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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新政〔2【00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 新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 ?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 :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 ? , 第六?。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保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方式 —    !第七条 对经鉴【定并列为受保—护的古树名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政—府设立?标,牌,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区政府设立》标牌,并在》标牌:上注明古树》名木的?编号、基《本情况以及管护【责任:人 》   【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在公园—、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的?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   《 ,。 (二)在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三)在—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及?坛、庙、寺院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 (?四)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   (》五,)在居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负责养护【; 》。 ,  (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  —  (七》)在其他地方—生长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养护 —   第九!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与被确定的【管,护单位或个人(【以下称?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变更】时,原责《任人: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    !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必须按照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    【。 第?十一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给—予适当奖励 —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  : (一)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古树名木;—   —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摘采果实和种!籽;    !。 (三)在树—。上,挂,物、钉?钉、:刻划、缠《绕,绳索:;, : : ,  (四)在施工!等作业时借助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 ,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兴:建(搭建)建筑物】、,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溶盐雪,【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 —    (—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    》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治理复壮,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树木确!已枯死?,,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对确无保留价值】的树木?,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部门: : , ,  : , ,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由古《树名木管护的责任】人承担,可以核减相!。应的义务植》树任务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适当!给予补贴 【    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必须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移植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 : 第十七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举:报 《    《 , 第《十,九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的《方案进行管》理养护,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未采取补救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二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和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