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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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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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财政资金(含国】债资金);
【 (二?)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国家统一借贷!的国:内外资金《;
(四)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五!)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资金《;
(六)社会!捐助资金;
】(七)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 (八)》国有资产投资或者】以其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
(】九)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主—管全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监察、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各】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批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 第?五条 ?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项目法》人的干涉
》 第六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采用经依!法,核实、确《认后的部门审计或】单位:内部审计及》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
—。。。。 部门审》计或单位内部—审计及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国家审计】监督
第七条 !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
第二】章 《审计管辖
】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立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计,和实施审计监—督
? (一)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二)多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三)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审》计,机关负?责;
(四【)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由市级?审,。计机关?负责;
—。(五)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的建!设项目?。由,。上一级审计》机关指定的》审计机关负责;
!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对同一审计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所】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都应?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审计结束后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 ,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调!查或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查清—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一)违反城》市建设规《划、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的;
】 (?二)违法违》规筹集建设资—金的:。;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职:责不到位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四)采购【、供:货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或者其采购】、供货合同中—的,标底物价格、—质量、?规格、型号、—性,能,数量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 (五)变更签证失!实或理由不充分【的
(六—)未能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管理的】
?(七)未《经批准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
【
《第三章 审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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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列入投资或建—设计划;
(二!)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 (三)设计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与!批复的内容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 :(四)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招标文件、【标底价、投标价、】。合同价是《否真:实合理;
— (五)建设项目各!项前期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前期: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建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预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审批、执行情况】;
? (二)设计—或签证变更内容依据!和,真实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投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五)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情况;
】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七)工《程结算情况》;
(》八,。)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九)—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建设】单位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但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二)竣工工》。程决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 (五)环境保】护情况;
— (六)工程造价】情,况;
(七【),对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进行评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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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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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拨付的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财政?部门:停止拨?付;
(二)已!拨付的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建设单位停—止支付工《程款全?额上缴财政;
】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已:确认支付的工程【价款由审计机关【责成建设单》位追回全额》上缴财政
(四!)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工程】其工程款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由《审核基本费用和核】减额费用两部分【构成由财政》部门专项予以—安排解决其中—竣工决算审计—的定额?、清单计价审核【基本费用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第?四、五?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下浮!10%执行;跟【踪审:计的审核基本费用按!第六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下浮【10%执行》;核减额费》用,按核减额《的3%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能够》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各个阶段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复查核实并做—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决定不予采纳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的应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予以!反映;对《。需,要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的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 有:关单位应当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 , 第二十三条 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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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二十《。五条 ?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机关也】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二,)对审计《机关:通报提请调查—或,者协助?调查的?。审计事项拒》不调查或者》。拒不协助调查的【;
(》三)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费用】结算:不以审计结果—据实结算的;
【 :(四)接到审计【。机关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不予执行的;
! (五)对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办理!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审》计,、发改、财政、建】设、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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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07年6《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及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