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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新政〔2】0,。0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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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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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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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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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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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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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保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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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经鉴定并》列,为受保护《的古树名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政府设立标牌【,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区政府设立标牌,并!在标牌上注》明古树名木的编号】、基本情况以及【管护: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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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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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公园、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的: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二)在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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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及坛、庙、寺!院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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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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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居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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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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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其他地!方,。生长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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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与被确定的管护单!位或个人(》以下称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变更!时,原责任》人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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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必须—按照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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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给予适当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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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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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古树—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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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摘采—果,实和:种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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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树上挂物《、钉钉、刻划、缠绕!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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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施工等作业时!借助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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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兴建(搭建)—建,筑物:、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溶盐雪,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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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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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治理复壮,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树木确已枯死,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对确无》保留价?值的树木,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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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由古树名木管—护的责?。任人承?担,可以核》减相应的义务—植树任?务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适?。当给予补贴 —
【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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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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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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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必?须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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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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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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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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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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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的方案《进行管理养》护,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未采—取补救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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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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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和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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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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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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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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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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