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进出天然气站场的天然气管道应设截断阀,并应能在事故状况下易于接近且便于操作。三、四级站场的截断阀应有自动切断功能。当站场内有两套及两套以上天然气处理装置时,每套装置的天然气进出口管道均应设置截断阀。进站场天然气管道上的截断阀前应设泄压放空阀。
6.1.2 集中控制室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位于爆炸危险范围以外。
2 含有甲、乙类油品、可燃气体的仪表引线不得直接引入室内。
6.1.3 仪表控制间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使用或生产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仪表控制间室内地坪宜比室外地坪高0.6m。
2 含有甲、乙类油品和可燃气体的仪表引线不宜直接引入室内。
3 当与甲、乙类生产厂房毗邻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固定甲级防火窗。
6.1.4 石油天然气的人工采样管道不得引入中心化验室。
6.1.5 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6.1.6 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厂房、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和其他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m2的甲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内,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罐区、天然气凝液和凝析油回收装置的工艺设备区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其他露天或棚式布置的甲类生产设施可不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6.1.7 甲、乙类油品储罐、容器、工艺设备和甲、乙类地面管道当需要保温时,应采用非燃烧保温材料;低温保冷可采用泡沫塑料,但其保护层外壳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1.8 甲、乙类油品储罐、容器、工艺设备的基础;甲、乙类地面管道的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6.1.9 站场生产设备宜露天或棚式布置,受生产工艺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
6.1.10 油品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液装置。油品储罐宜设自动截油排水器。
6.1.11 含油污水应排入含油污水管道或工业下水道,其连接处应设水封井,并应采取防冻措施。含油污水管道在通过油气站场围墙处应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与围墙之间的排水管道应采用暗渠或暗管。
6.1.12 油品储罐进液管宜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6.1.13 总变(配)电所,变(配)电间的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0.6m。
6.1.14 站场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及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6.1.15 加热炉以天然气为燃料时,供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烧干气,配气管网的设计压力不宜大于0.5MPa(表压)。
2 当使用有凝液析出的天然气作燃料时,管道上宜设置分液包。
3 加热炉炉膛内宜设常明灯,其气源可从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上引向炉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