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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验收报—批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认定?项目区竣《工合格,《批复核定归还周转】指标,备案节余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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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国土资源厅审—。定增减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组将省厅审定!意见反馈相关县(】市)、区,限期完】成,整改任务,相—关,县(市)《、区整改到位并经】复验合格的,验收】组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整改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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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余指?标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
》 , ,第十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审:定项目区竣》工合格后,县(【市)、?区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地籍变!更工作,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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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情况:,提出进一步规【范推:进增减挂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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