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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省政府令—第,300号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包括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下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 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港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义务!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  】。 ,  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其他从业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安全生产隐患、!质量安?全事故等进行检举和!投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九条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   — ,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制订质量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实行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向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概况说明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   ?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十二条【 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属于《监督机构办理的监】督机构应当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 】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属于监督机【构办理的监督—机构应当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交通建设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整改    【 对地质复》杂或者结构特殊的桥!梁、隧道、高—边坡、港《口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专项质《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组织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控制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需《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并应当征》得设计、施工单位同!意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期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工程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复核工—程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出,具咨:询报:告并对其咨》。询报告质量负责【 ?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设计服务 !   ? (一?。),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在工程质量验收【时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 ,   ? ,(四)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设计质—量进行后评》估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期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将》工程分包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分包工程【质,量负责不得以包代】管 ?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报批、自!检、:报验程序 —  :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应当?经,监理: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开工《 :    施工单位】应当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按照规定》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得:报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  :   施《工单位应当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负【责返修?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技术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 》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监理?人员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 :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工程》开,。。工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重点!审查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予,以,签字确认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试!验检测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和主:要人员?、关键设《备到位?情况核?查施工技术》档案重?点,检查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 】 第二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出:具真实的《试验检测报告客【观,反映受检项目的【质量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其内部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管理根据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工:地试验室的规模配】置,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进行试验检测 】 ? 《第二十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  :。。 交通建设》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    《建,设单:位在组织交(—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交(竣)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将《检测和?评定报告报送相【应的监督机构备【案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定期排】查督促?安,全问题?的整改并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制订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定期组织【救援演练 — 《 第二十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 ,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的签字【确认:及时支付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租!赁,、材料供应、试验】。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以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一)—。合同价(下同)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   (二)5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 (三)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  :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工程报价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工程报价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  :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以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附安全验算!结果:并,经其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还《应当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 】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开,工报告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核!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安全措施的检查!方案 —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监理巡《视责任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重点监管!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以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安全监理记【录 第三!十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以及监督机构依】法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安全生产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    —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质量、—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 第—四,十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     (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    — (三)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 — ,  ?   ?(四)?质量保证《资料收?集归档情况 】 》第四十一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   《 , (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   (三)对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业环节的监管情况】;    】 ,(四)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应当做好!现场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制发检查意见【书 】 ,第,四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的能力和条!件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试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价? ? ?第四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信用!。评价制度《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进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信用评价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 》 ,   ?  (二)》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   (三)未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的;— :  ?   (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     !(二:)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   》  (三)》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未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的;【 :。    》。 (四)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按规:定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依法应【当审查(核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核查)【的; 》。     (二)】未做好质量监—理记录和安全监【理记录的; 】     (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的;  】   (四)对监】理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实施 !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与备—。案审查的; 【     (二】)未依法履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  : (三)违法—要求缩短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工期—的;:  》。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   《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范围和!规模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