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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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20—0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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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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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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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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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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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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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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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保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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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经鉴!定并列为受保护【的古树名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政府【设立:标牌,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区政府?设立标牌,》并在:标牌上?注明古树名木的编号!、基本情况以—及管护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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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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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公园、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的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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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三】)在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及坛《、庙、?寺院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
(四】)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
(五!)在居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负责养护; 【
(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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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其】他地:方生长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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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与被确定的管护单!位或个人(以下称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变更时,原责—任,人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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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必【。须按照?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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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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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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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古—树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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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摘采果实和种—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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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树上挂!物、钉钉、》刻划、缠《绕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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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施工等作【业时:借助: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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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兴【建(搭建)》建,筑物、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溶盐:雪,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 》
(】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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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治理复壮《,,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树—木确已枯死,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对确!无保留价值的树【木,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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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由古树》名木管护的责任人承!担,,可以核减相应的】义务植树任务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适当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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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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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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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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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必须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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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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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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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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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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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的方【案进行管理养护【,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未采取?补救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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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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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和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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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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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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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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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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