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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昌市城】乡规划审查审—批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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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
金昌市城!乡,。规划审查审批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
市长》。张,令平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
》
《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政府审批在报】批之前?。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在?报送审批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二)!永昌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报批之前应当!。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在】报送审批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三)《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在报批之【前应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四)【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技术审查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
(五)—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
:
(六)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第四条 城乡【规划设计的审议审查!及评审工作由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负责组织
!
(》一)城乡规划委员会!是代表?市政府负《责城乡规划的组【织、协调、议事机】构由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
》
1.负责制【定,金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
:
2.审】。议确定?年度重大规》划编制事项;—
?
》3.审?议规划事项
】
《
(1)审议法定须!报省政府或市政府审!批及报请市人大审】议的所有《规划事项《;
】
(2)审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
—(,。3)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
(【4)审议建制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
(—5)审议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业项《目、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大型【户外广?告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筑方案;
【
,
?
(6)审》议上述规划的—重大调整; —
4.!审议相关工》作计划监督规—划实:施; ?
》
5.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重大—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 】
》
6.审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其主要!职责是
【
《1.论证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
《
:
2.评审城市重】要,地段的?景观设计《;
— ,。
:3.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业项》目、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大型》户外广告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
(》1)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
(2)!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
】
(3)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 ,
?
(4)—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控》制性要求《;, , ,
?
(5)是否具!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条件】。;
—
(6)—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要求;
】
:
(7)是》否符合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通知书;
!
《(8)是《否占压城市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等; —。
《
(9)是否规范!使用了城《建坐标系统、高程系!统等:;
—
(1》0):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紫线”(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蓝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的规定】。;
》。
(11【)建:设项目总平面布【局、用地红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后退距离、建筑!高度、交通》出入口、建筑—立面、?建,筑风格、色彩—等指标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12—)建设项《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合理设置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等要求》; :
(】13)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
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 》。
: ,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
市、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近期建设规—划,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规划编!制工作计划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
(—一)建?设项目选址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对】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基本条件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对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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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等—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应送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发规划条件通知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
(三?)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查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向申请】单,位提出规《划条件?建,设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或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交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组【织进行技术评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六)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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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乡规划的修改 !
: :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的修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修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修】改后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该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的审批程序报批【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后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该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的审批程序报批【。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四)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
】
《
修改?后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该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的审批程》序报批
】
第七条 市、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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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申请办理》规划许可事项报送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窗口受理《对符合?要求的报批资料【提出初步《意见按程序》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按承诺【时间办理资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报单位(个人—)限期补报逾期不】。能补充?完善或不能说—明原因的可以—。将建设?项目申请《。和报批资料退—回
《
第九条 法律!责任 ?
(一!),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勘测发现违反规划许!可的行为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二)】。。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违反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规划条件】、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发放!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书,;
—
2.不按规定!填制:规划许可证书—及其附件、附图的】;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三)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商品房】预售等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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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以》及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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