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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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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土地复垦和竣工验!收工:。作,促进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土地》复垦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10〕22号!)等文件要》求,按照“积极【探索,?敢于:创新,大胆实践【。,先:行先试”《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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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简—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
》 ,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验收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条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分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土地复垦验收(简!称复:垦,验,收)和?项目区?。规划实施《完成后?竣工验收《(简称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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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垦!验,收,是指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过:。程中,对拆旧—区内成?片复垦面积》10亩?(含:)以上,或虽低于1!0亩,?但,属,于,独立的拆旧复垦【区土地复垦情—况,进行的》单项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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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竣工?验收,是指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实施完《成后,对拆旧建【新、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进行的整体验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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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在自验的基础】上,进行 ?
】 1.市政府!成,。立由:国土、农办、农业、!财政:等部门组成的—项目区验收工作小】组(简称验收组),!具,体,组织:实施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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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县》。(市)、区政府申请!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实施自验,!自验合?格的,向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申报?验收材料;》
【。 ?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受—。理验收申《请和审查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由验?收组组织实施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区土地》复垦验收报告—或,增减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报告(统一》简称: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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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验收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验收》内容、步《骤和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验收!工,作,:对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验收实施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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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土地复—垦质:量标准(用作—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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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块?平整度:满足大水】漫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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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块连片度:复—。垦验收时,》。成片复垦《。土地面积达》10亩(《含)以上,或—虽低于10亩但【属,于独立?的拆旧复垦区;竣工!验收时,《拆旧区?内应复垦《土地全?部复垦,便于—机械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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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土!层厚度?:耕作层夯实厚度不!小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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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土!壤质地:砂壤—至壤土?,非极端砂或—。粘土:,,无,。建,筑,垃圾; 《。
!。 , 5.排灌保障】率:一般旱作耕地7!0%以上《,水田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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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耕层有机《质含量、土壤酸碱度!和含:。盐量:与周》边相邻?耕地:。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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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复?垦后:用作园地、林地【等用途的,复—垦质量标《。准,按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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