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天政发〔》2006〕76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  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等—五部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五县县城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  : ,城镇廉?租住房的现》行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 第《四条 符《合县区?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本实?施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租金《核减按照分块、属地!原则实施《居住县区直管、【自管公房的廉—租,户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租金!减免;居住企业自管!公房的廉租》户向本企《业申请租金减免【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以及【市,直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 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共用部—位及公用《设施:的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五)企业自!管公有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条 政府收】购、建设《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 平方米以内】最高不得超过5【5平方米 第十】一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上【减半征收 —  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 ,单位:面积租金核减标准按!照租住公有住房实】际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三】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 (二)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12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  !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 ,  符合第一款(】一)、(三》)、(四)》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的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的家庭该房屋!属于市直管公房【的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 ,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 ,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决【定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第十七条 审核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审核决定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八条 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等困难—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取消登》记, 第十九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并将?房屋租赁《合同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支!。付,给房屋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   租金核—减的面积不超过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 :第二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逾期不退!还或:补交的可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 第二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12?平方米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