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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300号!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包括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下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 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港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义务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 ,     【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其他从业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安《全生产隐患、质量】安全事故等》进行:检举和投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检举—和投诉 《 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九条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 《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制订【质量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实行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向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概况说明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十二条 —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属于监督机构办!理的监督机构应【当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   —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属于监督机构】办理:的监督机《构应:当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交通建设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整改 !     对地质】复杂或者结构—特,殊,。的桥梁、隧》道,、高边坡、港—口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专项质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组织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控制—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需,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并应《当,征得设计、施—工单位?同意 《 ?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期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工程】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复核:工程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出】具咨询报告并对【其咨询报告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设计》服务 ?     (一【)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    (三)在工!程质:量验收时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   ?(四)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设计质量进行后评!估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期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将工程分包!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分包工!程质量负责不得以】包代管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报批?。、,自检、报验程序 】  :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应当》经,监理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开工 》     施工单位!应当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按:照规:定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得:报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  施工单位应当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负责返修 ! : :。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技:术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 !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价款 】 ?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监理人员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 ?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工程开工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重点审查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予以签字确认】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试】验检测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和主要人【员、关键《设备:到位情况核查施【工技术档案重点【检查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 : —。第二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出具真实的—试验检测报》告客观反《映受检项目的质量】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其【内部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管理根据】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工地试验室的—规模配置《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进行!试,验检测 】 , 第二十》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   交通》建设: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  :  建设单位在组】织交(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交(竣)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将检测?和评定报告报送相】应的监督《机构备案 》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 ,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定?期排查督促安全问】题的:整改并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制!订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定期组织救》援,演练 ! 第二十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的签字确认】及时支付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租赁】、材料供应、试【验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以】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一)合同—价(下同)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     (二)5!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     (三!),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工?程,报价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工程报》价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 :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以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   《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附《安全:验算结果并经其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还应当—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 ? —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开工报告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核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安】全措施的检查—方案: , 《。 ,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监》理巡:视责任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重点监】管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以,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安全监理】记录 《 第三—十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以及!监督机构依法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安全!。生产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 :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    —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质量、【。。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  《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 》 第?四十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   (《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   (《三)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    ! (四)质》量,保证资料收集归档情!况 — 第四》十一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 (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 :     (三)对!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业环节的监管情况;! 《  :  (四)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 》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应,当做好现《场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制—发检查?意,见,书 ? : 《第四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的能力》和条:件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试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价 【 :第四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信,用评价制度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进【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信用评价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    【。 (二)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 ,。  (三《)未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的; 】 ,     —(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 【。    》 (二?),。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     (三)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未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的;   !  (四)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按规定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对依法—应当审查(核—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核查)的; 】 ,    (二—)未做好质》量监:理记录和安全—监理记录的; 【     (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的; 【    — (四)对监—理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实施 !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与备—案审:查的;  】  : (二)未依—法,履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  《   (三》)违法要求缩短【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工期的; 【   ? ,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  :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范围和规》模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