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金》昌市:城乡规划《审查:审批暂?行规定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
,金昌市城乡规划审查!。审批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
市长张令【平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 :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政府审批在报批【之前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在报送审批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 ,
(二)永昌】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报批之前应当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在报送审《。批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
(三)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在报批之前应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四)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技术审【查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
:(五)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
【(六)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第四条 城乡!规划设计《的审议?审查及评审》工作由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负责《组织
【
?(一)城乡规划委员!会是代表市政—府,负责城乡规》划的组织、协调、议!事机构?。。由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
1.】负责制定金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
2】.审议?确定年度重大—规划:编制事项; 【。
?。
3.审议【规划事项
!
(《1)审议法》定须报省政》府或市政府审批及】报请市人《大审议的所有—规划:事项;
—
《
(2)审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
(【3)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
》(4)审议》建制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
《(5)?审,议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业:项目:、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大型户外广告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筑方案; 【
《
(6》)审议上述》规划的重大调整【; ?
》
4:.审议相《关工作计《划监:督,规划实施; 【
5.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重:大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
—
6.审—。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二)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其!主要职责是
!
1.论证】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
2.评【。审,城市重?要地段的景观设计】;
—
3.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业项》。目、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大型户外广告】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
:。
,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
(1)!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
(2)!。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
—
(3《)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
《
(4》)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控制性要【。求;
【
(《。5)是否具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条件;
!
?
(6?)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要求?;
】
(7?),是否符合《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通知书;
】
:
(8)—是否:。占压:城,市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等;
】
(9—)是否?规范使用了城建坐】标系统?、高程系统等; 】
》
(?10:)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紫,线”(?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蓝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的规定; —
—(11?)建设项目总平【。。面布局、用地红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后退距离、建【筑高度、交通出【入,口、建筑立面、【建筑风?格、色彩等指标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
(1【2)建?设项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合理【设置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等《要求:; :。 ,。
(【13)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
】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市、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近期建设—规,划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规《划编制工作计—划,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
(一)】建设项目选址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对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基本条件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对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等,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应:送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发规划条件通知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三》)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查,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向申请单位提!出规:划条件建设》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或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交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组织进】行技术评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 【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六)!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
第:六条 城《乡规划的修改—
《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的修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
《
,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修《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
《
修改后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该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的审?批程序报批》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
修改后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该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的审批程【。序报批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四)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 】
?
修改后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该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的审批程!序报:。批
《
第七条 市】、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申】请,办,理规划?许可事项报送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窗口受?理对:。符合要求的报批资】。料提出初步意见按】程序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按承诺时间办理】资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报单位(个—人)限期补报—逾期:不,能补:充完善或不能说明】原因的可以将—建设项?目申请和报》。批资料退回 【
,
第九条 【法律责任 —
(【一)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勘—。测发现违反》规划许可的行为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
《(二)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违反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规划?条件、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发放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书,;
】
,。2.不按规定填制规!。划许可证书及其【附件、附《图的;
—
: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三)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商品房预售》等手续的;》
【
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以及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