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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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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200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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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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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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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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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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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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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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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保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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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经【鉴定并列为受保护】的古树名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政府设?。立标:牌,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区》政府设立《标牌,并在标—牌上注明古树名木】的编号、基本情况】以及管护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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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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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公:园,。、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的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
(二】)在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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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及坛【、庙、寺院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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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
(【五)在居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负责养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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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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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其他地—方生长?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养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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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与被确定的管】护单位或个人(以下!称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变更时!,,原,责任人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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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必须按照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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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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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
(【一)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古树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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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摘采】果实和种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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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树上挂!物,、钉:钉,、刻划、缠》绕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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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施—。工等作?业时借助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兴建(搭》建)建筑《。物、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溶?盐,雪,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 ?。
(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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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治理复壮,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树木确已枯死,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对确无保留】价值的树木,—。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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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由》古树名木管护的【责任:人承担,可》以,核减相应的义务【植树任务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适当—给,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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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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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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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必,须,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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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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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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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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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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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的方案进《行管理?养护,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未采取补】救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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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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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和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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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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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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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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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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