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新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保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方式
【
《
第七条 【对经鉴定并列为受】保护的古树名—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政府?设立:标,牌,,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区政:府设立标牌,—并在标?牌,上注明古《树名木的编》号、基本《情况以及管护责【任人 《
】
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
?
《(一)?在公园、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的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
?
(二)在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三)?在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及坛【、庙、寺院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
》。
(四)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
(五】)在居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负责:养护;
】
:
(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
!
(七)在—其他地方生》长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养护
! :
第九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与被确定的管护】。单位或个人(以下】称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变更时,《原责任人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
《
》
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必!须按照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
第】十一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给予适》当奖励 》。。
? :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
》
(一)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古树名木;
!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摘采果实和种【籽; ?
《
:
(三?)在树上挂物、钉钉!、刻划、缠绕绳索】;
】
(四)在施工等】作业时借助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兴建(搭建)】建筑物、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溶盐雪》,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
【
(: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治理复壮,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树木确已枯—。死,,,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对确无《保,留价值的树木,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部门 《。。
—。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由古?树名木管护》的责任人承担,可以!核减相应的义务【植树任务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适当【给予补贴 —
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
》。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
》
,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必须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移?植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
?
?第十:七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举报
【
—
第?十九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的方《案进行管理养—护,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未采取补救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二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和《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