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金昌市《城乡规划审查审批】暂行规定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
?
》金,昌,市城乡规《划审查审批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
市长张《令平: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
】
: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政府审!。批在报批之前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在报送审批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二)永昌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报】批之前应当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在报【送,审批: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
,(三:)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在报批—之前应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四)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技《。术审查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五)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
【(六:),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第四【条 :城乡规划设》计的:审议审查及评—审工作由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负—。责组织
!
(一)城乡规】划委员会是代表【市政府负责城乡规划!的组织、协调、【议事机构《由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
:
?1.负责制》定金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
2.审议!确定年?度重大规《划编制事项; 】
《
3.审议规划事!项,
】。。。(1)审议法定【。须报省政《府或市政府》审批及报请市人大】。审议的所有规划事】项;
【
?(2:)审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
(3)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
(4)】。。审议建制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
? ,
:(5)审《议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业《。项目、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大型户外广告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筑《方案; 》
?
:
(:6)审议上述规划的!重大调整; —
:
4.【审议相关工作—计划监?。督规:划实:。施;
【
5《.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重大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 》
:
6—.审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其主要—职责是 》
1【.论证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
?
2.评审—城市重?要地段?的景观设计; 【
:
《
3.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业项目、【。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大型户外广告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
【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
(》。1)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
(2】)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 —
(3】)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
(4)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控制性】要求; 》
:
《(,5)是否《具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条】件;
】
(?6)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要求:; ?。
(7】),是,。否符:合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通知—书;: :
,
(—8)是?否,占压城市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等; 《
【。(9)?是否规范《使用了城建坐标【系统、?高程系统等;—
—
(10)—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紫【线”(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蓝,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的规定》。; :
—
,(,11)建设项目总】平面布局、用—地红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后退距离、建筑】高度、交通出入口、!建筑立面、建筑【风格、?色彩等指标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12)建设—项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合理设?。。置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等】要求;? :
: :
,
(13)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
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
—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市、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近期建—设规划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规划编制工】作计划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
《
(一)建设项】目选址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对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基【本条:件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对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等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应送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发【规划条件通》知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
?。(三)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查?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向申请单位提】出,规划条件建设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或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交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组织进【行技术?评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六:)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六】条, 城乡规划的修改】
【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的修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
《
,修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
修改后—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该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的审批?程序报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修改—后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该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的:审批:程,序报批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四)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
】
修改—后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该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的审】批程序报批 — ,
:
第?七条 市、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申请办理《规划许可事项报【送,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窗口受《理对符?合要求的报批资料】提出初步意见按程】。序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按承?诺时间办理》资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报单位(个人)!。限期补报逾期不能补!充完善或不能说【。明原因的可以将建设!项目申请和》报批资料退回— , ,
第》九条 法律责任【。 ,
【(一)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勘测发现违反规划】许可的行为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
(二)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违【。反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规划条件、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发放?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书;
【。 ,
,
,2.不按《规定填?制规:划许可证书及—。其附件、附》图,的;:
?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商,品房预售等手续的】;, ,
—
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以及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