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 ,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 , 第二十八》条电力管理部—门协调?电力产权受》益单位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权,限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根:据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期满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