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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 ,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 市: 长 郑玉生 二!○○八年三月—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确保:公共消火《栓完好、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 ! 第三条 》本市市?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管理、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成《后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经—常,检查公共消火栓的】安全运?行情况定期保养并】试放水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 第《八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修: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城市公【共消火?栓完好的《。义务发现城市—公共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维修对【破坏、损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  【 (二?。)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   (三】)损坏、盗窃公【共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   (四)!在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   【(五)妨碍灭—火取水或损》害公共消火栓的【其它:行,为 :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组《织消防演习用水【。应在城市供水单位指!定的公共消火栓取】水 第十》二条 市政、绿化、!环,卫等市政用水在不】妨碍灭火取水的情况!下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在指定【的装有水表》的公共消火栓—上取水并按》实际:用量交纳水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城市公共》消火栓或者在城市】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冶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县(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