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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  :(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市 长 郑玉!生 二○○—八年三月《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确保公》共消火栓完好、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 第三《条 本市市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管理、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成后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 , 第六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经《常检查公共消火【栓的安全运行情况】定期保养并试放【水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 :第八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修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 ?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城市公共消—火栓完好的义—务发:现城市公共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维修对!破,坏、损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   (—三):损坏、?盗窃公共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 ?   (四》。)在: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   》(五)妨碍灭火取水!或损害公共消火栓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组织消—防演习用水应在城】市供水单位指—定的公共消》火栓取水 》 第十二条 市【政、绿?化、环?卫等:市政用?水,在不妨?碍灭火取水》的情况下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在《指定的?。装有水?表,的公共?消火栓上取》水并按实际用量【交纳水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城市公共消火栓【或者在城市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冶【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县(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