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省政府令】第3:00号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
? ,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包括—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下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
,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港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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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义务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
— 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其他从业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安全》生产隐患、质量安全!事故等进行检—举和投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九:条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
—
: ?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制订质量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实行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向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
第十一》条 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项目》概况说明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十二条 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属》于监督机构办理【的监督机构应当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
】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属于监督机构】办理的监督机构【应当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交通建设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整改
!对地质复《。杂,。或者:结构特殊的》桥梁、隧道、高【。边坡、港《口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专项》质,。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组织】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控制: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需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并:。应当征得设》。计、施工单》位同意
【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期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工】程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复?。核工程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出具咨【询报告并对其咨询】报告质量负》责,
》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设计【服务
— (一)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
(—三,)在:工程质量验收—。时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 (四)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设计质《。量进行后《评估:
【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期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将工程分包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分包工程!质量:负责:不得:以包代?管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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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报,批、自?检、报验《。程序
—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应当经监理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开工
!
? , 施工单位应当【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按照规定》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得报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 施工《。单位:应当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负责返修《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技术《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
!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监理人员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
: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工【。程开工?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重点审查—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予!以签字?确认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试验检!测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和主—要人员、《关键:设备到位情况核查】施工技术档》案重点检查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
!
第二【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出具真【实的试验检测—报告客观反》映,受检项目的质量
】。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其内部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管理《根据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工地!试验室的规模配置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进行】试验检测
【
第二【十,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 交通建设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组织交(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交(竣《)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将检!测和评定报告报送】相应的?监督机构《备案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
第:二,十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定期—排,查督促安全问—题的整改并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制订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定期组织《救援演?练
》
第二十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的:签字确认及时支【付,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租赁、?材料供应、试—验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以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合同价(【下同)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二)5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 (三)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工程报价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工程报价》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
, ?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以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 《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附安全!。。验算结果并经其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还【应,当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
? ,
《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开工报告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核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安全措施的检查【方,案
》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监理巡视【责任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重点监管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以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安全监理记!录
【第三十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以及监督机—构依法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安全生【产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质量《、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
《 第四《。十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 ? :(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 , (—三,)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
】 ? (四》)质量保证资料收】集归:档情况
】
第四十—一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 (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三)对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业环节的》监管:情况;
— (四)】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应当做好现!场,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制发检查意】见书:
【 第四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的能力—和,条件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试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价
! , ,。
第四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信用《。评价制度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进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信用评【价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
【 (二)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三)未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的:;
】。 (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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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
】。 (二)【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 (《三)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未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的,;
《 《 (四)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按规!定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对依法应当审查【(核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核?查)的;
】 , (二)—未做好质量》监理记录和》安全监理记录的;】
】(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的?;
? 《 (四)对监理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实【施
?。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与备案审查的;】
,
《。 , (二)未—依法履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 (三》)违:法要求缩短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工期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 ,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范围和规模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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