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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政【发〔2006〕【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  :。 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等五部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五县县《。城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廉,租住房?的现:。行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 》第四条? 符合县区》。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租金核减按照分【块、属地《原则:实施居住县区直管、!自管公房的廉租【户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租金减免】;居住企业自—管,公房的廉租户向本企!业申:请租:金减免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以及市直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 ,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第八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共用》部位:及公用设施的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五)企业自!管公有住房;  !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 政府收购、建!设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 !平方米以内最高【不,得,超,。过,。。55平?方米 《。第十:。一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上减半征收 —   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  单位面积租金核!减标准按照租—住公有住房实际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三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   (二)—。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12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 ?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   符合第一【款(一)、(三【)、:(四)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的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的家庭该房屋—属,于市直管《公房的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决定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第十?七条 审核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审核?决定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八条 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等困—难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取消?登记 ? 第十九《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并将》房屋:租赁合同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支付给房屋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  :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 第二十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 ,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 第二十一》。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租金核【减的面积不超过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 : 第二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 《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逾期?不退还或补交的可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12《。平,方米的; —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