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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政发〔2006〕!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 :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等五部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五县县城廉!租住房的管理
【。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廉租住房的现【行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
!第四条 符》合县区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租?金核减按照分块、属!地,原则实施居住县区直!管、自管公房—的廉租?户,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租金减免;】居住企业自管公房的!廉租户?向本企业申》请租金减免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以及市】直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 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共用部位及—公,用设施的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五》)企业自管公有住】房;
》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 政府—收购、建设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 平方米以内最高!不得:。超过55《平,方米
第十—一,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上减半征》收
》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单位】面积租金核》减标准按照租住公】有住房实际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三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二)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12:平方米?;
?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 :符合:第一款(一)、(三!)、(?。四)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的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的家庭该房屋!属,于市直管公房的【。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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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决定!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七—条 审核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核决【定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等困《难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取!消登记
第十九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并【将房屋租赁合同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支付给房—。屋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
第:二十一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 租金《核减的?面积不?超过: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
【第二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逾:期不退还或补交【的,可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
第二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1—2平方?米的;
》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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