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市政发《[2004]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 :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
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环保节能的】原则充分利用热力】资源逐步实施—和,推广城市《集中供?热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热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扶—。持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积极争取城市—。。。集中供热及配套管】网设施建《设项:目有效?利用城市供热—建设资金《
第八》。。。条 白银城》区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不再批建分散【的供热?设施原有供热—设施应限期拆—除
》 平川区及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城区限制建设—单,台容量?。在,。4.2兆瓦》(6吨/小时)以】下,的供热设施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集中供热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中供热区域外【新建、改建、扩【建或更新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技监、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需用热的建设项目!。应有相应《的供热方案并—按规:。定缴纳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根据供【热建设规《划统一?配置、?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二:条 集?中供热设施》的工程预算、分摊份!额应当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采暖实行分户【计,量管理;原有民【用建筑的采》暖按分户计量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四【条 共同投资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和!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专】户储存?只,能用作供热》设施的建设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禁!止挪用、占用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的主要【供热:设施、供热能力、】供热:面积、?用,户等发生变化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凡共同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由各投》资方共同参》与经营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其【资产 ?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在接】纳用户前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企业?审查:用热项目的》内部管?。。网,系统合格《的方可?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 :。 具有?供热能力的供热企业!。应接纳具备供热条】。。件,的用户按规定的【采暖:期供热?供用:热双方可《。协商决定提前供【热或延长供》热时:间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严【格依照供用热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6摄氏度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 , 因?供热企业《。。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应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
第二十条 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停止用《热应在当年4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到供:热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在采》暖期间办理用—。热或停止《用,热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
第二十一条 在!建,筑物内装修、改造房!屋结构或采暖设施影!响采暖效果或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第二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将本采暖期】的成本决《算公:布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用《户不得擅自入—网用热不《得擅自改动》采暖设施增加供热】面积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水
! 供热企业和用户!。应当对自《。管采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在采?暖前进行检修—
第二十—四,条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三米!以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 (二《),。挖坑、取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 【
《 (五)》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电杆等; 】
》 (六)影响供热】管网设施运行及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抢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供热企业保》证及时抢修第四章 !收费管理 》
第二十六—条 供热企业根据供!热原材料市场行【情结合企业运营成】本适:时提出供热》价格方?案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严禁—自定标准乱》收费:
用】。户,应按规?定缴纳采《暖,费不得拖欠》。、拒缴
】 实?行分户计量收费的】用户:采暖费按计量收取 !
,
第二十八》。条 用热单位自【管的房?产由房屋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房产《部门直?管的:公房由?房屋使用单位—或承租?人(户?主):缴纳采暖费;个【体户、纯居》民户和农《民,由本:人缴纳采暖费;未分!配使用的房屋—由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已建:成物业小《区的供用热》。合同签订及采暖【。费收缴、结》算,。。由物:业小区管理单—位统一?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于当年10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缴纳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供热企业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的5《0%:余额应当在本采暖】期结束前一个月内付!清,
第三》十条 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根:据供用热合同约定】自缴费最《后期日?起每日?。。向违:约用:户加收3《‰,的,。滞纳金对《拒绝缴费《的单位或个人通知其!限,期缴费;逾期—不缴的?供热企业可停止【供热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
:。第三十一条》 闲置房屋的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与供热企业办【理用热?过户:手,续,结清采暖费用—第,五章 管理措施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一)?未经批准建设非集】。中供:热设施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建设的; 【
(【。二)擅自供热或变更!供热范围《的;
— (《三):。具有热源和》供热:能力拒绝《向用户供热的;【
? , , , (四)《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
】(五)?。。在集中供《热区域内不》按规:定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的; ?
》 (六)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三米以内】。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的;
《。
(七)】用户擅自入网用【热的: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违反供【热价格标准乱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