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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政发!〔2:0,0,6〕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 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等五!部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五县—县城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  城镇廉租住房】。的现:行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 第四条 !符,合县区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本实施?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租金核减按照分【块、属地原则实施】居住县区《。直管、自管公房的廉!租,户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租】金减免;居住企业自!管公房的廉》租户向本企业申请租!金减免 《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以:及市直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共用部位—及公用设施的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五)企业自管—公,有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 政府】。收购、建设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 ?平方米以内最—高不得?超过55平方米【 第十一》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上减半?征收   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 , , 单位面积租金核】减标准按《照,租住公有住房—实际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三,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二,)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12平方【米;: , ,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 《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 符合第《一款(?。一)、(《三):、(四?)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的【监护:人提出申请 —。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的家庭该》房屋属于市》直管公房的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决定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七条 审】核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核【决定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等困难?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取消登记 — ,。第十九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并将!。。房,屋租赁?合同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支付给?房屋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 第二十《一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   租金核减的面!积不超过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 第二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逾期不退【还或补交的可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 第二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12平方】米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