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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收集!储存: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工程渣土,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个《人家庭因改建—。、,修缮、拆除或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存放《地点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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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并对!围挡进?行美化?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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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出入《口道路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整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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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和相:关机械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
(四)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完全》密闭: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五】)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运【营,台,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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