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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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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土地复垦和竣工验收!工,作,促进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土?地复垦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10〕22号)等】文,件,要求,按照》“积极探索,敢于】创新,大胆实践【,先:行先试”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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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简,。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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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验收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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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分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土地!复垦验收(简称复】垦验收?)和项目区规划【。实施完成后竣工验收!(简称竣工验收【) :
】 ? 复垦验收,是指】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过程中,对拆旧区】内成片复垦面积10!亩(含)以上,或】虽低于10亩—,但属于独立的拆】旧,复垦区土地复垦【情况,进行》的单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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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验收,是指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实施完!成后,对拆旧建【。新、: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进行的整】体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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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在自验的基础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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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成《立,由国土、农》办,、农业、《。。财政:。等部门组成》的项目区验》收工作小组(简称验!收组),具》体组织实施》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
! 2.》县(市)、区政【。府申:。请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实施自验,【自验合格的,向【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申报?验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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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受》理验收申请和—审查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由《验收组?组织实施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区,土地复垦验》收报告或增减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报告(统一简称验】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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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验》收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验收内容!、步骤和《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验收工作,对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验收?实施:。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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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土地【复垦:质量标准(用作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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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块平《整度:满足大水漫】灌要求;《
【。 《。。 2?.地块连片度—。。:,。。复垦验收时,成片】复垦土地面积达10!亩(含)《以上,或虽》低于10亩但属【于独立的拆旧复【垦区:;竣工验收》时,拆旧区内应复】垦土地全部》复垦,便《于机械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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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土?层厚度:《耕作层夯实厚—度不小于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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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壤质地:砂壤至壤!土,非极端砂或粘】土,:无建筑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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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排【灌保障率:》一般旱作耕》地7:0%以上,水田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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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耕层—有机:质含量、土壤—酸碱度和含盐量:与!周边:相邻:耕地: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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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复《垦,后用作园地、林地等!用,途,的,复垦质量标【准按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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