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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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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政发〔200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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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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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等》五部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五,县县:。城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廉租住房的现—行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
第四条》 符合县《区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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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本实施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租金核—减按照分块、属【地原:则实施居住县区【直管:、自管公房的廉【租户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租金减免;!居住企业自管公【房的廉租《户,向本企业申请—租金减免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以及市直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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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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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
?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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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共用部位及公】用设施的《。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
,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企:业自管公有》住,房,;
: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 】政府收购、建设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 平方米》以内最高不得超过5!5平方米
第十】一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上?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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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单》位面积租金核减标准!按照租住公有—住房实际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三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 , (二)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12平方米】;
?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符合第】。一,款(一?)、(三《)、(四《)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的!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的家—庭该房屋属于市直管!公,房,的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决【定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七条 】审核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审核决定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等【。困难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取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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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并将《房屋租赁合》同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支付给—房,屋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
第二十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 租金核减的面】积不超?过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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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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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逾期不】退还或补交的可【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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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12平方米的;
!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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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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