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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市 长 郑玉生【 二○○八年三】月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确—保公共消火栓完【好、: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 第三条 —本市市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管理【、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成后《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 , 第:六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经常检查公共!消火栓的安全—运行:情况定期保养并【试放水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 第八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修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 《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城:市公共消火栓完【好,的义务发现城市【公,共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维修?对破坏、《损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 ?   (《一)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  《 (:。三)损坏、盗—窃公:共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  》 (四)在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 :  (五)妨碍灭】火取水或损害公共消!。。火栓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组织:消防:演,习用水应在城市供】水单位指定的公共】消,火栓取水 第十二!条 市政、绿化【、环卫等市政用水】在,不妨碍灭火取水【的,情况下?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在指】定的装有水表—的,公共消火《栓上取水并按实际】用量交纳水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城市公共—消火栓或者》在城:。市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冶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县(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