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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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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20:0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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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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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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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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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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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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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保【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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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经鉴定并—列为受保护的古【树名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政—府设立标牌,—。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区政】府设立标牌,—并在:标,牌上注明古》树名木的编号、基本!情况以及管护—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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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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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公园?、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的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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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三)在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及坛、庙、》寺院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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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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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居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负责养护;》 :
(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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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其他地方生长】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养—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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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与:被确定的管护单位】或个人(以下称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变更】时,原责任人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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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必须按【照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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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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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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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古,树名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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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摘采果实和!种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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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树上:挂物、?钉钉、刻划、缠绕】绳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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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施工等作业时—。借助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兴建?(搭建)《建筑物、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溶盐雪,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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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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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治理复》壮,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树木确已枯死,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对确无保留价值的】树木:。,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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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由古树名】木管护的责任—人承担,可》以核减相应》的义务植树任务【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适当】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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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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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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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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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必须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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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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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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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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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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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的方案进《行管理养护,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未采》取补救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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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和】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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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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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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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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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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