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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管—理制度施行办—法(试行)通知 】 : 颁?布单位 新乡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新政[《2,004]19号 】 颁布时—。间 :2004-04【-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管理制—度施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工程建设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业:。主,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首席:责任人是指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其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总责其】首席责?任人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为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 【   ? (一)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为此成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或领导小组》等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其指挥长》和领导小组》的主要负责人; !   (》三)建设工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该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    《 (四?),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代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五)以其!他形式实施》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行,使项:目,法人下列权利— :    (一】)组织工程的招标工!作评选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  《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召开和—组织: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    (—。三):。。根据:合同的约定有—权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驻:工地代表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 【。   ? (?四)根据合同—的约:定决:定因参建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履行项目法—人下列质量责—任   【 (一)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报》。有审查资质》的,部门进行审查—;    (四!)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必须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 :(,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必须: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 (六)建》设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按各自职】责对所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要自觉接—受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管【理积极支持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的工!作建设工程》出现质?量事:故的相应责任人【无,论在什么单位—、担任什么职务都应!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条 !实施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评价登记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良记录登记备—案必要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支》持,和主:动配合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的工【作并按国家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 第:十二条? 实行工程质量目标!责任制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责任目》标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由下列情况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除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建设工程首席责任!人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由参建单位—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 第十四条 政【府,。对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应予《以表彰重点》建设工程被评—为国:家优质或省优—质工:程的:其首席责任》人由政府从财政资】金中给予奖》励;其他建设工程】被评为国家优质【或省:优质工程的其首席】责,任人可从《单位自有资金—中提:取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政府法?制办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