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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验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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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认定项【目区竣工合》格,批复核》定归还周转指标,备!案节余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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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国?土,资源厅审定增减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组将省厅》审定:。意,见反:馈相关?县(市)、区,限】期完:成整改任《务,相关《县(市?)、区整改到—位并经复验合格【的,验收组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整改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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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余指!标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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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审《定项目区竣工合格后!,,。县(市)《、区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地《籍,变更工?作,: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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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情况,《提出进一步规范推】进增减?挂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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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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