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新政!办[: 2:0,09 ]《 123《号
颁布【时间 2009-】07-21》
: 生效时间 【2012-09-】06
【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新?政办[ 2》009 ]》 1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新乡市《市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新政〔200】5〕33号)和【新乡市市区》亮化工?程实施意见》。(新政办〔200】9〕20《号)的有关规定,促!进我市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营造优美《、,繁荣:的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形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乡市夜【景亮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亮,化办)负责对—。亮化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与【管理
》
【各区人?民政府应《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三条? 亮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夜景照?明规划的要求 】。
》 在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新建建筑《方案在规《划审批前,应当征】求市亮化办对夜景】亮化设计方案—的意见 》
第四条 包【含亮化工程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亮化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亮化—设施在建设时,其】用电应采用专表【专线 ?
:
第六条 亮化设】施,的保:洁和维护《工,作,由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无物业管理的居民】楼由辖区亮》化,管理机构负责亮化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的,《由所在?区政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修《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更换亮化《设,施,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拆除、移动或】更换:的,:产权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区亮》化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拆—除、移?动、更换《方案,?。经所在区亮化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市】亮化办?审查:。所更换的亮化设施】。,不得降低其功能】和亮化效果
】
第八?条 亮?化设施开闭灯时【间按照?新乡市市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新政〔2【005?〕33号)》规定执行根据—季节变?化、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的具体》情况需?要做出调《整的,由市亮化办】。另行下达通知,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第九条 重点区域和!重点建筑亮》。化实施集中控制,】由市亮化办统一监控!、调度? :
,
第十条 市亮【化办每年与》各区亮化《。管理机构签定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各项管理目标和责!任各区政府应与【各产权单位签订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以保证其】亮化设施正常运行】。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应建立周检—查、月巡查、季【考核:。、年底总评制度【,,确保设施完好率1】0,0%,亮灯率9【8%
第十】一条 市《亮化办?根据: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效》能检:查,督导各区亮【化,工作对于达不到管】理目标要求的,除按!运行不良记录—核减市政《府电费补《。贴,外,并?追究:辖,区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
第十?。二条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亮化设施运行!台帐和工作日志,对!辖区内?亮化设施进行—编号:、规范管《理,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
?
第十三条 对经市!亮化办认《定的亮化设施—,供电?部门应当给予用【电,优惠,电价按—城市道路照明用【电标准执行
】
第十四条 —经市亮化办》统一组?。织实施的亮化工【程,其运行电费,】由市财政负》担50%,其余【50%电费由—辖区:政府财?政和亮化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共同承担】,由辖区《政府根据楼体使用】。性质(?办公、生产经营)】确定相应分摊比【例 :
第十五—条,。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每半年将—本,辖区亮化用电负荷(!包括实际缴》纳的电费发票)【。报市亮化办,市亮化!办根:据各区责任目—标落:。实完成情况及各【产,权单位亮化效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主管市长》审批后,市亮化办】对,各区下?达“电费《补,贴”资金额度,由市!财政局下拨各区【政府 ?
第《十六:条 对凡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市》亮,化办通报批》评的,将《严格依照管》理目标?责任书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亮》化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