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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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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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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新政办[ 》20:09:。 ]: 123号
】 颁布时间 20】09-?07-21
【 生效时》间 20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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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新—政办[ 200【9 ]? 1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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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新乡市》市,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新政〔?2005〕3—3号)和新》乡市市区亮化—。工程实施意》见(新政办〔20】0,9〕20《号)的有关规定,促!进我市?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营造优美、】繁荣的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形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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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新乡市夜景亮【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亮化?办)负责对亮化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与管理
【 , : 各《区人:民政府应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三条 亮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夜景照明规划!的要求
【 : :在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新建—。建筑方案在规—划审批前,应当征】求,市亮化?办对夜景《亮化设计方案的意见!
第四—条 包含亮》化工程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亮化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五条 亮化设施在!建设时,《其用电应《采用:专表专线
】第六条 亮化设【施,的保洁和维护工作】由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无物业【管理:的居民楼由辖—区亮化管《理机构?负责亮?化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的,《由所在区政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修!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更换亮化设施—,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拆除》、移动或更换—的,产权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区—亮化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拆除、《移动、更《换方案?,,经所在区亮化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市亮化!办审查?所更换的亮化设施】,不得降低其功能】和亮化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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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亮化:设施开闭灯时—间按照新乡市市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新政〔200【5〕33号)规【定执行根据季—节变化、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的具体》情况需要做出调整的!,由市?亮化办另行下达【通知,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
第九条— 重点区域和重【点建筑?亮化实施集中控制,!由市亮?化办统一监》控、调?度
第十【条 市亮化办每年与!各区亮化管理机【。构签定?。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各项》管理目标和责—任各区政府应与各产!权,单位签订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以保证其亮化设施!。正,常运行
】 :。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应,建立周检查、月巡】查、季考《。核、年底总评制度】,确保设《施完好率1》00:。。%,亮灯率98% !
第《。十一条 市亮化【办根据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效能检》查,督导各区亮【。化工作对于达不到管!理,目标要求的》,除按运《行不良记录核减市政!府电费补贴外,并】追究辖?区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
第十二条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亮化设施运!行台帐和工作—日志:,,对,辖区内亮化设施进】行编:号、规范管理—,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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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经市!亮,化办认定的亮化【设施,?供电部门应当—给予:用电优惠,》电价:。按城市道路照明用】电标准?执行 《
第十《四条 经《市亮化办统一组【织实施的亮化工程,!其运:行电费,由》市财政负担5—0,%,:其余50%电费由】辖区政府财政和亮】化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共》。同承担,由辖区政】府根据楼体使—用性质(办》公、生产《。经营)确定相应分】摊比例 》
:。第十五条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每半《年将本辖区亮化用】电负荷(包括实际缴!纳的电费发票)【报市亮化办》,市亮化办根据【。各区责?任目标落实完成【情况及各产权单【位亮化效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主《管市长审批》后,市亮化办对各区!下达“电费补贴”资!。金额:度,,由市财政局下拨】各区政府 》
?第十六条 对凡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市亮化办通—报批评的,将严格】依照管理《目标责任书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
第十七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亮化办?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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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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