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
3.2.1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同时储存或生产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天然气等两类以上石油天然气产品时,应按其中等级较高者确定。
3.2.2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按储罐总容量划分等级时,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注:油品储存总容量包括油品储罐、不稳定原油作业罐和原油事故罐的容量,不包括零位罐、污油罐、自用油罐以及污水沉降罐的容量。
3.2.3 天然气站场按生产规模划分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10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4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定为三级站场。
2 生产规模小于100×104m3/d,大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400×104m3/d,大于或等于2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大于50×104m3/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四级站场。
3 生产规模小于5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2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小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五级站场。
集气、输气工程中任何生产规模的集气站、计量站、输气站(压气站除外)、清管站、配气站等定为五级站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