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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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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
: 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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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 》。
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环保节能的原】则充分利用热—力资源逐步实—施和推广城》市集中供热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热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扶【持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积极争取城市!集中供热及配套管网!设施建设《项,目有效利用城市供】热建:设,资金
第八条 !白银城区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不再批建分散】的供:热设施原有供热设】施应限期拆除— ,
—平,川区及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城区限制建—设单台?容量:在4.2兆》瓦(6吨/小时【。),以下的供热设—施,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集中—。。供热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中:供热区域外新建【、改建、扩建或更新!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技监、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需用热的《建设项目应》有相应的供热方案并!按,规定缴?纳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根《据供热建设规划【统一配置、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二条 集中供热设!施的工程预算—、分摊份额》。。应,。当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采》暖,实行分户计量管理;!原有民用《建,筑的采暖按分—户计:量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四条 共同投资!。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和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专】户储存只能用—作供热?。设施的?建设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禁止挪用、占】用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的主要供热设】施、供?热能力、供热—面积、用户等发生】变化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凡共同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由各投》资方共同参与经营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其资产 》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在接纳?用户前?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企业审查【用热项?。目的内部管网系统】合格的方可签订【供用热合同
【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 具有供热能!力的供热企业应接】。纳具备供热条件的用!户按规定《的采暖期供热供【。用热双方可协商【。。决定:提前:供,。热或延长供热时间 !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严格依照】供用热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6摄氏度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因供!热企业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应?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
第二十条 —。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停止—用热:应在当年4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到!供热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在采暖【期间办?理用热或停止用热】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
第二十一条 】在建筑?物内装修、改造房】。屋结构或采暖设施】影响:采暖效?果,或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第【。二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将本采暖期的成本!决算公布《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三条 用】户不得擅自入网【用热不得擅》自改动?采,暖设施增《。。加供热面积》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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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和用:户应当对自管采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在采暖前进行!。检修
《
第二十《四条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三米以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挖坑、取土、—打桩;
》
(三)爆!破作:业;
》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 —。
(【五)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电?杆等;?
《 (六》。),影响供热管网设施运!行及安全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抢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供热企业保—证及时?抢修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热?企业根据供热原【材料市场行情—。结合企业运营成本】适时提出供》热价格方案》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严—禁自定标准乱收费】
用户!应按规定缴纳采暖费!不得:拖欠、拒缴
! 实行》分户计量收费的用】户采暖费按计量收】取
第》二十八条 用热单位!自管的房产由房屋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房产部门直管的【公房由房屋使—用单位或承租人(】户,主)缴纳采暖费;个!。体户、?纯居民户和农民【由本人缴纳》采暖费;未分配使用!的,房屋由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已建?成,物业小区的》供用热合同签订及】采暖费收缴、结算由!。物业小区管理—单,位统一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于当年10【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缴纳: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供【热企业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的50%余额应当】在本采暖期结束前】一个月内《付清
第三十条! 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根?据供用热合同约【。定自缴费最后期日】起每日?向违约用户加—收,3‰的滞《纳金对?拒绝缴费的单—位或个人通知其限】期缴费;逾期不缴的!供热企业可停止供热!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一条 闲置房屋的】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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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与供热企业办理用!热过户手《。续结清采暖》费用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 (一)未经批准!建设非集中供热设施!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建设的;
】 (二—)擅自供热或变更】供热范围的》;
】(三)具有热源【和供热能力拒绝【向用户供《热的;
】 (四)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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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集》中供热区域内不按】规定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的;
! (六)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三米以内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的;
《
》(七)用户擅自【入网用热的 —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违》反供:热价格标准乱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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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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