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3]《40号? 颁布时【间 200》。3-04《-14 》。 生效时间 【2003《-05-《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行为真正实现审】。批工作“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并,联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 ? 第四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基本建设项目(!指国有资《。金参与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计】。委,;技术改造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建委;外】商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   其》他重大?项,目和上述五类重大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牵头部门!。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并行联合】审批方?式   【具体程序《为   【 , (:一)各单《位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并联审《批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落实》责任单位填写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 —  : (二)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 第六条》 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 联审会议要以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  !  (《一)牵头单位要【帮助、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 【   ?。 (:二)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   【 (三)需—现场踏勘的由—相关审批《。部门本着简化—程序、勤政》高效的原则》。自,行组织?现场勘察认真履行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联合勘察   ! (四)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 :  (五)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 第九?条 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审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相关: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 第十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并联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 】理或应该《并联审批而未进行】并联审批的项目一】经发现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并:联审批项目涉及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也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