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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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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200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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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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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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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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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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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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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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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保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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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经鉴定并列为受】保护:的古树名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政府设—立标牌,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区—政府设立标牌—,并在标《牌上注明古树名【木的编号、基本情况!以及管护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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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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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公园—、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的—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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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三)!在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及坛、庙、寺】院,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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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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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居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负责养护—; :
【(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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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其他地方】生长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养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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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与被确定【的管护单位或个人】(以下称《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变—更时,原责》。任人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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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必须按照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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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给予》适当: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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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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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古树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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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摘采果实和—种籽:;
!(三)在树上—。挂物、钉钉、—刻划、缠绕绳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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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施工等作业》时借助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兴建(】搭建:)建:筑物、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溶盐雪,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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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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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治理复壮,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树木确【已枯死,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对确无保【留价值的树木,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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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由古《树名木管护》的责任人承担—,可以核减相—应的义务植树任【务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适当: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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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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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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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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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必】须,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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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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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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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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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的方案进—行,。管,理养护,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未采取补救】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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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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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和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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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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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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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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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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