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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乡规划审查审批】暂,行规定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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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乡规划审!查审批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
市?长,张令平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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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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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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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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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政府审批在报—。批之前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在报送审批》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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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永昌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报批之前《应,当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在报送审批—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三】)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在报!批之前应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四)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技术审查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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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
(六!)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四条! 城:乡规划设《计的审议《审查及评审工—作由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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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规划委员会是代表!市政:府负责城乡规划的组!织、协?调,、,议事机构《。由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
1.》负责制?定金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
2.审议确【定年度重大》规划编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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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规划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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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法:定须报省政府或【市政府审批及—报请市人大审议【的所有规划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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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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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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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建制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
《(5:)审议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业项目、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大型户外广告【。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筑方案;》
(!6)审议上述—规划的?重,大调整; —
:。
4.审议】相,关工作计划监—督规:划实施?;
】
5:.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重大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
】6.审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二):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其—。。。主,要职:责是 《。
1.】论证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
—
2.评审城市【重要地?段的景?观设计;
!
3.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业项目、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大型户外》广告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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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
,
《(1)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
(2)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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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
(4)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控制性要《求;
》
《
(5)是》否具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条件;
!
(6)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要求;
】
(》7,)是否符合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通知书《;,
》
(8)是【否,占压城市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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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规范使用》了城:建坐标系统》、高程系统等;【
(!10)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紫线”(《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蓝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的规定》;
【
(?11)建设项目【总平面布局、用地】红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后退距离、【建筑高度、交通出入!口,、建筑立面、—建筑风格、色彩等指!标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12)建设项【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合理设置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等要求;
】
》(13)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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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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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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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近期》建,设规:划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规划编制工!作计:。划,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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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项目选址—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
对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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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对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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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等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应送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发规划条件》通知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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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三,)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查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向申请单!位提出规划条—件建设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或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交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组织进《行技术评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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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六)》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六!条 :城乡规划《的修改 》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的修改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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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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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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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
修改后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该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的审批程—序报批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修改【后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该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的审批程序】报批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四)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
】
修改—后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该?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的审批程序报批 】
《
第七?条 市、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申请办《。理规划许可》事项报送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窗口:受理对符合》要求的报批资料提出!初步意见按程序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按承诺时间办理】资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报单位(》个人)限期补—报逾期不《能补充完《。善或:不能说明《原,因的:可以将建设项目申请!和报批资料退回 】
《
第九条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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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勘测发现违【反规划许可》的行为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二—),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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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规划条件、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发】放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书; 《
《
2《.不按规定填制【规划许可证》书及:其附件?、附图的;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三)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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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商品房预售等!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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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以及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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