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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市政发[2—004]《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    》 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 — 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环保节能的》原则充分利用热力】资源逐步实施和推广!城市:集中供热 》。 ,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热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扶:持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积极争】取城市?集中:供热及配套管—网设:施建设项目》有效利?用城:。市供热建设资金【 第八条— ,白银:。。城区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不再批建分—散的供热设施原【有供热设施》应限期?拆除 ? :。 ,。 ,  平川区及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城区限制建设单】。台容量?在4.2兆》瓦(:6吨/小时》。)以下的《。供热设施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集中供?热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中供热区域】。外新建、改建、扩建!或更新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技监、!。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需用热的!建设:项目应?有相应的供热方案】并,按规定缴纳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根据供!热,建设:规,。划统一配置、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 第十二条》 集中供热设施的工!程预算、分摊份【额应当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采,暖实行分户计—。量管理;原》有民用建《筑的采暖《。按分户计量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四条 共同【投资: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和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专户储存只【能用作供《热设施的建设—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禁止挪用、占用!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的主要供热》设施、供热》能力:、,供热面积、用户等发!生,变,化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凡共:同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由】各,投资方共同参—。与,经营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其资产》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在接—纳用户前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企《业,审查用热项目—的内部?管网系统合格的方可!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   ?  具有供》热能力的《供热企业应接纳具备!供热条件的用—户,。按规定的采》暖期:供热供用热》双,方可协商决定提前】供热或延长供热时间!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严格!依照供用热》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6【。摄氏度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     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     》因供热企业》。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应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第二十条 】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停止用热应在—当年4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到供热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在采暖期》间办理用《热或停止用》热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在建筑物内装!修、改造房屋—结构:或,采暖设施影响采【暖效果或《。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 第二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将》本采暖期的成本决】算公布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用户不得【擅自:入网用热不得—擅,自改动采《暖设施增加》供热面积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水  !   供热企业和用!户应:当对:自,。管采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在采暖前进!行检修? , 第二十四条【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三:米以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     (二【)挖坑、取土、打】桩; 《    《 (三)爆破—作业;  【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 】     》(五)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电杆等; 】    (六)【。影响供热管网设【施运行及安全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抢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供热《企业保证及时—抢修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热企业《根据供热原材—料市场行情》结合企业运营成【本适时提出供热价】格,方案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严!禁,自定标准乱收费【 : , ,   用户》应按规定缴》纳采暖费《不得拖欠、拒缴 】     —实行分户计量收【费的用户采暖费【按计量收《取 第二十八】条 用热单》。位自管的房产—由房屋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房产部门直管的公房!。由房屋?使用单?位,或承租人(户—。。主)缴纳《采暖费;个体户【、纯居民户》和农民由本人缴纳】采暖费;未》分配使用《的房屋由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已建成?物业小区的供用热】合,。同签订及采暖费收缴!、,结算由?物业小区管理单位】统一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于当】年10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缴【纳,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供热企业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的》50%余《额应当?在本采暖期结束前一!个,月内付清 第】三十条 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根据供用!。热合同约定自缴费】。最后期日起》每日向违约用户加收!3‰的滞《。纳金对拒绝缴费的单!位或个人通知其限期!缴费;逾《期,。不缴的供热企—业可:停止供热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一《条, ,闲置:房屋的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与供热企《业办理用热过户手】续结清采暖费用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一)未经批准建!设非集中供热设【施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建设的;】 ,。     (二)!擅自供热或变更【供热范围的; 【    》 (:三)具有热源和供】热能力拒《绝向用户供热的【;    【 (四)《。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    】 (五?)在:。集,中供:热区域内不按规【定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的; 【   《  (六)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三《米以:内,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的;    !。 (七)用》。户擅自入网用热【。的,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违反供】。热价格标准》乱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