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土地复垦和竣】工,验收工作,促进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土地复垦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10〕22号!),等文件要求》,按照“积极探索】,敢:于创新,大胆实践】。,先行?先试:”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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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简?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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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验?收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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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分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土地?复垦验收(简称复垦!验收:)和项目区规划实】施完成后竣》工验收(简称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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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垦!验收:。,是指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过!程,中,对拆旧区—内成片复垦面积1】0亩(含)》以上,或虽》低,于10亩《,但属?。于独立的拆旧—复,垦区土地《复垦情况,进行【的单: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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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验】收,,是:指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实施完成后—,对拆旧建新、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进行的【整体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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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在自验?的基:础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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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成立由国《土、农?办、农业、财政【等,部门组成的》项目区验收工—作小组(简称验【收组),具体组【织实施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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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县(市)、区!政府:申请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实施自验【,自验合《格的,向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申报验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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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受理验收申请和】审查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由验收组组!织实施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区土地复垦验收!报,告或增减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报】告(统?一简:称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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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验!收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验收内容、步!骤和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验收工作,对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验收实施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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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土】地复垦质量》标,准(用作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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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块平整度:满足大水!漫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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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块连片度:复!。垦验收时《,,成片复垦土地面积】达10亩(含)以上!,或:虽低于10亩但属】于独:立的:拆旧复?垦区;竣工验收时】,拆旧区《内应复垦土地全部复!垦,便于机械—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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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土《层,厚度::耕作层夯实厚度】不小于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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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壤质地:【砂,壤至壤土,非极【端砂或粘土,—无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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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排灌保障率:!一般旱作《耕地70《%以上,水》田85%《。以上;?
! ? 6.耕层有—机,质含:。量、土壤酸》碱度和含盐量:与】周,边相邻耕地基本【一致
》 ,。
土】地复垦后用作园地】、林地等用途的,】复垦质量标准—按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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