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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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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3]4《。。0号
《 颁?布时间? 2003-04-!14
》 生效时间 200!3-05-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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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行为真正实现】审批工作“》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并联《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
!第四: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基《。本建设项目(指【国有资?金参与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计委;技—术,改造: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建,委;外商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
其他重大】项目和上《述五类重大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牵头部门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并:。行联:合审批方《式
》 具体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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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单【。位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并联:。审批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落实责任单位】填写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
第六条 【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 联审会议》要以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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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牵头:单位要帮《助、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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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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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现场踏勘的由相【关审批部门本—着简化程序》、勤政高效的—原则自行组》织现场勘察》认真履行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联合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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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
—(五:)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九条 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审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相关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
第十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并联—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 理或应—该并联审批而未进行!并联审?。。批,的项目一《。经发:现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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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并联】。审批项目涉及—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也!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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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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