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新政〔200【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 :新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保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方式?
《 ,
》
,。。第七条 对》经鉴定并列为—受保护的古》树名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政府—设立标牌,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区政府设》立标牌,并》在标牌上注明古【。树名木的编号—、基本情况以—。及管护责任人—
— ,
?
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在公园、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的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
?
(:二):。在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 ,
(?三):在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及坛、庙、寺院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
,。
(四)】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 ,。
:
,。(五)在居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负责养】护; ?
—。
(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
《
(七)在】其他:地方生?长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养护
】
—
第九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与被确定的管护】单位或个人(—以下称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变—更时:,原责任人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
,
?
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必须》按照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 : ,。
?
,第十一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给予适当《奖励: ,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
(一)!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古树名木;
】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摘采果实和种】籽,;
—
(《。三)在树上挂物、钉!钉、:刻划、缠《绕绳索;
!
(《四,)在:施工等作业》时借:。助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
: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兴建【(搭建?)建筑物、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溶盐:雪,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
—
《(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
【
,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治理复壮,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树木确【已枯死,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对确无保留》价值的树《木,: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部门—
!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由古!树名木管护》的,责任人承《担,可以核减相应】的义:务植树任《务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适当给予补贴 】
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
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必须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移植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
!
,第十七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举报】
》
《
第十九》。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的方》案进:行管理?养护,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未采《取补救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二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和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