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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 , , ,(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市 !长 郑玉生》。 :二○○八年》。三月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确:保公共消火》栓完好、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 》第三条 本市市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管理、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成后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经常检【。查公:共消火?栓的:安全:运行情况定期—保养并试放》水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 第八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修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 》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城市【公共消?火栓完好的义务发现!城,市公:共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维修对破坏、】损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 》  (一)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 ?   (三)损坏】、盗窃公共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   (四)【在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 —   ?(五)妨碍灭火取水!或,损害公共消火—栓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组织消》防,演习:用水:。应在城市供水—单位指定的公—共消火栓取水 第!十二:条, 市:政、:绿化、环《卫等:市政用水在不妨碍灭!火取水?的情况下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在指定的装有】水表的公共消火栓】上取水并按实际用】量交纳水费 —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城市公共消火栓或!者在城市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冶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县(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