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财政资金(含—国债资金)》;
(二—)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 (三?)国家统一》借贷:的,国内外资金》;,
(四》)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五】)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资金《;
(六—)社会捐《助资金;
(】。。七,)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 (八)国有资产投!资或者以其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
: (九)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主管—全,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监察、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各》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批—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项目法人的》干涉:
第六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采?用经:依法核实、》确认后的部门审计】或单位内《。部审计及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
】 , 部门审计或单位】内部审计及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国家审计监督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 ?
第二》章, 审计管辖【
,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立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计和实】施审计监《督
《(一)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二)!多,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 (三)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审?计,机关负责;
(!四)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由市级审—计机关负责;
!(五)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的建:设项目由上一—级审:计机关指定的—审,计机关负《责;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对同一《审计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所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都?应,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审计结束后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调查或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查清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 (一)违反城市】建设规划、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的;
! (:二)违法违规—筹集建设资金的【;
?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职责不到位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四【)采购、《供货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或《者其采购、供货合】同中的标底物价格、!质量、规《格、型号、性能数量!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五【)变更签《证失实或理由—不充分的
— (六?)未能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管理的!
(七)未【经批准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
【
第三】章 审计》。内容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建设项目】是否列入投资或【建设计?。划;
》(二)?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 (三《)设:。计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与批复的内】容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招标—。文件、标《。底价、投标价—、合同价是否真实】合理;
》 (五)建设项目各!。项前期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前期—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建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预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审批?、执行情况;—
(二)设计或!。。签证变更《内容依据《和真实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投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 ,(五)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情:况;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七)工程》结算情?况;
(八【)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九)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建设单位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但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二)竣《工工程决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 (五?)环境保护情况【;,
(《六):工,。程造价情《况;
(七)】对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进行《评,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 审计机关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
】
第四章 —审计结果
—
《
第】十七条 《。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拨付的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财政部门!停止拨?付,;
? (二)已拨付【的,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建设》单位停止支付工【程款全额上缴财【政;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已确认支付》的工:程,价款由审计机关责成!建设单位《。追回全额上缴财【政
(四)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工程其工程款!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由【审核基本费用—和核减额费用两【部分构成由财政部】门专项予以》安排解决其中竣工决!算审计的定额、清单!计价审?核基本费用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第,四,、五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下浮10%执行;】跟踪审计的审核基】本费用按第六—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下,浮10?%执行;核减额【费,用按核减额的3【%,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能够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各个阶段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复查核!实并做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决定《不予采纳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的应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予以反】映;:对需要?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的,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有关单位《应当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二十三条 !。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 (二)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机关也》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对审计机【关通:报提请调查或者【协助调查的审计事项!拒不调?查或者拒不》协助调?。查的;
(三)!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费用—结算不以审计结【果据实结算的;
! (:四)接?到审计机关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不予执?行的;
(五】)对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办—理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审计《。、发:改、财政、建设、】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07年6!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及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