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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3]40号【
颁布时间】 2003-04-!14
》 生效?时间 2003-0!5-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行为真正!实现审批工作“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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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并联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
第四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基本【建,设项目(指国—有资金参《与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计委;技术【改造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建委【;外商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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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项目和上》述五类?重大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牵头部《门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并行联合审!。批方式
【 具体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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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单?位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并:联审批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落实责任单—。位填写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 》
(二)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
第六!条 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协商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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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联《。审会议要以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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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牵?头单位?要帮助、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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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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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现场踏?勘的由相关审批【。部门本着简化—。程,序、:勤政:高效的原《则自行组织现—场勘:察认真?履行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联合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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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
(五)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九!条 :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审,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相关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
第十《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并联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 理【或应该并联审批而未!进行:并联审批的项目一经!发现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并联审批项目—涉及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也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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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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