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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  :。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  :(一)财政资金【(含国债资》。。金); 《  (二)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  (三《)国家统一借贷的】国内外资金;  】 (四)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五)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资金;   (六】)社会?捐助资金;   】(七)?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 (八?)国:有,资产投资《。或者:。以其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 ?  :(九)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 市审计机关主管全!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 ,市发改、财政、监察!、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各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批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项《目法人的干涉—   ?第六条 《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采》用经依法核实、【确,认后的?部门审计或》单位:内部审?计及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  》 部:门审计或单》位内部审计及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国家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   ? 第二章   审!计管辖      !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立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计和实施审!计监督   (一】)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 (:二)多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三—)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审计机关负责;  ! (四?)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由市级审计!机,关负责;   (五!)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的建?设项目由上一级审计!机关指定《的审计?机关负责;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对同一【审计: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所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都应【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审计结束后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调查或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查清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  (一)违—反城市建设规划、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的;   (二)!违法违规《筹集建设资金的【;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职—责不到位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四)采购、供—货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或者其【采购、?供货合?同中的标底物价【格、质量、规格、型!号、性能《数,量,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五)变更签】证失实或理由不【充分的 《  (六)》未能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管理的《  : (七)未经批准】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 :    《 第三章  审计!内容  《      — ,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列入投资《或建设计《划;   (二)】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  (三)》设计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与批复的内容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招标文件、标底!价、投标价、合同】价是否真《实合理;   【(五)建设项目各项!前期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前期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建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预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审批、执《行,情况;  》 (二)设计或签证!变更:内,。容依据和真》。实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投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五)!。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情况;》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七!)工程结算情况【;   (》八)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九)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建设:单位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 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但—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  (二)》竣工:工程决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环】境保护情况;   !(六)工程造价情况!;, ,  (?七,)对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进行评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 审计机关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   】   第四—章,  审计结果 【   ?    《 ,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未拨【付的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财《政部门?。停止拨?付;   (二)已!拨付:的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建,设,单位:停止支?付工程款全》额上缴财政;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已确认支付的工程!价款由审计机—。关责成建设单位追】回全额上缴财政【。 ,。  (四)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工程其工程【款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由审核基》本费用?和核减额费用两部分!构成由财政部门【专项予以安排解决其!中竣工决算审计【的定额?。、,清单计价审核基【本费用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第四、】。五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下浮10【%执行?;跟踪审计》的审核基本费用按】第六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下浮10%执行!;核减额费用—按核减额的3%【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能够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各个—阶段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和相关资料 【  第?二十:一条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复查核实并做】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决定【不予采?纳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的应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予:以反映;对》需要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的】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 有关单位应当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二十三条 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 ,(二)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机关也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对【。审计机关通报提【请调:查或者协助》调查的审计事项拒不!调查或者拒不协助调!查的;   (【三)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费用《结算不以《审计结果据》实,结算的;《 ,  (四《。)接:到审计机关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不予:执行的;  — (五)对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办理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审:计、:发改、财政、建【设,、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 则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07年6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及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