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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土地复】垦和竣工验收工【作,,促进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土地复垦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10〕2—2号)等文》件要求,按照“积极!探索:。,敢于创新,大胆实!践,:先行先试《”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简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    】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验收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分】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土地复垦验收!。(简称复垦验—收)和项目区规划实!施完成后竣工验【收(简称竣工验收)! 《 , ? ,    复垦验【收,是指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过程】中,对拆旧区内【成片:。复垦面积10亩(含!),以上,或虽低于【10亩?,,但属于独立的拆旧】复,。垦,区土地复垦情—况,进行的单项验】收 》  —   竣工验—收,是指《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实施?完成后,对拆旧建】新、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进行的?整体验收 —。 ,。 : 第!四条: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在:自验:的基础上进行— —     1】.市政府成立由国土!、,农办、农业、财政等!部门组成的项—目区验收工作小组】(,。简称验收组),具体!组织实施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 《 :     2【.县(市)、—区政府申请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实施自验,自验】合格的,向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申报验!收材料; !    【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受—理验收?申请和审《查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由验收组组织实施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区【。土地复垦《验收报?告,或增减?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报》。告,(统一简称》。验,收报告) 】 — 第《五条验收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验:。收内容、步骤和【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验?收工作,《对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验收】实施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 —。 第六条土地复【垦质量标准(—用作耕?地) 《 《  《   1.地块平整!度:满足大》。水漫灌要求;— : — ,。    2.地【块连片度:复垦【验收时,成片复【垦土地?面积达1《0亩(含)以上,】或虽低于10—亩但属于独立的拆旧!。复垦区;竣工验收时!,,拆旧区内应复—垦土地全部复—垦,便于《机械耕作; — 】    3》.,土,层厚度:耕作—层夯实厚度不小【于3:0,㎝; 【  》   ?4.土壤质地:砂壤!至壤土,非极端砂】或粘土,《无建筑垃圾;— !    5.—排灌保障率:一【般旱作耕地70%】以上,水田85【%以上; 【    !。 6.耕《层有机质含量、土】壤酸碱度《和含盐量:与周【边相邻耕地》基本一?致 ?   【  土地复垦后【用作园地《、林地等用途的,】复,。垦,质量标准按》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规定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