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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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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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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新乡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以下简称!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确保电网【安全和人《。民,群众可靠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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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配电【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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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包括【新建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及住—宅项目内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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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各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不含表后线》),。止;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室低》压屏(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止的所【有电:力设施
【 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高,压电缆分支箱)、开!闭所、配电》所、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临《时施工电源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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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规【划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规划设计监督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住宅:配电:设,施的社会《平均:建设成本的核算和】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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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总平:面图等向供电企业申!请施工用电,供电】企业应及时为—其提供?基本建?设,施工电?。源的供电《。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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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配电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设计—、物质供应、施工、!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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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为便于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鼓励、支持【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供电企业建设【配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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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建》设配电设《施的,双方》应签订委托合同供电!企,业应在?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交房前完—成配电设施的—建,设,并达到入住用】电条件;《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协助配合配电】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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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前款方式建】设的,供电》企业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住宅配电设【施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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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配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进行》,并接受电》。。力管理、住》建等部门的监督【供电企业接受委【托对住宅配电设施进!。行建设的,应当【负,。责其建?设的配电设施(含】计量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并抄表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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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完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供电企业参加—配电设施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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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建部门不得】予以备案《,应当责令配电设】施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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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配电设施】,交付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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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收【合格的配电设施【,供电?企业依法与配—电,设施产?权人订立协议,【办理资?产承接和委托管理手!续;供电《企业:负责计量装置—。(,含)以前的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抄表》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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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供?电企业接收住宅配电!设施:。后,设施的维护、更!新等责任由供电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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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提供24小【时故障报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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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住宅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业扩】工程技?术,导则、国家电—网公司供电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河【南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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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发—布住:宅项目配《电设施?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委托【供电企业建设配电设!施的,工《。。程建设费《用,按?相应成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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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供电企业!收,取,的配电工程款,应建!立专户,专项用于】新建住?。宅,。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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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住【。宅项目?配电工程款计入【房屋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在!房,价外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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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审计等部门对!供电企业依法—监督与管理》,,对违:反工程规划、建设】、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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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发】展,改革、住建、—规划、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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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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