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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收集和移交》
第七条 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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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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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并及《时将变更部》分的资料补充—到相关现状资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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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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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进行】测量形成准确的【和,符合归档要求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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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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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下管线测量成!果;
《。 (三】)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 —(四:)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信号传输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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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和地下专业管线【图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并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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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第,十五条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应由》。协商确定《的,单位负责《统一编制并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没有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各自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分》别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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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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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和数据!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八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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