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30《0号: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   ?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   ?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包括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下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港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义务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 】。。  :   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其他从业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安全》生产隐患、质—量安全事故等进【行检举?和,投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检举和投诉 —。 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九条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   —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制订质量】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实行《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向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 , , ,第十一条 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概—况说明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  :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 ,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十二条 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属于监督—机构办理的监督【机构应当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  《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属于监督!机构办理的监—督机:构应当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交通建设!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整改 》    《对地质复杂或者结】构特殊的桥梁、【。隧道、高边坡、港】口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专项质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组织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控!制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需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并应当征得设—计,、施工?单位同意 【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期,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工程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复核工程【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出,具咨询报告并—对其咨询《报告质量负》责 ? :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设:计,服务 ?     》(一)?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    《。 (三?)在工程质》量,。验收时?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   (四)—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设计《质量:进行后评估 【 》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期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将工程分—包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分】包工程质量负—责不:得以包代管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报批、《自检、报验》程序  》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应当经监理】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开工 《    施》工单位?应当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按:照规:定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得报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施工单!位应当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负责《返修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技术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 !。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监理人?员,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工程开工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重点审查【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予以签字确认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试:验检测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和,主要人员、关—键设备到位情况核】查,。施工技术《档案重点检查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 】 ? , 第二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出,具真实的试验检测报!告客观反映受检项目!的质量   【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其》内,部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管理根据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工地试验室的】规模配置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进行试验检》测 : , ? 第二十—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 交通建设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 建设单位在组织】交(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交(竣)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将检测?和评定报告报送相】应的监督机构备案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定期:排查督促安全—问题的?整改并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制订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定期》组织救援《演练 》 第二十】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的签:字确:认及时?。支付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租》赁、材?料供应、试验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以!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一:)合同价(下—同):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二)5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三)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工程报—价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工程《报,价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以: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 ,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附安全》验,算结果并经》其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还应当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 】 ,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开?工报:告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核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安全—措施的检《查方案 》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监理巡】视责任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重!点监管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以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  :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安全?监理记录 — :。 第三十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以及监督机构依【法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安全生》产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 ,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质量!、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   《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 : 第四十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 ,    (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  :  (三)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 ? :     (四)】质量保证资料收集】归档情况 》 《 , :第四十一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 :。     (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 (三)对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业环节?的监管情况》;   【  :(四)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应当做好现【场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制发检查意见书 ! : 第四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的】能力和?条件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试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价 第】四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信用—评价:。制度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进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信?用评价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 !  《   (二)—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三)【未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的《;   【。  (?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 ,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 【    (二)【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     (】三)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未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的;  !   (四)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按规?定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对依法】应当审查(》核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核查—)的;  】   (《二)未?做好:质量监理记录—和安全监理记录的;!     】(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的; 】   《  (四)对监理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 ,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与备案审查的;【    【 (二)未依法履】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 ?    (三)违】法要求?缩短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工期的; 【。    》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范围和【。规模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