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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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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第300号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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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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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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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包】括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下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港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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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义务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
— 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其他从业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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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安全生产隐患—、质量安《全事故等进行—检举和投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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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
】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制订质量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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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实行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向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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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概况说】明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十】二条: 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属《于监督机构办理的】监督机构《应当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属于监督机构办!理的监督《机构应当《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交通建设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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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整改
】对地质?复杂或者结构—特殊的桥梁、隧【道,、高边?坡、港口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专,项质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组织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控制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需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并应当征》。得设计、施》工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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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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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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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工程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复核》工程: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出具咨询《报告并对其咨询【报,告质量负责
【 ,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设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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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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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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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工程质量验】收时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 :(四)?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设计质?量进行?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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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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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期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将工程分包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分包工程质量负!责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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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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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报?。批、自检、》报验程序
》
, ?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应当:经监理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开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按照规定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得?报,。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施】工单位应《当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负责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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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技术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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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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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监理人员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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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工程开《工,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重点审查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予以签字确】认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试验检测!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和主要人》员、关键设备—到位情况核查—施工技术档案—重点检查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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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出具真实的试—验检:测报告?客观反映受检项【目,的质量
《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其内:部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管理根据】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工!地试验室《的规模配置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进行试】验检测?。。
《
第二十【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
交通建设!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 建设《单位在组织交—(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交《(竣)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将检测和评定报【告报送相应的监督】。机构备案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
《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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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定期排查!督促安全问》题的整改并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
】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制订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定期组?织救援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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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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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的签字确—。认及时支《付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租!赁、材料供应、试验!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以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一)合同》价(下同)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 —(二)5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 (【三,)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工程报价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工【程报价?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以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附安全验算!结果并经其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还应当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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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开工报告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核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安全措施】的检查方案
【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监【理巡视责任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重点监管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以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 ?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安全?监理记录
!
第三十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以】及监督机《构依法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安全生产【。。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
—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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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质量《、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
》 第?四十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 (三】)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
—
? : (?四)质量保》证资料收集归档情况!
【 第四?十一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 (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 ? (三)对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业环节?的监管情《况;
?
》 (四)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
?。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应当:做好现?场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制—发,检查:意见:书
:
【第四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的能力和条件【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试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价—
《
第四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信用评价—制度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进,。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信用评价!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
! (二)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 ,(三)未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的;
【 ? (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
—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
,
— (二?)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 : (三?),。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未—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的;
】
— (四?)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按》规定: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对依法应当审【查(核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核查—)的;
! , (二?)未做?好,质量监?理记录?和安:全监理记录的;
】
《 (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的;
】
, (【四)对监《理,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实施
!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 ,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与—备案审查《的;
《 (二】。)未依法履》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法要:求缩:短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工期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范围!。和规模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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