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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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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政:发〔:20:06〕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 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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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等五》部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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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五县县城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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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廉租【住房的现《行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
第四条 符合!县,区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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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本实施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租金】核减按照分块—、属地原则实施【居住县区直管、自】。管,公房的?。廉租户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租金减免;】居住企业《自管公房《的廉:租户向本企业申请租!金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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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以及市直《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
?。各级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
?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共用部位及公用!设施的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
: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企业自《管公有住房》;,
?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条 政府收购、!建设: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 平方米以内最】高不:得超过5《5平方米《
第十《一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上减半征—收
? 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 单位面积租—金核减标准按照【租住公有住房实际】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
第十三《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 (二)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12】平方米;
》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符】合第一款(一)、(!三)、?(四)?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的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的家庭该房屋属于】市直管公房的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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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决定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第十七《条 审核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核决定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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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等困难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取消登记
】第十:九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并将:房屋租?赁合同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支付给房屋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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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核减的?面积不?超过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
第二》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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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逾期不—退,还或补交的可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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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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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12:。平方米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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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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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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