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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收集—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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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工程渣土,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个人家庭】因改建、修缮、拆】除或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存放地点【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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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并对围》挡进行美化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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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出【入口道路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整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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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和相关机械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 【
(《四)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完全密闭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五)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运营台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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