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政:发〔2006〕【76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等五部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五县—县城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 城镇廉租—住房:的现行?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
第四条 符【合县区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
: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本实施《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租:金,核减按照分块、属地!原则实施居住—县区直管、自管公房!的廉租户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租金减【免;居住企业—自,管公房的《廉租户向本企—业申请租金减免【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以及市直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
各级》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
!。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第八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共用部位及公用设!。施的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企业自管【公有住房;
【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 政府《收购、建设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 ?平方:米以内最高》不得超过55平【方米
第十一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上减半征收
—
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单位!面积租金核减标准】按照租住公》有住房实际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三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 (二)《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1》2平方米;
】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
?符合第一款(一)、!。(三)、(四)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的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的家庭该房屋属于市!直管:公房的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决定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七条】 审核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审核决—。定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等困难—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取:消登记
第十九】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并:将房屋租赁》合同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支付给《房屋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租【金核减的面》积不超?过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
?第二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逾期不退还—或补交的可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1】2平方米的;
!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