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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天水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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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施的组织管—理明确职《责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步伐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委托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 , ㈠不及时》对严重危房实—施改造致使》房屋倒塌造成师生】生命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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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 ㈢人为因》素影:响工程?实,施进度延误》工期;
㈣】不按规定设》立危改资金专—户挪用、《截留、滞留危—改资金;
㈤!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㈥!其他严重责任事【。故
第三章 责任!追究内?容
第四》条 在工程》报,批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汇总、》审核、上《报、批复等影响【工程项目《实施的?由市危?改,办通报批评并—提请市政府》追究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及》教育、财《政、计划《等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1、未》及时下发传达上级】项目编制文件要【求的:。。;
2—、项:目学校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申请立项】建议书的;》
3、项【目申报不实》弄虚作假的;
】 :4、在?规,定时限内未及时审核!。、汇:总制定项目规—划方案并报送的;】
? 5、?。上级项目《计划批复后》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启!。动实:施的;
【6、擅自更改项目】计划提高《、降:低建设标《准和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
7【、在项目立项审批】。中推诿、拖》延不能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
】。8、不能在每月5日!。前上报工程》形,象,进,度的;
《。
9、其他【情形
第五条 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议)标》。、施工?未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管理程序进行管!。理造成项目质—量隐:患事:故等按管《理权限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危【改办通报批评并提】。请县:区政府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 ,1、县区《财政:部,门未设立危改资【金专户封闭运—行的;
2】。、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或用项—目资金偿还债务【的,;
《 ,3、在?规定:工作日内不能预拨】项目启动资》金的;
4】、,按工程形象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报帐拨款的;】
,
, 5、工程—完工后在30个工】作日内不予报帐拨】付资金的;
】 6、未实行项目】预决算制度》的;
7、项!。目建设弄虚》作假虚列支》出套取资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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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价发】包工程提高项目【建设成本的;
! 9、其他》情形
第七—条 县区政府协调】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政府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能按时审《。核汇总上报》。。本,县区工程建设方案和!项目文本造》。成工程项目建设延】。期的;
2、!在组织项目》设计、招(议)标】、,土建项?目,施工、项目》监理、?。质量检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管理?不严造成《项,目,质量事故和严重后】果的;
3】、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 4、未按照项目】专户管理《资,金资金调度不—能及时到位的;
】
5《、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目标任】务的;?
,
6、未按市】政府要求减免有关】工程项目建设—。费用的;
7!、其他未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市级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1、所?编,制的项目规划方【案不实的;
】 2、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及时》审核汇总上报—县区工程《方案和项目文本【的,。;
3、【在规定工作日—内不能批复》。下达项目建设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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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项目实!施,工作监?督检查不力》。造成项目实施进【度缓:慢的;
5】、对危改《专项资金监》督不力没有按期足】额落:实的;
》 6、未按市【政府要求减免有【关工程项目建设【费用的;《
7、—未履行其他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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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由市、县区】危,改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分】别做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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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其:他教育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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