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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昌市城乡规划【审查审批暂行规定】 :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   金昌市城乡!规,划审查?审批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 市长张令》平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  【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政府审批在报批!之前:。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在报!送审批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二)《永昌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报批—之前应当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在报送审!批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 ,(三)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在【报批之前应》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四)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技术【审查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   》 , (五)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    (六】)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 《。第四条 城乡规划设!计的审议《审查及评审工作由】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负责组织  !  (一)城【乡规划委员会是代】表市政?府负责城《乡规划的《组织、协调、—议事机构由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    1.【。负责制定金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    2.审!议确定年度重大规划!编制事项; 】    《 3.审议规划【。事项 —   (1)审】议,法定须报省政府或市!政府审批及报请市人!大审议的所有规【划事项;  !  ?(2)审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  《  (《3)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  (4)审议】建制: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    《 (5)审》。议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业项》目、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大型户外广告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筑方案】;   【 (6)审议上】述规划的重大—调整;?    【。 ,。4.审议相关工作计!划监督?规划实施《;    】 5.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重大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   【 6.审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其主?要职责是 【    《 1.?论证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    》 ,2.评审城市—重要地段的景观设计!;  —  3.》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业:。项目、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大—型户外广《告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    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 (1)《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  (2》)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 ?  :  (3》)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控制性要!求; 》    《 (5)是否具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条,件;:。    【 (6)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要求; 《    (】7)是否符合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通—知书; —   ? (8)是—否占压城市》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等; 】。    (9)!是,否,规范使用了城建坐标!。系统、高程》系统等; —。    —(10)《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紫线”【(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蓝?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的!规定;  】  (11—)建:设项目总平面布【局,、用:地红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后退距离、—建筑高度、交—。通出入口《、,建筑:立面:、建筑风格、色彩等!指标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2)建设项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合理设】置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等要【求,;  —  (1》3)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 —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 市、?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近期建设规划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规【划编制?工作计?划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一:)建设项《目,选址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 对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基【本条件?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对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等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应送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发规划条件通【知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三)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查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向申请单位】提出规划条件建【设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或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交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组织—进行技术评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六)?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 : 第六条 城乡】规划的修《改 ?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的修】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修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修,改后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该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的审?批程序报批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 , :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修】改后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该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的审批【程序:报批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四)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 》   修改—。。后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该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的审?批程序报批 — 《 第七条 市、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申请:办理规划《许可事?项报:送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窗口受理对—符合要求的报—批资料?提出初步意见按【程序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按承诺时间【办理资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报单位(【个人)限期》补报逾期不能补充完!善或不能说明—。原因的可以》将建设项目申请【和报批资料退回 ! , 第九》条 法律责任 ! ,   (一)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勘!测发现违《反,规划许可的行—为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二)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违反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规划—条件、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发—放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书; 》 ?。   2.—不按规?定填制规《划,许可证书《及其附件《、,附图的;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三)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商?品,房预售等手》续的; 【   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以及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