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管理制度施行办【法(试行)通知【
颁布【单位 新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2:004]19号
】
颁布》时间: 2004-04-!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管理!。制度施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工程建设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业主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首席责《任人是指《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其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总责!其首席责任人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为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
】。
(一)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二)未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为此成—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或领导小组等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其指挥》长和:领,导小组?的主要负责人;【
:。
(三—),建设工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该?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
(四)】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代—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
(五)以其他形】式实施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行使项目法人!下列:权利:
》
?(一)组织工程的】招标工作评选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
—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召开和!组织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
(三)根据合【同,的约定有权》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驻工地代表—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
《
:
(:四)根据合同的约】定决:定因参建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
《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履《行,项目法人下列质量责!任
《
(一【),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报有—审查资质的》部门进行审查;【
(四)!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必?须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
(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必!须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
(六)】建设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按各自职责【。对所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要!自觉:接受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管理积极!支持: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的《工作建设工程出现质!量事故的相应责任人!无论在什么单位【、担任什《么职务都应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条 【实施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评价登记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良记录登】记,备案必要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支持和》。主动配合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的工【作并按国家》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实?行工程质量目标责任!制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责任目标【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由?下列情况《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除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建设工程首席—责任人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由参建单位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
,。第十四条 政府【对,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应》予以表彰重点建【设工程被评》为国家优质或省【优质工程的》其首席责任》人由:政府从?财政资?金中给予奖励;其他!建设工程被》评为国家优质—或省优质工程—。的其首席《责任人可从单位【自有资金中提取【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