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省政府?。令,第300《号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包括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下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港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义务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
》 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其他?从业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安全》生产隐患、》质量安?全,事,故等进行检举—和投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检《举和投诉
》
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九条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
!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制订质量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实行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向,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
第十一条 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项目【概况说?明,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十二条 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属于监督机【构办理的监督机构应!当,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属于监督机构办理】的监督机构应当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交通!建设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整改
【 对地质复》杂或者结构特殊的】桥梁、隧《道、高边《坡、港口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专【项质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组》织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控制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需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并应当征得设计【、施工单位》同意
《。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期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工程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复?核工程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出具咨询报告】。并,对其咨询报告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设计服务
—。 ? (一?)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在工程质量验收时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 : (四)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设计质!量进行后评估
】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期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
《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将工程分包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分包工程质量负责不!得以包?代管
》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报:批、:自检、报验程序【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应当经监理【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开工
! 施?工单位应当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按》。照规:定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得报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 施《工单位应当》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负责返修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技术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
—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价款
【。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监理《人员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工程开工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重点?审查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予以签字确认【
,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试验检测】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和主】要人员、《关键设备到位情况】核查施工技》术档案重《点检:。。查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
!
【第二:。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出《具真实的《试,验检测?报告客观反映—受检:。项目的质量
【。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其内!部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管理—根据: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工地试验室的规模】配置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进《行试:验检测
》
第二十!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交【通建设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
建设单位!在组织?交(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交(【竣)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将检【测和评定报》告,报送相?应的:监督机构备案—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定期排查【督促安全问题—的,整,改并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
】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制订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定期》组,织救援演《练,
?
第二十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的签【字确认及时支付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租赁、材《料供应、试验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以,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一)合同价(!下同)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 (【二)5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 : (三)《。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工程报价》。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工程报?价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以: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
—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附安?全验算结《果并经其《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还应当?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
!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开工:报告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核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安全措—施的检查《方案
《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监理【巡视责任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重《点监管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以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 ?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安全监理记录
!。
第三十—。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以及监督机构依!法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安全:生产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 :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质量—、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
第四十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
(】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 (三)】。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
【
【。(四)质《量保:。证资料收集归档情况!
第!四十一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 :。 ? ,(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 (?。三)对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业,环节的监管》情况:;
《 , : (四)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应当做好【现场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制《发检查意《见书
—
第四—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的能力和条件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试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价—
—第四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信用评价制度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进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信用评价!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
【 ,。 (二)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三《)未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的;
】 《 (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
!。 (?二)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 (三—)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未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的;:
【 (四)《。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按规定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
》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依法应当】。。审查:(核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核查)《的;
— (》二)未做好质—量监理记录和—安全:监理记?录的;
】 (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的;
》 , ? ,(四)对监理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实施
》 ,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 ?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与备【案审查的;
! (二)未】依法:。。。履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 《(三)违《法要求缩短》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工期的;
— ? :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范围和规模!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