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财政资金(【含国:债资金);
— (二)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国家统一借贷的!国,内,外资金;
》 :(四)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 , (:。五)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资金;
【 (六)社会—捐助资金;
】(七)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八)国?有资产投《资或者以其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
(九—。)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主管!全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监察、】。。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各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批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项目法】。人的干涉
第六!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采用经依法—核实、?。确认后的《部门:审计或单《位,内部审计及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
部门审计【。或单位内部》。审,。计及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国家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 ,
第二章 ! 审计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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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立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计和实施审》计监督
(一】),。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二)多?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三)!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审计?机,关负责;
》 (四)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由市级审计机!。关,负责;
》 (五)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的建设项目由上【一级审计《机关:指,定的审计机关负【责;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对?同一审计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所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都【。应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审计结束后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调查或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查清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一)违【反城市?建,设规划、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的,。;
(二)违】法,违规筹集建》设资:。金的;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职!责不到?位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四)采购】、供货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或《者其采购、供货合】同中的标底物价格】、质量、规》格、型号、性—能,数量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五)变更签证【失实或理由》不充分的
(】六)未?能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管理的
— (:七):未经批准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
!
第三章 ! 审计?内容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列入投】。资或建设计》划;
(二【)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三)设计!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与批复的内容】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 (四)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招标文件、》标底价、投标—价,。、合:同价是否真实合【理;
? (五)》建设项目各项前期】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前期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建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预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审—批、执行情况—;
(》二)设计或签证【变更内容《依据和真实情况
】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投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 (五)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情况?;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七—)工:程结算情况;
!(八:)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 (九)《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 :(,十,)建设单位》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 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但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二)】竣工工程决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环境保护情况;
! (六)工程造价情!况;
(七【)对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进行!评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
》
?
,第四章? 审计结果—。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
? 第十八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未拨【付的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财政【部门停?止拨付;
— (二)已拨付的】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建设单】位停止支付》。工程款全《额上缴财《政,。;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已确认】支付的工《程价款由审计机关责!成建设单位》追回全额《。上缴财政
— (四)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工】程其:工程款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由审核基—本费用和《核,。。减额费用两部分构成!由财:政部门专项予以安】排解决其《中竣工决算审计的】定额、清单计价审】。。核基本费用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第?四、五?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下!浮10%执》行;跟踪审计的【。。。审核基本费用按【第六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下浮1!0%执行;核减【额费用按核》减额的?3,%执行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能够》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各个阶段】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复查核》实并做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决定不予采!。纳,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的应】。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予!以反映;对需—要,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的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 :有关单位应当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二:十,三条 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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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 ,(二)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机【。关也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对审》计机关通报提—请调:查或者协助调查的审!计事项?拒不调查或者拒不协!助调查的;
(!三)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费,。用结算不以审计结果!据实结算的;—
(《四)接到审计—机关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不予执行的;
!(,五)对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办理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的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审!计、:发,改,、财:政、建设、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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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07年?6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及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