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财政资金(含】国,债资金); — , (二)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国】家统一借贷的国【内外资金;》   (四)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五)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资金;—   (六)社会捐!助,资金; 《  (七)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八)【。国有资?产投资或者以其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  《 (九?。)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主管全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监《察、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 各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批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项目法?人的干涉 》  第六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采用—经依法?核实、?确认后?的部门审计或单位】内部审计及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   部门】审计或单位内—部审计?及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国家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   ? :第二章? ,  审?计管辖   —  :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立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计和实!施审计监督  【。 (一)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 (二)多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三)】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审:计机关负责;—   ?(,四):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由市级审计机【关负责;   【(五)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的建设项《目由上一《级审计?机关指定的审计【机关负?责;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对同一审计—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所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都应?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审,计结:束后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调《查或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查:清,。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一》),。违反城?市建:设规:划、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的;  !。。 (二)违》法,违规筹集建设资金的!;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职责!不到位?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四】)采购、供》货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或者其采购—、供货合同中的标】底物价格、质量、规!格、型号、性—能,数量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五)变更签证!失实或理由》不充分的  — (六)未能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管理的  ! (七)未经批【准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 》    《 第三章  审计!内容  《       【。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列入投《资或:。建设计划;   】(二)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 (三)设计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与批《复的内容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 , (四?。),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招标:文件、标底价、投】标价、合同价—是,否真实合理;—。。   ?(五)建《设项目各项》前期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前期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建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预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审—批、执行《情况;?  : (二)设计或签证!变更内容依据和真】实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投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 (四)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五)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情况;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 ,(七)工程》结算:情况; 《  :(八)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九)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建?设单位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 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但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  (二)竣工工】程决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环境保?。护情况;  — (六)工程造价情!况;   (七)对!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进行评审;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      第!四章  审》计结:果 :  :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拨付!的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财—政部门停止拨付【。; :。  (二)》。已,。。拨付:的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建,设单:位停:止支付工程》款全额?上缴:财政;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已确认支—付的工程价款由【审计机关责成建设】单位追回全额上缴财!政   (》四)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工程其工!程款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由】。审核基本费用和核减!额费:用两部分构成由【财政部门专项予以】安排:解决其中竣工决算】审计的定额、清单计!价审核基本费用【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第四、】五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下浮1?0%执?行,;跟踪审《计的审核《基本费用按第六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下浮】。10%执行》;核:减额费用按核减额】的,3%执行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能够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各个阶段【。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复查核实并做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决定不予采纳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的应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予以反》映;对?需,要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的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有关—单位应当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二十三条《 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 ,   《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机关也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对审计机关通】报提请调查》或者协助调查的审】计,事,。项拒不调《查或者拒《。不协助调查》。的;   (三)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费用结算—不以审计结果据实】结算:的;   (四【),接到审计《机关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不予执行的; 【  (?五)对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办理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审计》、发改、财》政、建设、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 ,则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07年6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及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