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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 ,(,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市《 长 ?郑,玉生 二○—○,八年三月《三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确保公】共消火栓《完好、?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 第三条》 本市市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管,理、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成后】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经常检查公共消】火栓的安全运行【情况定期保养—。并试放水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 !第八: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修》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城市公共《消火栓完好的义务】发现城市公共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维修—对破坏、损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 】。。   ?(一)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   (】三)损坏、盗窃【公共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  】 (四)在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 《   (五)妨【碍灭火取《水或损害公共消【。火栓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组织消防演习】。用水应?在城市供水单位【指定的公《共,消火栓取《水 第十》二条 市政、绿化、!环卫等市政用水在】不妨:碍灭:火取水的情况下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在:指定的装有水表的公!共消:。火栓:上取水并《按实际用量交—纳水费 《。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城市公共【消火栓或者在—城市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冶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县(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