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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4]195】号 颁布【时间 2004-1!1-22 》 ?生效时间 20【04-12-0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落实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 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 伤病人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 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 !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 理  】 计划、规—划、房?管、民政、公—安、城市管理、交】通、旅游、文化、】贸易:、,教育、技《术监 督《、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 法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建《设、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 、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按照本地》社 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 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七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  :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中的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 ?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与不【。按照规定进行无障】碍设: 计:的应责令其予—以纠正否《则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 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 ,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 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邀请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有? 关部门《的代表一并参与以监!督,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工作】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 内容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 :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 仍不符合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由》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者负责  》 无障碍设—施维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无,障碍设?。。施的 正《常使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维护—人应当及 时改建或!修整 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的有 《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 】标志 《第十二条 对应建】设无障碍设施而未配!套建设的《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但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计划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及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 《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十四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反?映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侵占附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或者改 《变其用途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 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 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 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