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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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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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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3]4】0号:
? 颁布时间 20】03:-,04-14
】 生效时间 20】0,3-05-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现将》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行—为真正实现审批工作!“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并联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
第—四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基!本建设项目(—指国:。有资:金参与?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计】委;技术改造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建委;外商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 】
其他重—大项目和上》述五类重大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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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牵头部门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并行联合【审批:方,式
》 具体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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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单!位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并联审批】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落实责《。任单位填《写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
—第六条 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 联审会议要!以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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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牵头单位】。要帮助、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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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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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现场踏勘的》由相:关审批部门本着简化!程,。序、勤政高效的原】。则自行组织》现场勘察认》真履:行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联合】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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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 】
?(五)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九条 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审!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相关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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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并》联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 理或应该并】联审批而未进行【并联审批《的项目?一经:发现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并联审批项目【涉及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也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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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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