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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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财《政资金?(含国债资》金);
》 (二)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国家统一借贷的国!内外资金;》
(四)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 ,(五)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资金:;,
(《。六):社会捐助资金—;
(七—)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 (八?),国有资?产,投,资或者以其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
(》九)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主管》全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监察、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各,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批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项?目法:人的干涉
》 第六条》。 ,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采用经【依,法,核实、确认》后的部门审计或单位!内部审计及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
,。 ,。 部门?审计或单位内—部审计及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国家审计监督【
: ,第七条 《。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
第二章 】审计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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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立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计和《实施审计监督—
(一)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二)多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三)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审计机关负》责;
(四【)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由市级审计!机关负责;》
(五)—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的建设—项,目由上一级审计机关!指定的审计机关负】责;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对同一审计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 第十《条 : 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所: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都应》。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审《计结束后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调查或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查清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一)违反】城,。市建设规划、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的;
(二!)违法违《规筹:集建设?。资金的;《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职】责不到位《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四)采购、】。供,货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或者其采购【。、供货合同中的标】底物价格、》质量、?规格、型号、性【。能数量?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五)】。变更签?证失实或《理由不充分的
!(六)未能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管理的】
(七)未【经批准?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
【
第:三章 审》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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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建设项目是否列!入投资或建设计划】;
(二)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三)设计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与批》复的内?容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招标文件、标底价!、,投标价、《合同价是《否真实合《理;
(五)】建设项目各项前期】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前期》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建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预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审?批、执行情况;
! (二)设计—或签证变更内容依】据,和真实情况
—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投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五)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情况;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七—)工程结算情况;】
(八)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九)—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建】设单位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但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 第?十五:条 :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 (二)竣工工程!。决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环境保护情况—;
: (?六)工程造价—情况;
》 (七)《对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进行评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
第!四章:。 审计结果
【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未拨付》的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财政部【门停止拨付;
【 (二《)已拨付的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建设单位停止—支付工程《款全额上缴财政;】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已确认支付的工】程,价款由审《计机:关责成建设单位追】回全额?上缴财?政,
(四》)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工程其工】程款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由审核】基本费用和》核减额费用两部分】构成由财《政部门专项》予以安排解决其【中,。。竣工决算审》计的:定额、清单》计价审核基本费【用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第!四、五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下浮10%执!行;:跟踪审计的审核【基本费用按第六【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下》浮10%执行;【核减额费用》按核减额《的3%?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能够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各个阶段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和】相关资料
》 第二十一条【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复查核实并做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决定不予采纳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二条 】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的应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予以反映;—对需要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的?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有—关单位?应当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二十三条《 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 》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 (二)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机,关也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二)》对审计机关》通报提?请调查或者协助调】查的审计事项拒不调!查或者拒不协—。助调查的;
【 (三)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费用—结算:不以审?计结果据《实结:算,的;
《 (四)接》到审计?机关: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不予执行的【;
(五)对】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办理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审计《、发:改,、财政、建》。设、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07年6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及【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