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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 新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    【。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保》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方式?    【 第七条 对!经鉴定并列为—。受,保护的古树名—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政府设立—标牌,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区政府设立标牌】,并在标牌上注明古!树名:木的编号、基本情】况以及管护责任人】    ! , 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在公园、【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的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  (二)—在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 (三)在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及】坛、庙、寺院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  (四)—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 ,   (五)【在居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负《。责养护; 【   ? (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 ,。   》 (七)在其他】地方生?长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养《护  —。  第九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与】被确:定的管护单位或【个人(以下称—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变更!时,原责任人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    ! 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必须按?照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   《 第十一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给予适《当奖励 【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   (一—)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古树名木; !   》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摘采:果实和种籽; !  :  (三)在树上!挂,物、钉钉、刻—划、缠绕绳索; 】 ,    (四】)在施工《等作业?时借助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兴建(搭建!)建筑物、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溶盐雪,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 ?    (【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    》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治理?复壮:,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树木确已枯死,】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对?确无:保,。留价值的树》木,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部门 【 ,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由古树!名木:管护的责任》人承担,可》以核减相应的—义务植树任务—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适!当给:予,。补,贴  —  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  《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必《须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移植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    【 第《十七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举报 ! ,  《 第十九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的方案进》行管理养护,—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未采取】补救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和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