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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4]195号】 《。颁布时间 》2004-》11-?22 生效】时间 2《0,04-12-0【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落实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 活动《适用本办法  【 , 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 伤病《人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 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 《。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 理   计划!、规:。划、:房管、民《政、公?安、城市管理—、交通、《旅游、文化、贸易、!教育、技术》监 督、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 —法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建—设、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 、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按照本地社》 ,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 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七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中的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 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与不按照规定【进行无障碍设 计的!应,责令其予以》纠正否?则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 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 可?证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 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邀请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有 关》部门的代表一并参】。。与以监督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工作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 《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 】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 】仍不符合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由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者负!责   无障碍】设施维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无障碍设施的【 正:常,。使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维护人【。应当:及 时改《建或修整 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的有 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 —标志 第十—二条: ,对应:建设无障碍设施而】未配套建《设的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但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计划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及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 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十四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反映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侵占附—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或》者改 变其》用途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 法进行《。处理 ? 第十六条》 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 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 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