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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验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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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认定项》目区竣工合》格,:。批复:。核定归还周转指标,!备案:节余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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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国土资源厅】审定增减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组将省厅审定—意见反馈相关—。县(市)《、区,限期完成【整改任?务,相关县(—。市)、区《。整改到位并经复验合!格的,验收组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整改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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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余指!标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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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审定项目区竣!工合格后,》县(市?)、区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地籍变更工作,【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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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情况:,提:出进一步规范推进】。增减挂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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