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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 (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市 长 郑】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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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三【月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确保公共【消火栓?完好:、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
第三条 !本市市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管理、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成后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经常检查公共【消火:栓的:安全运?。行情况定期》保养:并,试放水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
第八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修】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城市公共消—火栓:完好的义务》发现城?市公共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维修【对破坏、损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
? (三)《损坏、盗窃》公,共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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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
!。 (五)妨碍灭火】取水或损害公共消火!栓,。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组织消防—演习用水应在—城,市供水单位指定的公!。共消火栓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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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政、绿化、环卫等市!政用水在不妨—碍灭火取水的情【况下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在指定的!装有水表的公共消】火栓上?取,水并按?实际用量《交纳水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城市《公,共消火?栓,或,者在城?。市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冶: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县,(,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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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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