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目前,国际上对易燃物资的火灾危险性尚无统一的分类方法。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中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主要是按当时我国石油产品的性能指标和产量构成确定的。我国其他工程建设标准中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基本一致,只是视需要适当细化。本标准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易燃物质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石油天然气的特性以及生产和储运的特点确定的。
1 甲A类液体的分类标准。
在原规范《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93 中没有将甲类液体再细分为甲A和甲B,但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将37.8℃时蒸气压>200kPa 的液体单列,并举例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属于这种液体。在该规范条文说明中阐述了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的火灾特点,并列举了以蒸气压(38℃)200kPa 划分的理由。本规范将甲类液体细分为甲A和甲B,并仍然延用37.8℃蒸气压>200kPa 作为甲A类液体的分类标准,主要理由是:
1)国家标准《稳定轻烃》(又称天然气油)GB 9053-1998 规定, 1号稳定轻烃的饱和蒸气压为74~200kPa,对2号稳定轻烃为<74kPa(夏)或<88kPa(冬)。饱和蒸气压按国家标准《石油产品蒸气压测定(雷德法)》确定,测试温度37.8℃。
2)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 9052.1-1998 规定,商业丁烷37.8℃时饱和蒸气压(表压)为不大于485kPa。蒸气压按国家标准《液化石油蒸气压测定法(LPG 法)》GB/T 6602-89确定。
3)在 40℃时C5和C4组分的蒸气压:正戊烷为115.66kPa,异戊烷为151.3kPa,正丁烷为377kPa,异丁烷为528kPa。按本规范的分类标准,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凝析油(稳定前)属于甲A类,稳定轻烃(天然气油)、稳定凝析油属于甲B类。
4)美国防火协会标准《易燃与可燃液体规程》NFPA 30和美国石油学会标准《石油设施电气装置物所分类推荐作法》API RP500 将液体分为易燃液体、可燃液体和高挥发性液体。高挥发性液体指37.8℃温度下,蒸气压大于276kPa(绝压)的液体,如丁烷、丙烷、天然气凝液。易燃液体指闪点<37.8℃,并且雷德蒸气压≤276kPa的液体,如汽油、稳定轻烃(天然汽油),稳定凝烃油。
2 原油火灾危险性分类。
GB 50183-93 将原油划为甲、乙类。1993年以后,随着国内稠油油田的不断开发,辽河油田年产稠油800多万吨,胜利油田年产稠油200多万吨,新疆克拉玛依油田稠油产量也达到200多万吨,同时认识到稠油火灾危险性与正常的原油有着明显的区别。具体表现为闪点高、燃点高、初馏点高、沥青胶质含量高。
从稠油的成因可以清楚地知道,稠油(重油)是烃类物质从微生物发展成原油过程中的未成熟期的产物,其轻组分远比常规原油少得多。因此,引起火灾事故的程度同正常原油相比相对小,燃烧速度慢。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时代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设计院针对稠油的这些特点做了大量的现场取样化验分析工作。辽河油田的超稠油取样(以井口样为主)分析结果,闭口闪点大于 120℃的占 97%,初馏点大于 180℃的大于 97%;胜利油田的稠油闭口闪点大于120℃的占42%,初馏点大于180℃的占33%;新疆油田的稠油初馏点大于180℃的有1个样品即180℃,占17%。以上这类油品的闭口闪点处在火灾危险性丙类范围内,其中大多数超稠油的闭口闪点在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处于丙B类池围内。
因此,通过试验研究和技术研讨确定,当稠油或超稠油的闪点大于120℃、初馏点大于 180℃时,可以按丙类油品进行设计。对于其他范围内的油品,要针对不同的操作条件,如掺稀油情况、气体含量情况以及操作温度条件加以区别对待。同时,对于按丙类油品建成的设施,其随后的操作条件要进行严格限制。
美国防火协会标准《易燃与可燃液体规范》NFPA 30,把原油定义为闪点低于65.6℃且没有经过炼厂处理的烃类混合物。美国石油学会标准《石油设施电气装置场所分类推荐作法》API RP 500,在谈到原油火灾危险性时指出,由于原油是多种烃的混合物,其组分变化范围广,因而不能对原油做具体分类。由上述资料可以看出,稠油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问题比较复杂。我国近几年开展稠油火灾危险性研究,做了大量的测试和技术研讨,为稠油火灾危险性分类提供了技术依据,但由于研究时间还较短,有些问题,例如,稠油掺稀油后的火灾危险性,还需加深认识和积累实践经验。所以对于稠油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除闭口闪点作为主要指标外,增加初馏点作为辅助指标,具体指标是参照柴油的初馏点确定的。按本规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法,部分稠油的火灾危险性可划为丙类。
3 操作温度对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影响。
在原油脱水、原油稳定和原油储运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操作温度高于原油闪点的情况。本规范修订时考虑了操作温度对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影响。这方面的要求主要依据下列资料:
1)美国防火协会标准《易燃与可燃液体规程》NFPA 30总则中指出,液体挥发性随着加热而增强,当Ⅱ级(闪点≥37.8℃至<60℃)或Ⅲ级(闪点≥60℃)液体受自然或人工加热,储存、使用或加工的操作温度达到或超过其闪点时,必须有补充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对于诸如通风、离开火源的距离、筑堤和电气场所等级的考虑。
2)美国石油学会标准《石油设施电气装置场所分类推荐作法》API RP 500 ,考虑操作温度对液体火灾危险性的影响,并将温度高于其闪点的易燃液体或Ⅱ类液体单独划分为挥发性易燃液体。
3)英国石油学会《石油工业典型操作安全规范》亦考虑操作温度对液体火灾危险性的影响,Ⅱ级液体(闪点21~55℃)和Ⅲ级液体(闪点大于55~100℃)按照处理温度可以再细分为Ⅱ(1)、Ⅱ(2)、Ⅲ(1)、Ⅲ(2)级。Ⅱ(1)级或Ⅲ(1)级液体指处理温度低于其闪点的液体。Ⅱ(2)级或Ⅲ(2)级液体指处理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液体。
4)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92(1999年版)明确规定,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4 轻柴油火灾危险性分类。
附录A提供了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示例,并针对轻柴油火灾危险性分类加了一段注,下面说明有关情况: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新的轻柴油产品质量国家标准,即《轻柴油》GB 252-2000。该标准规定10号、5号、0号、—10号、—20号等五种牌号轻柴油的闪点指标为大于或等于55℃,比旧标准GB 252-1994的闪点指标降低5~10℃,火灾危险性由丙A类上升到乙B类。在用轻柴油储运设施若完全按乙B类进行防火技术改造,不仅耗资巨大,而且有些要求(例如,增加油罐间距)很难满足。根据近几年我国石油、石化和公安消防部门合作开展的研究,闪点小于60℃并且大于或等于55℃的轻柴油,如果储运设施的操作温度不超过40℃,正常条件挥发的烃蒸气浓度在爆炸下限的50%以下,火灾危险性较小,火灾危害性(例如,热辐射强度)亦较低,所以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可视为丙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