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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财政《资,金(含国《债资金)《;  ? ,(,二,)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国家统一借贷【的国:内外资金;  【 (四?)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五)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资金;   (】六)社会捐助资金】;  ? (七)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八)国【有资产投资或者以】其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 【  :(九)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主管全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监察、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各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批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项目法人的干涉 】  第六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采用经依—法,核实:、确认后的部门审计!。或单位内部审—。计及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   部门审计或】单,位内部审计及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国?家审计监《督   《第七条 《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   ? 第二章》   审计管辖  !     第八条 !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立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计:和实施审计监督【   (一)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二》。)多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 (三)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审计机关负责;  ! ,。(四)?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由—市级审计机关—。负责:。;   (五)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的建设项目【由上一级审计—机关指定的审计机关!负责;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对同一审计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十》条 : 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所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都应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审《计结束后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调】查或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查清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一)违反城市建设规!划、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的;  》 (二)违法违规】筹集建设《。资金的;  —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职责不到位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四)采购【、,供货: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或者其采购—、供货合同中的【。标,底物:。价格、质量、—规格、型号、—性能数量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五)变《更签证失实或理由】不充分的《   (六》)未能?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管理的  — (七)未经批准】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     】 第?三章  审计—内,容       】      —第,十二:条, ,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建》设项目是否列入投】资或建设计划; 】。  (?二)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 (三)设计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与批复的内容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招标文件、标【底价、投标》价、合同价是否真实!合理;   (【五)建设项目各项前!期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前》期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 【 ,建设项目在建—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预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审【批、执行《情况;?   (二)设计】。或签证变《更内容依据和—真,实情况 《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投!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五)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情况;《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  (?七)工程结算—情况;   —(八)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九—)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建设单位【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但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二)竣工!工程决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环境保护—情况;   (【六)工程造价情况】; :  (?七)对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进行评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 》 审:计机关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     —。 第四章  审计!结,果  ?       【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未拨【付的: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财政!部门停止拨付; 】  (二)已—拨付:的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建设单位停止支】付工程款全额上缴】财,政;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已确认支付的工程价!款,由审计机《关责成?建设单位追回全【。额上缴财政  【。 (四)《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工程其!工程款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由审核基本费【。用和核减额》费用:两部:分构成由财政部门】专,项予:以安排解决其中竣】工决:算审计的定额、【清单计价《审核基?本费用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第四、五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下:。浮1:0%执行;跟踪审】计的审核基本费【用,按第六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下浮1】0%执?行;核减额费—用按核减额的—3%执行《   第二十—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能够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各个阶段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复,查核实并做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决,定不予?。采纳: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的应》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予,以,反映:;对需?要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的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有关单位】应当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二十】三条 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机关—也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对【审,计机:关通报?提请调查或》者协:助调:查,的,审计事项拒不调【查或者拒不协助【调,查的;   (【三)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费用?结算不?以审计结果据实结】算的;   (四)!。接到审计机》关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不予执!行的;   (五)!对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办理!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审计《、,。发,改、财政、建设、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0!7年6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及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