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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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3]40》号
《 颁布时间》 2:003-04-【14
生【效,时间 2003-】0,5-: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现将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行为真正实》。现审批工《作“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并联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
第四《。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基—。本建设项目(指国】有资:金参与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计委;技术改造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建—委;外商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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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项目和上!述五类重《大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牵头部】门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并行联?合审批方式》
—具,体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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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单位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并联审批!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落实责《任单位?填写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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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协商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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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联审会议!要以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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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牵:头单位要《。帮助、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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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
(【。三)需?现场踏勘的由相关】审批:部门本着简化程序、!勤政高?效的原则自》行,组,。。。织现场勘察认真履行!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联合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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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
(五!)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九条 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审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相关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
第十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并联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 理或应【。该并联审批而—未进:行并联审批的—项目一?经发现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并联审【批项目涉及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也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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