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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政发〔200【6〕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 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等五部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五县】县城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  城镇廉租住【房的:现行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 第四!条 符?合,。县区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本实施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租金核—减按照分块、属【地原:则实施居住县区直】管、自?。管公房的廉租—户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租金【减免;居住企业【自管公房的廉租户】向本企业申请租金减!免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以及市直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   各级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共?用部:位及公用设施的【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五)?企业自管公有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 政府收【。。购、建设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 平方米以》内最高不得》超过55平方—米, 第?十一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上:减半征收  【 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单位】面积租金《核减标准按照—租住公有住房实【际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三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 (二)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12平方米; 【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 :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符合—第一款(一)、(】三)、(四)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的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的家庭该房》屋属于市直管—公房的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决定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七条 审核【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核决【。定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等,困难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取消登!。记 第十九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并将!。房屋租赁合同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支】付给房屋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 第:二十一?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租金—核减的面积》不超过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 《 第二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逾期不《退还或补交》的可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12平方米》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