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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政《发〔2006〕【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等五?部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五县!县城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 城镇廉租住房的现!。行,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
第《四条 符合县区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本《实,施,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租金核减按照【分块、属地原则实】施居住县区直管【、自管公房的廉租户!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租?金减免?;居住企业自—管公房的廉租户向】本企业申请租金减免!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以及市直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
各级》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共用部位及【公用:设施的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
: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五)企业自管公有!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 政府】收购、?建,设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 平方米—以内最高不》得,。超过55《平方米
第十一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上减半征收
—
, 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 单位面积》。租金核减标准—按照租住公有住房实!际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三【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二)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12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
《。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符合【第一款(一》)、(?三):、(:四):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的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的家庭【该房屋属于》市直管公房的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决定】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七条 !审核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审,核决定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等困难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取消登记《
第十九》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并将!房屋租赁合同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支—付给房屋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
第二十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
第二十一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租!金核减的《面积不超过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
:第二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逾期?不退还或补交的可】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12平方米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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