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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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第!300号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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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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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包括: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下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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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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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港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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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义务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
— 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其他从《业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安全生产!隐患、质量安全事故!等进行检《举和:投,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九条!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
《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制订质量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实行—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向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项目概况《说,明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
,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十二》条 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属于监》督机构办《理的监督机构应当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属于监督机!构办:理的监督机构应当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交通建设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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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整改
?
《 对地质复杂或者结!构特殊的桥》。梁,。、隧:道、高边坡、港口】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专项质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组织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控,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需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并应—当征得设计》、施工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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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期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工程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复,核工程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出:具咨询报告并对其咨!询报告质《。量负责
】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设计!服务
【 (:一)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 (三)在工程【质量:验收时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 (四》)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设计》质量进行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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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 ,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期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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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将工程分】包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分包:工程质量《负责不得《以包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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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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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报批、》自,检、报验《程序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应当经【监理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开工
【 《施,工单:位应当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按照规定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得》报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 , 施工单位【应当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负责返修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技术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
》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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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监,理人员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工程:开工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重点审查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予以签字【确认
《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试验?检测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和主要人【。。员、关键设备—到位情况核》查施工技术档案【重,点检查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
《
第】二,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出具》真实的?试验检测报告—客观反映受检项【目的质量
】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其:内,部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管?理根据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工《地试验室的规模配】置,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进行试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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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交通建!设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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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组织交(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交》(竣)?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将:检测和评定报告【报送:相应的监督机构【备,案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定期排查《督促安?全问题的整》。改并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制订: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定期?组织救援《演练
! 第:。二,十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的《签字确认《及时支付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租【赁、材料供应、【试验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以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一)合同价(下【同,)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 (二)5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
: , (三)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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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工程报!。。价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工程报【价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
—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以【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附安全!验算:结果并经其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还应当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
!
《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开工】报,告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核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安全措》施,的检:查方案
】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监理》巡视责任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重点监】管,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以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安全—监理记录
》
?
第三十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以及》监督机?构依法?。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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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安全生产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
《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质》。量、: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
: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 第四十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
?。 (》。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
(三!。)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
《 (四)】质量保证资料收集归!档情况
—。
? 第四十》一,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 (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
》 , (三)对》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业环节的监!。管,情况;
《
(四!)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 ,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应当做好现》场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制,发检查意见》。。书
:
?
第四—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的能力】和条件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试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价
—
第四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信用评价制度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进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信用评价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
】。
: 》(二)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 (三)未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的;
【 ? , (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
》 (二)【。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 ?。 (三)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未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的;
?
【(四)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按规《定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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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对依法应当审【查(核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核查)的【;
》 ? (二)未做—好质量监理记录和】安全监理记录的;
!
(】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的;
《 ? (四)对监理!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实?施
—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 , 《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与备案审查—的;:
,。。
— (二)未依—法,履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 : ? (三?)违法?要求缩短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工》期的;
《。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范】围和规模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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