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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收【集和移交
第!七条 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
】 , 第八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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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并及时将变更部分!的资料补充到相关】现状:资,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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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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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进行测!量形成准《确的和符合归档要】求,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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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
】 (二?)地下?管线测量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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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 (四)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信号传输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 ?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和地下—专业管线图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并【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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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 第十五》。条,。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应由协商确定的单位!负责统?一编:制并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没有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各】自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分别】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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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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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和数据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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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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