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
7.1 一般规定
7.1.1 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宜埋地敷设。
7.1.2 管线穿跨越铁路、公路、河流时,其设计应符合《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穿越工程》SY/T 0015.1、《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 跨越工程》SY/T 0015.2及油气集输设计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1.3 当管道沿线有重要水工建筑、重要物资仓库、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机场、海(河)港码头、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时,管道设计除应遵守本规定外,尚应服从相关设施的设计要求。
7.1.4 埋地集输管道与其他地下管道、通信电缆、电力系统的各种接地装置等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有关规定。
7.1.5 集输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埋地敷设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7.1.5的规定。
注:1 表中距离为边导线至管道任何部分的水平距离。
2 对路径受限制地区的最小水平距离的要求,应计及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大风偏。
2 当管道地面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段最高杆(塔)高度。
7.1.6 原油和天然气埋地集输管道同铁路平行敷设时,应距铁路用地范围边界3m以外。当必须通过铁路用地范围内时,应征得相关铁路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加强措施。对相邻电气化铁路的管道还应增加交流电干扰防护措施。
管道同公路平行敷设时,宜敷设在公路用地范围外。对于油田公路,集输管道可敷设在其路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