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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  (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 ,市 :长 郑玉生 二○!○八年三月三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确保公共《消火栓完好》、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 第三条 本!市市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管理、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成—后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经常【检,。查,。公共消火栓》的,安全运行情》况定期保养并—。试放水?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 第八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修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 】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城市公?共消火栓完》。好,的义务?发现城市公共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维!修对破坏、损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 】   (二)—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 ?   (三)损坏】、盗窃公共》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   (四)在】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   !(五)妨《碍灭火取水或损害】公共消火栓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组织消防!演习用水应在城市供!水单位?指定的公共消火栓取!水 第十二条 】市政、绿化、—环卫:等市政用水在—不妨碍灭火取水【的情况下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在—。指定的装有水表【的公共消火栓上取水!并按实?际用量?交纳:水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城市《公共消火栓或者在】城市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冶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 ,第十六条《 县(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