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
7.1 一般规定
7.1.1 站外管道的敷设方式可分为埋地敷设、地面架设及管堤敷设几种。一般情况下,埋地敷设较其他敷设方式经济安全,占地少,不影响交通和农业耕作,维护管道方便,故应优先采用。但在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区或其他特殊自然条件下,经过经济对比,如果采用埋地敷设投资大、工程量大、对管道安全及寿命有影响,可考虑采用其他敷设方式。
7.1.2 管线穿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等的设计还可参照《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以及《油气集输工程设计规范》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7.1.3 当管道沿线有重要水工建筑、重要物资仓库、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机场、海(河)港码头、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时,管道与相关设施的距离还应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7.1.4 阴极保护通常有强制电流保护和牺牲阳极保护两种。行业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 SY 0007-1999规定了“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的管道”与其他管道、埋地通信电缆相遇时的要求。
交流电干扰主要来自高压交流电力线路及其设施、交流电气化铁路及其设施,对管线的影响比较复杂。交流电力系统的各种接地装置是交流输电线路放电的集中点,危害性最大,《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1999根据国内外研究成果,提出了管线与交流电力系统的各种接地装置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7.1.5 集输管道与架空送电线路平行敷设时的安全距离,是参照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 50061-97和行业标准《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1999确定的。
7.1.6 本条是参照石油和铁路方面的相关标准和文件确定的。
1 铁道部、石油部1987年关于铁路与输油、输气管道平行敷设相互距离的要求。
2 行业标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99第2.0.8条要求输油、输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防火间距不小于30m,并距铁路界线外3m。上述规范中30m的规定依据是《原油长输管道线路设计规范》SYJ 14第 3.0.5条的规定,此规范已作废。新规范《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2003第4.1.5条规定: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应在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管道与铁路平行敷时防火间距不小于30m的规定已取消。
3 电气化铁路的交流电干扰受外部条件影响较大,如对敷设较好的管道与50Hz电气化铁路平行敷设,当干扰电源较小时铁路与管道的间距可小于30m。因此,本规范不宜规定具体距离要求。
4 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规定“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少于1m范围内的土地;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少于3m,二级公路不少于2m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因此,有条件的地区,油田内部原油集输管道应敷设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执行起来有困难而需要敷设在路肩下时,应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解决。而油田公路是为油田服务的,集输管道可敷设在其路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