属于监督机【构办理的监》督机构应当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  《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属于监督机】构办理的《监督机构应当—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交【通建设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整改 【    对》地质复杂或者结构特!殊的桥梁、隧道【、高边坡、港—口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专项—质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组织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控制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需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并《应当:征得:设计、施工单位同意!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期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工程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复核工程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出具咨询报告并对!其咨:询报告?质量负责《 【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设计服务 !  : ,  (一《)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在工程质量验!。收时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 (四)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设计质量进行】后,评估 —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期!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将工程分包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分包】工程质量负责不【得,以包代?。管 :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报【批、自检、报验程序! :  :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应,当经监?理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开工 】    施工单位应!当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按照规定!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得报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   施工单位应】当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负?责返修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技术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 !。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价款: —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监理人】员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工程】开工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重点审查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予以签字—确,认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试验检测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和】主要:。人员、关键设—。备到位情况核—查施工技术》。档案重点检》查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 】 第二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出具真实的试!验检:测,报告:客观反映受检—项目的质量  】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其内:部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管《理根据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工?地试验室的规—模配置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进行试验检》测 《。 第—二十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     交—通建设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  建设单》位在组织交》。(,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交《(竣)?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将检测和】评定报?告报送相《应的:。监督:机构:备案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 第二?十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定期排查督》促安全问题的整改】并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制》订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定期?。组织救援《演,练 — 第二十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的签字!确认:及时支付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租?赁、材料供应—、试验?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以?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一,)合同价《(下同?),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   》。  (?二,)5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   ?  (三《)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工程报价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工程报价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以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附安全验算结—果并经其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还应:当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 —。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开工报告《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核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安:全措施的《检,查方:案 —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监理—巡视:责,任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重点监管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以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 ,  :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安全监理记录! 第三十!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以,及监督?机,构依法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安:全生产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 ?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 , ,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质量、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 第—四十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 ,   (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  (三《)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 ?     (】四,)质量保证资料【收集归档情况 】 第【四十一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 ?   ? (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  (三)对—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业环节的—。监管情况; 【 : ,   (《四)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应当做好现场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制发检查意见!书 《 第四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的?能力和?条,件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试,。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价 — 第四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信用评价制度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进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信用评价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 》    — (二)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三)未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的; 》     (】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 】  :   ?(二)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    (》三)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未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的;    ! (四)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按规定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对依法应当审查(】。核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核查)【。的; 》     (—二)未做《好质量监理记录【和,安全:监理记录的》;     !(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的; 》     (四】)对监理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 ?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实施 —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与备案审查—的;    ! (二)未依法履】。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 ,  (三)》违法要求缩短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工期的;— 《   ?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范围和】规模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