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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新政》〔,20:07〕29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新?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 , :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  《  :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保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方式 《 ,。。    》 第七条 对!经鉴定并列为受保】护的古树名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政府—设立:标牌,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区政?府设:立标牌,并》在标:牌,上注:明古:树,名木的?编号、基本情—况以及管护责任【人 《    【 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  《 ,。 (一)在公园】、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的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  (二》)在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三)在】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及坛、庙】。、,寺院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    — (:四):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 ,  ?(五)在居》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负,责养护; 】   (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    !(七)?在,其他:地方生长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养护  【  第九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与被确定【的管护单《位或个人(》以,下称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变更时,原】责任人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  ? 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必须【按照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    】第十一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给予》适当奖励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   《(一:)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古树名—木;   】 ,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摘】采果实和种籽; !    (【三)在树上挂物【、钉钉、刻划、【缠绕:绳索; 《 ,    》 (四)在》施工等作业时借助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兴建【(搭建)建筑—物、: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溶盐雪,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  》  (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    【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治理复壮,!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树:木确已枯《死,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对确无保留价】值的树木,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部门 —。    —。 , :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由【古树名?木管护的责任—人承担,可以核减相!应的义务植树—。任务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适当》给予补贴《    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 , :  :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 , :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必须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移植?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  《。 第十七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举报 】 : ,。  第【十九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的方案进行管—理养护?,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未!采取补救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和》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