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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4]78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    》。 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 】 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环保节》能的原则充分利【用热力资《源逐步实施和推广】城市集中供》热 ?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热工作 —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扶】持,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积极争?取城:市集中?。供热及配套管网设】施建设项目有效利】用城:市供:热建设资金 —。 第八条 白银城!区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不再批【建分散的供》热设:施原有供热设施应】限期拆除   !  平川区及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城区:限制建设单台容【量在4.2兆瓦【(6吨/小时)以】下的供热设施—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集中供热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中供热区域外新!建、:改建、扩建或—更新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技监、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需用热?的建设项目应有相】应的供热方案并按规!定缴:纳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根【据供热?建设规划统一—。配置、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 第十二》条 :集中供热《设施的工《程预算、分摊份额应!当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采暖实行《分户计量管理;原】有民用建筑的采暖按!分户计?量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四条 共同》投,资,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和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专《户储:存只能用作供热【设施的建设》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禁止挪用—。、占:用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的主要供《热设施、供》热能力、供》热面积、用》户等发生变化—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凡共同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由各投!资方共同参与经【营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其资:产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在接纳用户前!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企业【。审查:用,热项目的内部—管网系统合格的【方可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    具》有供热能力的—供热企?业应:接纳具备供热条件的!用户按规定的采暖】期供:热供用热双方—可协商决《定,提前供热或延长供】热时间 》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严格依照!供用热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6摄氏度》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  :  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    因供热企】业,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应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 第?二十条? 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停止【用热应在当年4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到《供热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在采暖期间办理!用热或停止用热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 第二十一条 】在建:筑物内?装修、改《造房:。屋,结构或?采暖设?施影响?采暖:效果或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 第二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将本采暖期】的成本决算公布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三》。条 用户不得—擅自入网用热不【得,擅自改动采暖设施】。增加供热面积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水 —    《供热企业和》用,。户应当对自管采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在?采,暖,前进行检修》 ?第二十四条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三米以?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挖坑、取土—、打桩;   !  (三)爆破作】业;:    —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 ?     (—五)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电,杆,等;:    — ,(,六)影响供热管网设!施运行及《安全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抢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供,热,企业保证及时抢【修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热企业根据!供热原材料市场【行情结合企业运【营成本适《时,提出供热价格方【案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严禁【。自定标?准乱:。收,费   —  用户《应按规定缴纳采【暖,费不得?拖欠:、拒缴?  《 ,  实行分户计量收!费的用户采暖费按】计量收取《 第二十—八条 ?用热单?位自管的《房产:。由房屋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房产部门直管的公】房由房屋使用—单位或承租人(【户主)缴纳采—暖费;个体户—、纯居民户和农【民由本人缴》纳采暖费;未—分配使用的房—。屋由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已建成【物业小区的供用热】。合同签?订及采暖费收缴【。、结算?由物业小区管—理单:位统:一,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于—当年:10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缴纳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供热企业!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的【50%余额应当【在本采暖期结束前】。一,个月内付清 【 第三十条 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根据供用—热,合同约定自缴—费,最后期日《起每日向违约—用户加收3》‰的滞纳金对拒绝】缴费的单位或—个人通知其限期【缴,费;:逾期不缴的供热企业!可停止?供热: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 第?三十一条 》。闲置房屋的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 第三十二条 【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与供热企《。业办理用热过户【手续:结,清采暖费用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一》)未经批准建设非】集中供热《设施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建设》的;: ?  :  :(二)?。擅自供热或》变更供热范围的;】 :     (三)具!有,热源和供热》能,力拒绝?向用户供热的—; ?  :  : (四)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     !(五)在集中—供热区域内不按规定!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的; !  ?   ?(六)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三,米,以内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的【;  》   (七)用【户擅自?入网用热的》。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违反供!热价格标《准乱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