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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经贸委、县》(市、?区)经贸《局(电力办)—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 规划、【建设、公安、—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电力【设,施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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