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300号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包括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下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
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港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义务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
》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
《 , 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其《他从业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安全生产隐患!、质量安全》事故等进行检举和投!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九条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
—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制《订质量?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实行《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向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
第十一【条 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项目概况—说明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
?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十?二,条 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属于监督机构办理!的监督机构应—当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属于监督机构【办理的监督》机构:应当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交通建设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整改
! 对地质复杂或】者结构特殊的桥【梁、隧道、》高边坡、港》口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专项质【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组织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控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需,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并应当征得设—计、施工单位—同,意
—
,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期,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工程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复核工程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出具咨》。询报告并对其咨询】报告质量负责
【
?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设计《服务
【。 (一?)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 (三)在【工程质量验收时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
(四)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设计质量!进行后评估
】 ,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期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将工程分包—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分包工程质量负】责不得以包》。代,管
》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报批、自检】、报验程《序
—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应】当经监理《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开工
【 施《工单位应当》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按照:规定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得报》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 ? 施工单位》应当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负责返】修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技术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
—
,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价款
!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监理人员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工程开工!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重点审《查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予以签字确认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试验!检测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和主要人—员、:关键设备到位—情况核查施工技术】档案:重点检查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
:
— 第二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出具!真,实的:试,。验检测报告客观反】映受检?项目的质量
】。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其内—部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管理》根据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工地试验室的规】模配:置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进行试验》检测
《。 ,
第二【十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 ? 交通建设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 ,建,设单位在组织交(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交(竣)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将检测和!评定:报告报送相应的监】督机构备案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定期?。排查:督促安全问题的整】改并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制订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定期组织救【援演练
—
》。第二十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 ?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的签字确【认及时支《付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租赁、材料供应、试!验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以: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一)合同《价(:下同)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 : (二)【5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 ?。 (《三)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工程报价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工程报价《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 》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以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 ,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附》安全:验算结果并经其【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还:应当: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
】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开工报?告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核《。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安全—措,施的检查方案—
【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监理巡—视责任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重点监管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以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安全监理记录【
—。第三十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以及监督机【构依法?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安全!生产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质量—、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
第四【十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
, , : (《三)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
】 (四)质【量保证资料收集【归档情况
!
, , 第四十一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 (》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 , (—三)对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业环节【的监管情《况;
《 , 《 (四)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
,。 ,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应当【做好现场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制发!检查意见书
【 ,
第四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的能力和条—件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试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价
— ,
第四《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信用评价制度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进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信用评价—。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
】 —(二:)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 《(三)未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的!;
【 (?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
》
(二!),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 (:三)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未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的;:。
,
》 (四)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按规》定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对依?法应当审查(核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核!查):的,;
》 , (二)未做好!质量监?理记录和安》全监理记录的—;
? (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的;
!。。 (四)对监】。理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实施
《
》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与备案审查的】;
!(二)未《依法履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 , , (三)违法】要,求缩短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工期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范围和规模》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