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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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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市 《。。长 :郑玉生
二○○】八年三月《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确】保,。公共消火栓》完好、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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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市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管理、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成后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经—常检查公共消—火栓的安全运行情】况定期?保养并试放水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
第八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修: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城《市,公共消?火栓完好《的义务发《现城市公共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维】修对破坏、损—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
—(三:)损坏、盗窃公共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
— , (四)在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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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妨碍灭火取水或】损,害公共?消火栓的其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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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组织》消防演习《用,水应在城市供水【单位指定的公共消】火栓: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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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政、绿化、环卫】等市政用水在不妨】碍灭:火取水的情况—下,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在指定《的装有水表的公共】。消,火栓上?取水并按实际用量交!纳水:。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城市公【共消火栓或者在城市!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冶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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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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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县(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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