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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乡规划审查】。审批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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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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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乡《规划审查审批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
市长张令平 】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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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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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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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政府审》批在报批之》前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在报送审批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二)永昌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报批之前【应,当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在报送审批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三)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在报批之《前,应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
(四)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技术审查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
《
(五)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
《
(六)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四,条 城乡规划设计的!审议审查及评审工】。作由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负责组织 【
,
》(,一)城乡规》划委员会是》代,。表市政府负责—城乡:规划:的组织、协调—、议事机构由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
1.负【责制定?金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
—。
2.审议确—定年度重大规划编】制事项;
!
3.审议【规划事项
!
(1)审议法!定,须报省政府或市政】府审批及《报请市人大审议【的所有规划》事,项; ?
?。。
(》2)审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3):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 :
(?4,)审议建制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
(5—)审议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业项《目、: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大型户》外广告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筑方《案; ?
:。
?
(6)审议上述!规,划的重?大调整; 》。 ,
》
,4.审议相》关工作计划监督【规划实施; —
【5.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重?大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
】
:6.审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二)—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其主要职责是 【
《。
1《.论证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
《
2.?评审:城,市重要地段的—。景观设计;》
3!.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业项?目、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大型:户外广?告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
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
(1)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
(2)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 —
?
(3》。)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
(4)—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控制—性,要求; 《 ,
《
(5)》是否具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条件;
】
(6)【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要求;》
—
(7)是—否,符合: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通知《书;
!
(8)是否占压城!市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等—;
】
(9)是否规【范,使用了城建坐标系】统、高程《系统等;《
》
(10)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紫!线”(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蓝: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的规定;—
《
(11)建!设项目总平面布【局、用地红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后退?距离、建筑高—度、交通《。出入口、建筑立【面、建筑《风格:。、色彩?等指标?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12)《建设项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合理【设置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等要求;
!
(13)【。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市、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近期建设规划】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规划编制工作计!划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
?。
(一)建—设项目选址 —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
对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基本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对: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等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应送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发规划条—件通知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三)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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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向申请单位提出!规划条件建设—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或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交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组织进行【技术评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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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六)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
第六条《。 城乡规划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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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的修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
,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修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
修?改后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该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的审批—程序:。报批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修改【后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该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的审批【程序报批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四)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 ?。
》
修改后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该!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的审批程《序,报批
—
第七条 市、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申请—办理规划许》可,事,项报送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窗口受?理对符合要》求的报批《资料提?出初:步意见按程序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按承【。诺时间办理资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报?单位(个人)限期补!报逾:期不能补充完善【或不能?说明原因的可以【将建设项目申请和】报批资料退》回
第九!条 法?律责任
!
(?一)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勘测发?现违反规《划许可的行为—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二)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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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规划条》件、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发放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书; !。
2】.不按规定填制【规,划许可证《书及:其附件、附图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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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三)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商品房预售等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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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以!及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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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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