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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新政办[ 】2009 》] 1?23号 》 颁布时间— 2009-07】-21 》 生效时间 【2,012-09-06! 》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新政办?[ 200》9 ]? 1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新乡】市,市,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新政〔2005〕3!3号)和新乡市市区!亮化:工程:实施意?见(新政办〔200!9〕20《号)的有关规定【,,。促进我市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营造优美、繁荣】的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形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新乡】市夜:景亮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亮化:办,)负责对亮化—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与管理   】  《   各区人民政】府应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亮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夜?景照:明规划的《。要求     】 , 在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新建建筑方!案在规划审批—前,应当征求市【。亮化办?对夜景亮化设计方】案的意见   】第,四条 包含》亮化工程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亮化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五条 《亮化:设,施,在建设时,其用【电应:采用专表《专线   第六条! 亮化设施的保洁和!维,护工作由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无物业管【理的居民楼由辖区亮!化管理机《构负责亮化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的,?由,所在区政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修复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更换亮】化设施,《。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拆除、移动或更换】的,产权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区亮化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拆除!、移动、更换方案,!经所在区亮化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市亮【化办审查所更换的亮!化设施,不得降低】其功能和亮化效【果   第—八条 亮化设施开闭!灯,时间按照《新乡市市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新政〔20【05:〕33号)规定执】行根据季节变—化、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的!具体情况需要做出】调整的,由市—亮化办另行》下达通知,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 第九条》 重点区域和重点建!筑亮化实施集中控制!,由:。市亮化办统》一监控、《调度   》 第:十条 市亮化—办每年?与各区亮《化管理机构签定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各项管理目标和!责任各区政府应【与,各产权单《位签订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以保证其—亮化设施正常运行 !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应建立周检查、月!巡,查、季考《。核、年?底总评制度,确保设!施完好?率100%,亮灯】率98%   【 第十一《条 市亮化办根据】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效能检?查,督导各区亮【化工作对《于达不到管理目标要!。求的,除按》。运行不良记录核减市!政府电费补》贴外,并《追究辖区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 第十二条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亮—。化设:施运:行,台帐和工作日志,对!辖区内亮化》设,。施进行编号、规【范管理,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   第十三】条 对经市亮化办认!定的亮化设施,供电!部门应当《给予用电优惠—,,电价按城市道路照】明用电标准执—行  ?。 第十四条 经】市亮化办《统一组织《实施的亮化工程,】其运行电费》,由市财《。政负担?50%,其余—50%电费》由辖:区政府财政和亮化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共同承担,由辖区】政府根据楼体使用性!质(办公、生产经】。营)确定相应分摊】比例  《 第十五条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每半年将》本辖:区亮:。化用电?负荷(包括实际【缴纳:的电费发票)报【市亮化办《,市亮化办根据各】区,责任:目标落实《。完成情?况及各产《权单:位亮化效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主管?市长审批后,—。市亮化办对各区下达!“电:费补贴”资金额【度,由市财政—局下拨各区政府【  : 第十六条 对】凡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市亮化办通报批评!的,将?严格依?照,管理目标责任书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 第十七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亮化【办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