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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新》政办[ 20—09 ]《。 123号 】 颁布时间 2【009-《07-21 【 :。。。生效时间 》2012-09【-06?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新》政办[ 《2009 ]— 1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新乡市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新?乡市市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新政〔2》005〕33号)和!新乡:市市区亮化工程实】施意见(新政办〔2!00:9〕20号》)的有关规定—,促:进我:市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营造优美!。、繁荣的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形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新乡市夜景》亮,。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亮!化办)负责对—亮,化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与管《理    】   各《区人民政《府应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三条 亮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夜景照明!规划的要《求       !。在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新建建!筑方案在规划审【批前,?应当征求市》亮化办对夜景亮【化,设计:方案的意见  【 第?。四条 包含亮化【工程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亮化—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五,。条 亮?化设施在建设时【,其用电应采用【专表专线   第!六条: 亮化设施的保洁】和维护工作由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无【物业管?理的居民楼由辖【区亮化管《理机构负责亮化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的,由所在区政【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修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更换亮—化设施,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拆除、移动】或更换的《,产权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区?亮化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拆除、移动、【更换方案,经所在区!亮化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市【亮化办?审查所更换的亮化设!施,不得降低—其功:能和亮化效果   ! 第八?条 亮?化设施开闭灯时间按!照新乡?市市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新政《〔2:005〕33号)规!定执行根《据季节变化、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的具体情况—需要做出调》整的,由市》亮化办另行》下,达通:知,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 第九条 重【点区域和《重点:建筑亮化《实施集?中控制,《由市亮?化办统一《监控、调度   】 第十?条 市亮化办每年】与各区?亮化管理机构签定】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各项管【理目标和责》任,各区政府应与各【产权:单位签订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以【保证其亮化设施正】常运行 《     —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应建立周检查、月】巡查、?季考核、年底总评】制度,确保》设施完好《。率100%,亮灯率!98%  》 第十一条 市】亮化办根《据亮化管理目标责任!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效能《检,查,督导《各区:亮化:工作对于达不到【管理:目标要求的,—除,按运行不良记—录核减市政》府电费补贴外,并】追究辖?区,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亮化设施运行台】。帐和工作日志—,对辖区《内,。亮化设施进行编【号、规?范管:理,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   第】十三条 对经—市亮:化办认定的》亮化:设施:,,供电部门《应当给予用》电优惠,电价—按城市道路照—明用电?标准执行 》  第十四—条, 经市亮化办统【一组织实施的亮化工!程,:其运行?电,费,由市财政负【担50%,》其余:50%电费由—辖,区政府财政和亮【化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共同承担—,由:辖区:政府根据《楼体使用《。性质(办公、生产】经营)?。确定相?应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 各区亮化管理】机构每半年将—本辖区亮《。化,用电负荷《(包括实《。际缴纳?的电费?。发票)报市》。亮,。化办:,市亮?化办根据各》区责任目《标落实完《成情况?及各产权《单,位亮:化效: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主【管市:长,审批后,《市亮化办对各—区,下达“电《费补:。贴,”资:金额度,《由市财政局下—拨各:区政府   【第十六?条 对凡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市亮化办通报批】评的,?将严格依照管理目标!责任书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亮化办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