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 (一)财政资金(!含国债资金);
】 (二)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国家统一借贷的】国内外资金;
!(四)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 (五)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资金;
! (六)社—会捐助资金;
【 (七)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 (八)《国有:资产投资或者以其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
(】九)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主管全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监察、—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 ,各,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批》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项目!法人的干涉
— 第六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采用经?依法核实、确认后】的,部门审?计或单?位,内部审计及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
》部门审计或单—位内部审计及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国家审计监督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
第二章 】 审计管辖
】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立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计和实施审计监督
! , (:一):。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 ,(二)多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三)!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审计机关!。负责;
(四)!。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由—市级审计机》关负责;《
(五)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的建设项目由】。上一级审计机关指定!的审计机关负责;】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对同一审计—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第九条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所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都应】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审计结束后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调》。查或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查清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一)—。违反城市建设规划、!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的;
(二)违!法违规筹集建设资金!的;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职责不到位!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四】)采购、供货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或者其采购】、供:。。货合同中的》标底物价格》、质量、规格、型号!、性能数量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五?)变更签证》。失实或理由不—充分的
《 (六《)未能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管理:的
(七—)未经批准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
! , ,
:第三章 》审计内容
》
】 第十二条 !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列,入投资或建》。设计划;
(】二)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 (三)设计【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与批复的内容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招标文件》、标底?价、投标价、合【同价是否真实—合理;
(五】)建设项目各项【前期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前期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建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预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审批—。。、,。执行情况;
【 (二)《设计或签证变—更内容依据》和,真实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投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 (四)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五)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情况;
》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 (七)》工程结算《情况;
(八】)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九)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建设单位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但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十五:条 :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 (二)》竣工工程决》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环?境,保,护情况;《
(六)工程造!价,情况;
》 (七)对》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进行评?审;: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
【
第四章 【 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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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
— 第?十八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拨付的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财?政,部门停止拨付—;
(》二,)已拨?付,的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建设单?位停止支付工程款】全额上缴《财政;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已确认支付的工程价!款由审?计机关责《成建设单位追回全】额上缴财政》
?(四:)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工程其工程款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由审核基》本费用和核减—额费用两部分构【成由财政部门专项予!以安排解决其—中竣:工决:算审计的定额、清】单计价审《核基本费用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第四、五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下《浮10?%执行;跟踪—审计的审《核基:本费用按第》六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下浮10%执【行;核?减额费用按核减【额的:3%执行
》 第二十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能够》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各个【阶段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和相关资料
!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复查核实并做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决定不予采纳!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二《条 :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的应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予以反映;】对需要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的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有》关单位应当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二:十,三条 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 :(二)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机】。关,也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二?)对审?计机关通报提请【调查或者协助调查的!审计事项拒不—调查或者拒》不协助调《查的;
(【三)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费用—结算不以审计结果据!实结算的;
【 (四?)接到审计机关【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不予执行的;】
, :(五)对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办理: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审计、发—改,、财政?、建设、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07年6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及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