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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3]40】号 颁布【时间 2《003-0》。4-14 生!效时:间 2003—-,05-0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现将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行为真正实现【审批工作“》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并联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 第【四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基本建—设项目(指国有【资金参与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计委;技术》。改造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建委;外商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   —其他重大项目和上】述,五类重大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牵头:部门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并行联合审批!方,式,  : , ,。。 具体《程序为   !。 , (:一,)各单位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并联审》批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落实责】任单位填《写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 第六条 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 联审会议要以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   ! (一)牵头【单位要帮助、—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    —(二)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 》    (三)】需现场踏勘的由【相关审批部门本着简!化程序?、勤政高效》。。的,原则自行组织现【场勘察认真》履行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联!合勘察? ,    》(四:。)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 】 ,。 (五)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九条 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审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相关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 【第十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并联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 !理或应?该并联审批》而未进行并联审批】的项目?一经:发现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并】联审批项目涉及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也】。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