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新政办—[ 20《09: ] 123号
】
颁《。布时间 2》009-07-21!
生效时【间 2012—-09-06—
?
?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新政办[】。。 2009 —] 1?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新乡市市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新政〔!2005〕33号)!和新乡市市区亮【化工程?实施意见(》新政办?〔2009》〕20号)》的有关规定,促进】我,市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营造优美【、繁:荣的: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形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新乡市《夜景亮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亮化办)负责】对亮化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与:管理 《
》 各《区人民政府应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三条 亮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夜景照明规划】。的要求?
— , 在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新】建建筑?方案在规《划审批前,应—当征求市亮化办【对夜景亮化设计方案!。的意见?
第四条【 包含亮化工程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亮化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五《条 亮化设》施在建设《时,其用《电应采用专表—专线:
第六条 】亮,化设施的保洁和维护!工作由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无物?。业管:理的居民楼由—辖区亮化管》理机:。构负:责亮化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的】,由所在区政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修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更换?。亮,化设施?,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拆除—、移:动或更换的,产权】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区亮化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拆除、移!动、更换方》。案,经所在》区亮化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市亮化办审查—所更换的亮》化设施,《不得降低其功—能和亮化效果 【
第八条 亮】化设施开闭灯—时间按?。。照新:乡市市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新政〔20—05〕33号)规定!执行根据季节变化】、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的》具,体情况需要做—出调整的,由市亮】化办另行《下达通知,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第【九条 重《点区域和重点建筑】亮化实施集中控制】,,由,市亮化办《统一监控《、调:度 ?
第十条 —市亮化办每年与各区!亮化管理机构—签定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各项管理】目标:和责:任各区政府应与【各产权单《位签:订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以保证》其,亮化设施正常运行 !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应建?立周检查、月巡查】、,季考核、年》底总评制度,确【。保设施完《好率100%,亮】灯率98《%
第十一】条 市亮化办根据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效能【检查,督导各区亮化!工作对于达不到管理!目标:要求的,除按运【行不良?记录:核减市?政府电费补》贴外,并追究辖【区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
第:。十二:条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亮化设施运行】台帐和工作》日志,对辖》区内亮化《设施进行编号、规】范管理,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 【
第十三条 对!经市亮化办认定【的亮化?设施,供电部门应】当给予用电优—。惠,,电价按《城市道?路照明用电》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经》市亮化?。办统:一组织实《施的亮化工程,其运!行,电费,由市财政负】担,50%?,其:余50%电费由辖】区政府财政和—亮,化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共同承《担,由辖区》政府根据《楼体使用性质(办公!、生产经营》)确:定相应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每半年将》。本辖区亮化用电负】荷,(包括实际缴—纳,。。的电费发《票)报市亮化办,】市亮:。化办根据《各区责任目标—落实完成情况及各产!权单位亮化》效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主管市长》审,批后,市《亮化办对各》区下达“电费补【贴”:资金额度,由市财】。政局下拨《各,。。区政府 《。
第十》。六条 对凡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市】亮化办?通报:批评的,将》严格依照管理目【标责任书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亮化办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