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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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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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财政资—金(:含国债?资金);
— (二)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 ,(三)国家统一【借贷的国内外资【金;
(—四)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 (?五)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资金;
(六)!社会捐助资金;
】 (七)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 (八《)国有资《产投资或者以—其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
(九)】。。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主管全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监察、!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各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批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项目法人的—干涉
《 第六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采用经依法核!实、确认《后的部门审计或【单位内部审计及【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
部门审计!或,单位:内部审计及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国家审计监督
! 第七条 》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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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计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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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立,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计和实施—审,计监督
(【一)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二)多!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三!。)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审计机关负责;
! (四)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由市!级审:计机关负《责;
(五)】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的建!。设项目由《上一级?审计机?。关指:定的审计机关负【责;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对》同一审计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第九条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所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都应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审计结束后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调【查或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查清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一)违反】城市建设规划、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的;
! (二)《违法违规筹集—。建,设资金的;
—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职【责不到位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四《)采购、供货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或《。者其采?购、供货合同中【的标底?。物价:格,、质量?、规格、《型号、性能数量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五:)变更签证》失实:或,。理,由不充?分的
》(六)未能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管【理,的
(七)未】经,批准: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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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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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建设?项目是否列入投【资或建设《计划;?
(二》)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三)设计》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与批复的内!容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招标文?件、标底价、投【标价、合同价是否真!实,合理;
(【。五,),建设:。项目各项前期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前期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建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预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审批、执行【情况;
(二)!设计或签证变更内】容依据和《真实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投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五)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情况;
!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 (七)工—程结算情况;
【 (八《)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九)?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建设单《位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但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 (二?)竣工工程决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环境保护情况;】
(六)工程】造价情况;
【 (七)对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进行评审;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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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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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拨:。付的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财?政部门停止拨—付;
》(二)已拨付的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建设单位停止】支付工程款全额【上缴财政《。;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已确认支《付的工程价款由审】计机关责《成建设单位》追回全额上》缴财政?
(《四)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工程其】。工程款?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由审核?基本费用和》核减额费用》。两部分构成由财政部!门,。专项予以安排—解决其中《竣工决算审计的定额!、清单计价审—核基本?费用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第四《、,五,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下!浮1:0,。%,执行;跟踪审计的】审核基本《费用按第六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下》浮,。。10%?执行;核《减额费用《。按核减额的3%【执行
《。 第二十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能够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各个阶段【。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复查核实并!做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决定不予采—纳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的】应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予以反映》;对需要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的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有】关,单位应当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二十三条 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 , (二)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机,关也: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二?)对审计机关通报提!请调查或者协助【调查的审计事—项拒不调《查或者?拒不协助调查的【;
: (三《。)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费用》结算不以审计结果据!实结算的《;
(四)【接到审计机关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不予执行的;
【 :(五:)对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办理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的《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审计、发改、—财政、建《设、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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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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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0—7年:6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及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