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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4]78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 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 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环保节能—的原则充分利用【热力:资源逐步实施—和推广城《。市集中供热》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热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扶持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积极争取】。城市集中供》热,及配:套管网设施建设项目!有效:利用城市供热建设】资金 》第八:条 白银城区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不再批!建分散的供热—设,施,原,有供热设施应限期】拆除 《   ?  平川区及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城区:限制建设单台容量】在4.2兆》瓦(6吨/小时)以!下,的供热设施》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集》。中供热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中供《热区域外新建—、改:建、扩建或》更新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技监】、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 第十一条》 需用热的建—设项目应有相应的供!。热方案并按规—定缴:纳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根据供?热,建设规划统一配置】、,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 第十二条 —集中供?热设施的《工程:。预算、?分摊份额《应当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采暖实行分户计量管!理,;原有民用建筑的采!暖按分户计》量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四条 】共同投资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和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专户储存》只能用作供热设施】的建设?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禁止挪用、占—用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的主要供!热设施、供》。热能力、供热面积、!用户等?发生变化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凡】共同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由各投资】方共同参与经营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其资:产 :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在接纳用户前】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企业审查《用热项目的内部【管网系统合格的方可!签订供用热》合同 《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   ?具有供热《能力的供《。。热企:业应接纳具》备,供热条?件的用户按规定的采!暖,期,供热供用热双方可】协商决定提》前供热或延》长供热时间 【。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严,格依照?供用热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6?摄氏度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     因供热】企业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应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第二十条 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停止用热应在当年】。4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到供热》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在采暖期间办!理用热或停止用热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 第二十一》条, 在:建筑:物内装修、改造【房,屋结构或采暖设【施影响?采,暖效果或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 第:。二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将本采暖—期的成本决算公布】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三》条 用户《不得擅自入网用【。热不得擅《自改动采暖设施增】加供热面积》。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水【 ,   《  供热企业—和用户应当对自管】采,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在!采暖前?进行检修 【第二十四条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三!米以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 ,  : (二)挖》坑、取土、打桩; ! ,  :  : (三)爆》破作业;   !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     【(五)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电:。杆等:;  》   (六》)影响供热管网【设施运行及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抢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供热企业《保证及时《抢修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热企业根据供】。热,原材:料市场?行,情结合企业运营【成本适时提出—供热价?格方案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严禁自定标—准乱收费  】   用户应—按规定缴《纳,采暖费不得拖欠、拒!缴 :     实行分!户,计,量收费的用户采【暖,费按计量收取 【 第?二,十八条 用热单位】自管的房产由房【。屋,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房产:。部门:直管的公房》由房屋使用单—位或承?租,人(户主)缴纳【采暖费;《。。个体户、纯》居民户和农》民由:本人缴纳采》。暖费:。;未:分配使用的》房屋由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已建成—。物业:小区的供用》热合同签订及采暖费!收缴、结《算由物业小区—管理单位统一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于当年1【0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缴纳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供热《企业: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的50%余额—应,当在本采暖期结束前!一个月内付清 !第,三十:条 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根据供—用热合?同,约定:。自缴费?最后期日起每日【。向违约用户加—收3‰的《滞,纳金:对拒绝缴费的单位】或个人通知其限期】缴,费,;逾期不缴的供热】企业可停《止供热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 第三十一》条 闲?置房屋的《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 第三十二条— 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与供热企业—办理用热《过,户手续结清采—。暖费用第五章 【管,理措施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一)未》经批:准建设非《集中供热《设施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建设的; 】     (二】。。)擅自供《热或变?更供热范围的;【。  《   (三)具有】热源和供热能—力,。拒绝向用《户供热的; —     (四】)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     【(五)在集中供热】区,域内不按《规定: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的!;    【 (六)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三米:以内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的;》 ,     (七)!用户擅自入网用热的!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违—反,供热价格标准乱【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则 —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