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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新政】办,[ 200》9 ] 123【。号 《 ,颁布时间 200】9,-07-21 】 , 生效时《间 2012-【09-06 !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新政办[ 20【0,9 ] 1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新乡市》市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新政〔2》005〕3》3号)和新乡市【市区亮化工程实施意!。见,(新政办《〔2009〕2【0号:),的有关规定》。,促进我市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营造优美、繁—荣的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形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新乡:市夜景亮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亮化《。办)负责《对亮化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与管理《   《    》 各区人民政府应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三条 亮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夜景《照明规划《的要求    】。   在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新,建建筑方《案在规划《审,批前,应当征求市】亮化办对夜景—亮化设计方案的意见! ,  ?第,四条 包含》亮化工程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亮?化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 , 第五条《 亮:化设施在建设—时,其用电应采用】专表专线   】。第六条 《。亮化设?施,的保洁和《维护工作由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无物业】。管理的?居,民楼由辖《区亮化管理》机构负?责亮化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的,》由所在区政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修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更换亮《化设施,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拆除、移动】或更:换的,产权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区亮—化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拆!。除,。、移动、更》换方案,经所在区亮!化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市亮化!办审查所更换的【亮,化设:施,不得降低其【功,能和亮化效果   ! 第八?。条 亮化设施—。开闭灯?时间按?照新乡市市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新政〔2005〕】3,3号)?规定执行根据季节】变,化、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的》具体情况需要做出】调整的,《由市亮化办另行下达!通知,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第》九条 重点区域和】重点建筑《亮,化实:施集中控制,—由市亮化办统一【监控:、调度   第】十,。条 市亮化办—每年与各区》亮化管理机构签【定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各项管】理目标和责任—各区政府应与各产权!单位:签,订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以保【证其亮化设施—正常运行   】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应建立周检查!、月巡查、季—考核、?年底总评制度,【确保设?施完好?率100%》,亮灯率9》8%  《 第十一条 市】亮化办根据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效能】检查,督导各区【亮,化工作对于达—不到管?理目标?要求的,除按运行】不良记录核减市【政府:电费补贴外》,并追究辖区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  ?第十二条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亮化设—施运行台帐和工作】日,志,对辖区内亮化设!施进行编号、规范管!理,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   第十三】条, 对经市《亮化:办认:定,。的亮化设《施,供电部》门应当给予用电【优惠,?电价按?城市道路照明用电】。标准:执行  《 第十四条 【经市亮化办统—一组织实施的—亮,化工程,其运—行电费,由市财政负!担50%,其余5】0%电费由辖区政府!财政和亮化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共同承担,由辖!区政府?根据楼体使用—性质(办公、生产】经营)?确定相应《分摊比例   【 ,第十五条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每半—年将本辖《。区亮化用《电负:荷(:包括实际缴纳的【。电费:发票)报市》亮化办,《市亮化?办根据?各区责任《目标落?实完:成情况?。及各产权单位亮化效!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主,管市长审批后,市】亮化办对各》区下:达,“电费补《。贴”资?金额:度,,由市财《政,局,下拨各区政府—   第十—六条 对《凡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市亮化办通报!批评的,将严—格依照管理目—标责任书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亮化《办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