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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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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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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新,乡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以下简《。称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确保电网》安,全和人民群众—可靠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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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配电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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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包括新建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及住宅项目内!。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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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各】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不含表后线)止;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室低压屏(》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止的所有电力!设施:
《 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高压】电缆分支箱》)、开闭所、配电所!、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临时施《工电:源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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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规》。划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规划设计监督!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住宅配电设施的【社会平均《建设成本的核算和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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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总平》面图等?向供电企业申请【施工用电,供电企】业应及时为其提供】基本建?设施工电源的供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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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配电!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设计、!物质供应、施工、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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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为便于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鼓励—、支持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供电企!业建设配《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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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建设配】电设施的,双方应】签订委托合同供【电企业应《在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交房前完成配电设施!的建设,并达到入】住用电条件》。;,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协助配合!配电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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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前款方式建设的,!供电企业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住宅配电设施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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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配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进—行,并?接受电力管》理,、住建等部门的监督!供电企业接受委托】对住宅配电》设施进行建》设的,应当负责【其建设的配电—设施(?含计:量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并抄表?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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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完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供电企业—参加配?电设: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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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建部门不得予【以,。备案,应当责令配】电设施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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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配电设施,交付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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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收合格的配电】设施,供电企业依】法,与配电设施产权【人订立协议,办【理资产?承接和委托管—理手续;《。供电企业负责计量装!置(含)以前的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抄表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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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供电《企,业,接收住宅配电—设施后,设施的【维护:、更:新等责?任由:供电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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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提供24】小时故障报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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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住宅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业?扩工程技术导—则,。、国:家电网公《司供电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河南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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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发布住宅】项目配电设》施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委托供》电企业建设配—电,设施的,工程建设】费用,按相应—成,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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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供电企》业收取的配电工【程款,应建》立专户,《专项用于新建住【宅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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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住宅项目配】电工程款《计入:房屋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在房价外》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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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审计等部门对!供电企?。业依:法监督与管》理,对违《。反工程规划、—建,设、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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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发展改革】、住建、规划、【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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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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