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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  (?一):财政资金(含—国债资金);—   (《二)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国家统一》借贷的国内》外资金; 》  (四)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  (五《),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资金;  【 (六)社》会,捐助资金;   (!七)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八)国【有资产投资或者以】。其,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   (九】)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主管全】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 市发改、》财政、监察、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各—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批?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项目?法人的干涉   第!六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采用经依法】核实:、确:认后的部门》审计或单《位内部审计及—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 :  部门审计或【单位内?部审计及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国,家审计监督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   《第二章   审计】管辖      】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立】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计和实【施审计监督  【 (一)《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二)多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  (三)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审计机》关负责;  — (四)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由市级】审计机关负责;【  : (五)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的建设项目由上一】级审计机关指定的】。审计:机关负责; —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对同一【。审计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所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都应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审计!结束后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调《查或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查清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一)违】反城市建设规—划、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的;   !(二)违法违规【筹集建设资金的; !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职责不到《位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四》)采购、供》货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或者其—采购、供货合同中的!标底物价格、质【量、规格、型号【、性能数《量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五—),。变更签证失实—或理由不充》分的   (六)】未能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管理的  》 (七)未经批准】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     》 :第三章  审计【内容 ?   ?   ?  :    第十二条】 ,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列—入投资或建》设计划;  — (二)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  (三)》设,计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与批复】。的内容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招!标文件?、标:底价、?投标价?、,合同价是否真实【合理;?   (五》)建设项目各项【前期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前期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建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预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审批、?执行情?况;   (—二)设计《或,签证变?更内容依据和真【实情况  》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投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  (四)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  (五)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情:。况;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七)工程结算情况!; :  :(,八)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九)】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建设单位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但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二【)竣工?。。工程决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环境保护情况】;   《(六:)工程造价》情况;   —(七)?对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进:行评审;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   —  : , 第四章 》 审计结果   】 ,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拨付的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财政部门停》止,拨付;   —(二)已拨付的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建设单位停止支!付工程款全额上【。缴财政?;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已确认】支付的工程价款由审!计机关责成建设单】位追回?全额上缴《财政 ?  :(四)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工程其工【程款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由:审核基本费用和核减!额费用两部》分构成由财政部门】专项予以安排解决】其中竣工《决算:审计的定《额、清单计》价审核?基本费?用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第四、五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下浮10%—执行;跟踪审—。计的审核《基本费用按第六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下浮10%】执行;核减额费用】按核减额《的3%?执行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能够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各个阶段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和相关资《。料  ?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复—查核:实并做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决定不予采纳!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二条 《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的应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予以反映】;对需要《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的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有关单位!应当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  第?二十三条 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  (二)》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机!关也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二)对审计机关通!报提请调查或—者,。协助调查的审—计事项拒不调查【或者拒不《协助:调查的?;   (三—)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费:用结算不以审计【结,果据实结算的; 】  (四)接到审】计机关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不予执行【的;   (五)对!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办理《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审计、发改》、财政、建设、【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07年《6,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及【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