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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管理制度施行】办法(试行)通知】。 : 颁布》单位 新乡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新政[【2004《]19号 》 , 颁布时间 2】004-《0,4-09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现将新乡市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管理制度施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工《程,建设:。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业主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首?席责任人《是指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其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总?责其首席责任人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为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   — :(一)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二【)未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为此—成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或领导》小组等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其指挥长!和领:。导小组?的主要负责人; !   (三)建】设工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该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    (四【)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代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五)【以其他形《式实施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行使】项目法人下列权【利, :    (【一,)组织工程的招标】工,作,。评选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   《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召开和组织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 (三《)根据?合同的约定有权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驻【工地:代表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 【   ? (四)根据合同!的约:定决定因参建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履行【项目法人《下列质?量责任 》。    (一】)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报有审查资质】的部门进行审查; !    (四)】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必须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    (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必须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    (六)建!设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按各自?职,责对所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要自觉接受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管《理,积极支持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的工作—建,设工程出《现质量?事故的相应》责任人无论》在什么单位》、担任什么职务都应!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条 实施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评价【登记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良记:录登记备案》必要: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支持和主动—配合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的工作并【。。按,国家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 第十二条 —实行工程质量目【标,责任制?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责任:目标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由下?列情:况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除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建设工程首!席责任人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由参—建单位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政府对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应予以《表彰重点《建设工程被评—为国家优《质或省优质工程【的,。其首席责任人由政府!从财政资金中给予奖!。励,;其他建设工程【被评为国家优质【或省优质工程的其首!席责:任人可从单位—。自有资金中提—取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政府法制办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