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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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财政资》。金(含国债资金);!。
(二)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 (三《)国家统一》借贷的国内外资金;!
(四)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五)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资金!;
(六)社】会捐助资《金;
(七)】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八)国!有资产投资或者【以其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
【 ,(九)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主管全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监》察、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各】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批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五条 !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项目法人的【干涉
》第六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采用经依法核实、】确认后的部》门审计?或单位?内部审计《及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
—部门审?计或单位内部审【计及: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国家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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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计管辖?
《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立!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计和实施审》计监督
》 ,(一)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二)?多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 (三)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审计机关负—责;
(—四):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由市级》审计机关《负责;
—。(五)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的建】设项:目由上一级审计【机关指定的审计机】关负责;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对同一审计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第九条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 第十条 — 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所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都应!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审计结束后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调查或《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查—清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 (一)违反—城市建设规划—、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的;
《 (二)违—。法违:规筹集建《设资金的;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职!责不到位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四)》采购、供《货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或,者其采购《。、供货合同》。中的标底物价格【、质量、规格、型号!、性能数量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五)变更签—证失实或《理,由不充分的
— (?六)未能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管理的
《 (七)未—经批准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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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计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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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建设项目是否】列入投资《或建设计划;
】 (二)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三)设计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与》批复的内容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招!标文件、标底价、】投标价、合同价是否!真实合理;》
(五)建设项!目各项前《期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前期【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建】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预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审批!、执行情况;
】 (二)设计或签】证变更内容依—据和真?实,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投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五)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情,况;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七)?工程结算情况;【
(八)—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 ,(九)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建设单位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 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但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十五条 】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二!)竣工工程》决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环境?保护:情,况;
? (?六)工程造价情况;!
?(七:)对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进行评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 》 审计机关》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
【。
—第,四章 审》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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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未拨付】的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财!政部:。门停:止拨付?;
(二—)已拨付的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建设单位停止—。支付:。工程款全额上缴【财政;?。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已确认【支付的工程价—款由审?计,机关责成建设单位】追回:全额上缴财》政,
(四)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工程其》工,程款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由】审核基本费用和核】减额费?用两部分构成—由财政部门专项予】以安排解决其—中,竣工决算审计的定】额、清单计》价审核基本费用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第四、《五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下浮1【0%执行;跟踪审计!的,审核基本费用按第】六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下浮?10%执行;—核减额费用按核【减额的3《%执行
—第二十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能够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各个《阶段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和相关资—料,
: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复查核实并做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决定不!予,采纳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的】应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予以【反映;对需要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的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有》关单位应当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 第二十三条 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 (二)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机关:也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对【审计机关通报提【请调查或者协助调查!。的审:计事项拒不》调查或者拒不协助】调查的;
(三!)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费《用结算?不以审计结果—据实结算的;
】 ,(四)接到审计机】关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不《予执行的;
— (?五)对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办—理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的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审计、发改—、财政、建设、【。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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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07年6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及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