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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4]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    《 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 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环保!节能:的原则充分利—用热力资源逐步实】施和推?广城市集中供热【 ,。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热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扶持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积极争—。取城市集中供热【及配套?管网设施建设项目】有效利用城》市供热?建设资金 第】八条 白《银城:区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不再:。。批建分散的》供热设施原有供热设!施应限期拆除 【     平川】区及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城区限!制,。。建设单台容量—在4.2兆瓦(6】吨/小时)以下【的供热设施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集中供热—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中供热区域外新【。建、:改建、扩建》或更新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技—监、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需用热的建》。设项目应有相应的】供热方?案并按规定》缴纳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根据供】。热建设规《划统一配置、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二条 集中供热!设施:的工程预算、—分摊份额应当—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采暖实行分户计量管!理;原?有,。民用建筑的采暖【。按分户计《量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 第十四条 共同!投资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和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专户储?存只能用作供热【设施的建设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禁止》挪用、占用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的主要供热】。。设施、供《热能力、供热面积、!用户等发生》变化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凡:共同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由各投资方共同【参与经营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其资产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在接纳用户】前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企业审查用】热项目?的内部管网系—统合格的方》可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具有供?热能力的供热企业】应接纳具《备供:热条件的用》户按规定的采暖【期供:热供用热双方—可协商决定提—前供热或延长供热】。时间 ?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严格:依照供?用热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6摄氏】度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 , ,    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  因供热》企业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应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 第二十条 —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停止用!热应在当年》4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到供热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在采:暖期间办理用热【或停止用热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在建》筑物内装修、改【造房屋结构或采暖设!。施影响采《暖效果或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 , ,第二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将本—采暖期的成本决【算公:布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用,户不得擅自入网用】热不:得擅自改《。动,采暖设施增加供【热面积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水 【     供热企】业和用户应当—对自管采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在采暖前【进,行检修 》 第二十四》条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三米以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 (二)挖坑、取土!。、打桩; 【    (三)爆】破作业;  】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 】     (五)!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电杆等?;     】(,。六)影?响供热管《网设施运行》。及安全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抢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供【热企业保证及时抢】修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热企业根据!供热:。原材料市《场行情结合企业【运营成本适时提【出供热价《格方案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严禁自定标准乱收】费 《    用户应【按规定缴纳采暖【费不得拖欠、拒【。。。缴  》   实行分户【计量收费的用—户采暖费按计量【收取 第二十八!条,。 用热?。单位自?管的:房产由房屋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房产部门《直管的?公房由房屋使—用单:位,。或承租人(》户主)缴纳采—暖费;?个体户?、纯居民户和农【民由本人《缴纳采暖费;未分配!。使用的房屋由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已【建成物业小区的供用!热合同签订及—采暖费收《缴、结算由》物业小区管理单位统!一,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于当年【1,0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缴》纳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供热?企,业,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的?50%余额应当在】本采:。暖,期结:束,前一个?月内付?清 第》三十:条 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根据供!用,热合:同约定?自缴费最后期日起】每日向?违约用户加收3‰】的滞纳金对拒绝缴费!的单位或个》人通知其限期—缴费;逾期不—缴的供热企业可【。停止:供热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一!条, 闲置房屋的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与供热企业办!理用热过户手—续结清采暖费—用第:五章: 管理措施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建设非?集中供热《设施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建设!的;: :     (二)】擅自供?热或:变更供热范围的; ! :    (三—)具有热《源和:供热能力拒绝—向用户供热的—;   —  (四)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     (】五)在集中供热【区域内不按规定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的】;     】(六)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三?米以内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的; 《     (—七)用户擅自—入,网用热?的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违反供热!价格标准乱》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