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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天水市城》市房屋修缮新建管】理,。办法 》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房屋修—缮新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 天水市城》市房屋修缮新—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房屋—修缮、?。新建管理规范房屋修!缮、新建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修缮》、新:建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秦州!、麦积两区》的市区、近郊区、开!发区、旅游》。风景区以及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 本办法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房屋产权所【有单位或个人对已】建成房屋进》。行的拆改和翻建不】包括对房屋墙面、地!面、屋面《进行的不改变—房屋主?要结构的小型维【护 :   ?本办法所称房屋【新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两层(含)!以下临时《建筑物和《村民:住房:的建设 第—四条 天水市建设局!、天水市规划局是本!市房屋修缮、新【建的行?政主管?部,门秦州区、麦积【区建设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修缮、新建!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修缮房—。屋必须以房屋产权】使用证?为准一般按照“原面!。积、原基础、原【层数”?的原则进《。行修缮 第—六条 房屋修缮、】新建应当取得—房,屋修:。缮许可证《或房屋新《建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修缮或新建房—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修缮房】。屋应:具有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新建房屋应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其!中村民建《房应:有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 (二)具有—房屋新建工程施工图!或房屋修缮方—案; 《  (三《)具有四邻》、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同意修!缮、新建房屋的【相,关证明;   】(四)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古民居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修缮房!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应具有经文化!、名:城保护部门》、,风景:区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的证明;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房!屋修缮?。、新建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修缮《。、新建房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持?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相关材料以—及户:口簿等?向区建设局提出【申请;  — (二?)区建设局接到申请!后进行?现场勘察核实相【关,证件资料审》查房屋新建工程【施工图或房屋—修缮方案核对四邻】。及相关?单位意见确认符【合房屋修缮条件【后核:发房屋修缮或—新建:许可证?;   (三【)区建设局应将给】申,请人核发的房屋修】缮或新建《许可证复印》件,及,时抄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九条 申【请人凭房屋》修缮许可证或房屋新!建,许,可证经区建设局【到现:场,验线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将—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资料报区《建设局备案 【第十条 申请人【自区建设局核发【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因故—未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向区《建设局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仍,未开工的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 建设过程中!区建设局应当依法对!施工现?。场和:建筑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修缮、新建房屋许可!证  《 ,(,一):在城市主次》道路两侧修缮—、新建房屋》。不按规?划要求退线的;【  ? (二)《房屋修缮、新建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的—;   (—三)列?入城市拆《迁计:划范围的; 【  (四)》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古民居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修缮房《屋其修缮《方案:未经文化、名—城保护?部门、风《。景区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的; 【 , (五)申》请人更名或》继承人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上姓名!(名称)不符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 《   (六)—影响市容市貌—、有碍观《。瞻的; 》  (七)影响四】邻采光、通风、排】水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空间、空地、邻!里通道或者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   —(八)修缮》、,新建地点属》于地质灾害区域或】行洪、排洪》区、消防通道—内,的; 《  (九)违法修】缮、新?建房屋已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十:)其他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景观】规划的 《 第十?三条 修《缮、:新建房屋超出—审批面积《、层数的由区建设】局对超出审》批范围的《部分建筑物依—法,拆除: , 第十四条 修缮】、新建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建筑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并对违法《建筑:依法拆除 —  (一)未—办理房屋修缮—、新建?。。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修缮》。、新建房屋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并未办理!延期手续进行—建设的; —  :(,三)持区建设局以外!部门核发的房屋修缮!、,新建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四)其他《违反城市规划法进行!建设的 第十五】条 房?屋修缮?、新建审批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五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