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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收!集和:移交 第七】。条 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 ! 第八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并及时】将变更部分的资【。料补充到相关现状】资料中 【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进!。行测量形《成准确?的和符合归档要求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 ? ,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 —  《   (二)地下管!线测:量成果; 】    (三)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四)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信号传—输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和地:下专业管《线图: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并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 第十四条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 第【十五:条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应由协商确定的】单位:负责统一编》制,。并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没有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各自—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分:别报:送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和数—据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八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