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83-2004 建标库

6.3  天然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6.3.1  可燃气体压缩机是容易泄漏的设备,采用露天或棚式布置,有利于可燃气体扩散。

    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是重要设备,其压缩机房是危险性较大的厂房,为便于重点保护,也为了避免相互影响,减少损失,故推荐单独布置,并规定在其上方不得布置含甲、乙、丙类介质的设备。

6.3.2  内燃机和燃气轮机排出烟气的温度可达几百摄氏度,甚至可能排出火星或灼热积炭,成为点火源。如某油田注水站,因柴油机排烟管出口水封破漏不能存水,风吹火星落在泵房屋顶(木板泵房,屋面用油毡纸挂瓦)引起火灾;又如某输油管线加压泵站,采用柴油机直接带输油泵,发生刺漏,油气溅到排烟管上引起着火。由这些事故可以看出本条规定是必要的。

6.3.3  燃气和燃油加热炉等明火设备,在正常情况下火焰不外露,烟囱不冒火,火焰不可能被风吹走。但是,如果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大量泄漏,可燃气体可能扩散至加热炉而引起火灾或爆炸,因此,明火加热炉应布置在散发可燃气体的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6.3.6  本条是防止燃料气漏入设备引发爆炸的措施。

6.3.7  本条是装置停工检修时,保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不会串入装置的安全措施。

6.3.8  可燃气体压缩机,要特别注意防止吸入管道产生负压,以避免渗进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多级压缩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各段间应设冷却和气液分离设备,防止气体带液体进入缸内而发生超压爆炸事故。当由高压段的气液分离器减压排液至低压段的分离器内或排油水到低压油水槽时,应有防止串压、超压爆破的安全措施。

6.3.9  本条系参照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4.6.17条规定的。

6.3.10  硫磺成型装置的除尘器所分离的硫磺粉尘,是爆炸性粉尘,而电除尘器是火源。

6.3.11  本条的闭合防护墙,其作用与可燃液体储罐周围的防火堤相近。目的是当液硫储罐发生火灾或其他原因造成储罐破裂时,防止液体硫磺漫流,以便于火灾扑救和防止烫伤。

6.3.13  固体硫磺仓库宜为单层建筑。如采用多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固体硫磺熔化、流淌会增加火灾扑救的难度。同时,单层建筑的固体硫磺库也符合液体硫磺成型的工艺需要且便于固体硫磺装车外运。目前,国内各天然气净化厂的固体硫磺仓库均为单层建筑。

    每座固体硫磺仓库的面积限制和仓库内防火墙的设置要求,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