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收:集储存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工程渣土,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个人家庭【因改建、修缮、拆】除或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存【放地:点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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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并对围挡进行【美化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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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出:入口道?路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整【洁完:。好;
】(三)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和相关机械!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 —。
(四《。)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完全密闭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五)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运!营台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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