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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4]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   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 — , 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环保节能的原!则充:分利用热力资—。。源,逐,步实施和推广城市】集中供热 》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热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扶持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积!极争:取,城,市,。集,中供热及《配套管网设施建【设项目有效利用城市!供热建设资金 】。 ,第八:条 白银城》区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不再:批建分散的供热设】施原有供热设施应限!期拆除 —    《平川区?及,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城《区限制建设单台容】量在4.《2兆瓦(6》吨/小时)》以下的供热设施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集中供热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中供热区域!外,新建、?改建、扩建或—更新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技监、】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需用热的建设项】目应:有相应的供热方案并!按规:定缴纳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根【据供热建设规划【统一:配置、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二条】 集中?供,热,设施的工《程预算、分摊—份额应当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采!暖实行分户计量管】理;:原有民用建筑—。的采暖按《分户计?量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四条 共》同,投资: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和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专户储!存只能用作》供热设?。施的建设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禁止?挪,。用、占用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的主要供热设施、!供热能?力、供热面积、【用户等发生》变化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凡共《同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由各投资方】共同参与经营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其资产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在接纳用户前—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企业审【查用热项《目的内部管网—系统合格的》。方,可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 具有供热》能力的供热企业【应接纳具备》供热条件《的,用户按规《定的采暖期》。供热供用热双方可】协,商决定提前供热或延!长供:热时间?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严格依照】供用热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6摄氏度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 ,  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  :  因?供热企业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应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第二】十条 ?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停止用热【应,在当:年4: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到供《热,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在采暖期间【。办,理用热或停》止用热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在建筑!物内装修、改—造房屋结构》。或采暖设施影响采暖!效果或?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 第二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将本采】暖期的成本决算公布!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用【户不得擅自入—网,用热:不得擅自改》动采暖设施》增加供热面积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水 《    供热企业和!用户应当对自管采】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在采暖前进行—检修 第二十四!条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三米以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挖坑、取土、打!。桩; 《 ,    (三)爆】破作业?;  》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     (五!)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电杆等; 【     (六)影!响供:热管网设施运行及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抢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供热企业保》证及时抢修第四章 !收费管理《 , 第二十六条 】供热企业根据供热原!材,料市场行情》结,合企业运营成—本适时提《出,供热价格方案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严禁—自定标准乱收费 !     用户应】按规定缴《纳,采暖费?。不得拖欠、拒缴【 ?    实》行分户计量收费【的用户采《暖费按计量收取 】 第二十八条 】用热:单位自管的房产由】房屋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房产部?门直管的公房由房屋!使用单位或》承租人(《户主)缴《纳采暖费;个体【户、纯居《民户和?农民由本人缴纳【采暖费;未分—配使用的房屋由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已建成物业》小区的供用》热合同签订及采暖】。费收缴、结算—由物业?小区管理单位统【一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 【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于?。当,年10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缴纳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供热企业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的50%!余额应?当在本采暖期结束前!一个月内付清 【 第三十条— 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根据供用热合同】约定自缴费最后期】日起每日向》违约:用户:加收3?‰的滞纳金对拒【绝缴费的单位或个人!通知其限期缴费;逾!期不:缴的供热企业—可停止供《热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 第三《十一条? 闲置房屋》的,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与供热企业办理】用热过户手续结【清采暖费用第五【章 管理措施—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一》)未:经批准建设》。非集中供热设—施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建设的—; 《   ? (二)擅自供热或!变更供热范》。围的:; ? ,    (》三,)具有?热,源和:供热能力拒绝向用】户供热的; 】    (四)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   —  (五)在—集中供热区》域内不按规定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的; 》。    》。 (六)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三:米以内?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的;— ? ,  : (七)用》户,擅自入?网,用热的 》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违反供热价【格标准乱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