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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银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甘肃】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和: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政府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白银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是具体负责全】市项目稽《察的工作机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 :。 第三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项【目稽察主管机关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监?督实:行专职?稽察特派员制度【稽察特派员具—体,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 第四条 !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 —。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法【律、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  (四)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 【 第五条 稽察特】派员的主要职责 !     —(一)监督稽察【项,目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是否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及建设环【境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资料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四《)开:展对建设《项目的?调查研究《参与项目后评—估工作 —。。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 【。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  【   (二)使用财!政,融资资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 第八条《。 项目稽察实行【。分级管理体制 【     【(,一):市,项目稽察机》构负:责稽察由《市政府出资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市?政府:责成稽?察的:项目市项目稽察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稽察—项目纳入年度稽察】工作:计,划的项目 》   》  (二)县—(区)项目稽察主】管机关负责》稽察由县(》区)政府出》资,的项目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县(区)政府责】成稽察的项目纳【入年度稽察工作【计划的项目 】 ,   ?。 市级稽察机—构可以将属于市级】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委托县级项目】稽察主管《机,关稽察也可以直【接稽察县级项目稽察!主,。管机关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 !。 第九》条 稽察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制度》2年内应至少—参加一?次专业培训》。以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 第十条! 开展稽察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一安【排 — 第十一条 】项,目稽察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审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二)是否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   (三)是否】依法:。进行施工、监理;】 : ,     》(四)是否》符合进?度要求; 》 ?    (五)资】金使用、概》算控制?是否真实《、合法;《 :     (六】。)其他?应当:。稽察的事项 】 第十二—条 项?目稽察机构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拟定本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由同级项目【稽察主管机关审【定备案项目稽—察机构按照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开展稽察》工作上级项目—稽察机构以及—市、县(区)政府】要求稽?察的项目项目—稽察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稽》察活动?也可以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稽察 【 ? 第《十三条 项》目稽察机构》应当在实《施稽:察3日前《向,被稽:察单位送达》稽察通知书;必要时!特派员可持稽察通知!书直接实施稽—察 【 第十四条 【项目稽察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项稽察也《可,对部分重大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稽察并通过建—立信息系统对项目实!施,。跟踪:监测 ! 第十?五条:。 稽:察人员实施》稽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    《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项》目的:审批程?序、招标投标、建】设合同、报建—资料、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及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册【等财务会《。计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     【(三)进入项目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四【)向参加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了解被稽察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情况; 】 ?    《(六)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延伸稽察》核实有关《情况 》    《 根据工作需要项】目稽察机构》可以聘请工程造【价、质量安全—专家、财务专家【参加稽察工作—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稽—察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建立专】家数:据库和项目数据【库 ? : 第》十六:条 项目稽》察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规?嫌疑的项目或受理举!报的项目报》项目稽察主管机关同!意后开展《稽察工作《 《 ? 第十七条 稽【察人:员应当在稽》察工作?结束后20日—内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项目:的审:批,是否履行了规—定程序;   【     (】二)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    — (三)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 — : ,。   (四)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 ? 第十—八,条 稽察报告经项目!稽察:机构:审核后由项》目稽察?主,管机关负责审定印】发被稽察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 【。 —第十九条 项目【稽察主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稽察处理决定被】稽察单位应当执行】并认真进行整改【并,按要:求期限将整》改结果报项目—稽察主管机关项【目稽察机构应—当跟踪?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 第二十条 !。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稽】察人:员有权要求被稽【察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协【议、报表、财务原】始凭证等《资料和情况》依法:采,取复制、录》。音、拍?摄或摄像等手段【提取有关《。证,据;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和相《关单位调查了解被稽!察项目的有》关情况;有》权就被稽察项目【的事项向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 第二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依?法接受项《目稽察?如,实向稽察人》员提供与《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销—毁、拒绝、隐匿或】者伪造有关》文件资料 —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人员的—稽察:工作向稽察人员【提供:被稽察单位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第二十三条 项目稽!察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避免重》复检查 —。 :。 第二十四【条 项目《稽察机构应当就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稽!察单位?核实:并征求被稽察单位的!意见被稽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稽!察人员在稽察中发】现,重大建设项》目存在严重工程质】量、生态环境、资金!安全等问题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项目稽】察主管机关专题【报告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二十:五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 ?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 : 第二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稽察主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暂停拨—付建设资金、罚款、!暂停项?目建设的《行政处理决定可暂停!有关县(区)、【有关:部门:行业同类型项目审】批和建设资金—安排 —  : , (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    《(,二)未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或者逃避】、拒绝?。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  【   (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融:。资的; 【    (四)资金!使用:不,符合投资概算内【容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的; 【  :   (《五,),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地《址,。的; 《   《  (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   !  (七)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     (!八)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   【。  :。对被:稽察:单位的处理涉及有】关部门职责权限的由!项目稽察《。主,管机:。关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 第二!十七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  : (二)拒绝—、故:意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三)销毁、!隐匿、伪造有—关,文,件资料的; !    (四—)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在》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项目稽】察,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 ,。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有权举】报建设项目违法【行为项目稽察机【构依:法受理?举报并对举》报内容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 【     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采取:正式文件、信—函(含电《子邮件)、传—真、面谈、电—。话,或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向】举报受理单位进行举!报 《     举报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禁止将举报人—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和举:报内容向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与稽察】无关的人员泄漏 】 第】三十条? 县(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