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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财政资金(【含国债?资金:),; :  :(二:)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国家》统一借?贷的国内《外资:金,;,   (《四)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  (五)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资金;   】(六:)社:会,捐,助资金?;   (七)【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 , (八)国有资【产投资或者以—其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   (》九):。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 第:四条 ? 市审计《。机关:主管全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监察?。、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各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批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五条 】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项目法—人的:干涉   第六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采用经依法核实!、确认后的部门【审计或?单位内部审计及【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   部门】审计或单位内—部审计及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国家: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二章   审计管】辖    》 ,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立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计和实施审计监督 !  (一)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二)多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 ,(三)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审计机关负责】;   (》四)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由市级审【。。计机关负责;—   (《五,)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的《建,设项:目由上一级》审计机关指定的审计!机关负责; —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对同一审计】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所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都应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审计结束后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调》查或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查清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 (一)违反城市】建设规划、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的; 】  (二《)违法?违规筹集建设资【金,的;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职责不】到位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 (四)采购—、供货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或?者其采购、》供货合同《中,的标底物价格、质量!、规格?、型号、《性能数量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五)变《更,签证失实或理由不充!分的   (—六)未能《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管理的 《  (七)未经【批准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      】第三章  审—计内容 《。     》 ,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列入投资或》建设:计划;   (二】)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  (三)设计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与批复的《。内容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招?标文件、《标底价、投》标价、合同》价是否真《实合理?;   (五)建设!项目各项前期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前》期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建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预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审批、【。执行情况;  【 (二)设》计,或签证?变更内容依》。据,和真实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投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 (五)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情况;—。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  (?七)工程结算情况】;  ? ,(八:)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九,),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建设单位【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但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二!)竣工工程决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环境保!护情况; 》  (六)工程【。造价情?况;:   ?。(七:)对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进行评审!;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    ! , :第四章  审—计结果  》 ,  :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 ,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拨】付的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财政部门停止拨】付; ? , ,(二)已《拨付的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建设】单位停止支》付工程款全额上【缴,财政;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已确认支付的—工程:价款由审计》机关责成建》。设单位追《回全:额上缴财政 —  (四)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工:程其工程款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由审:。核基本费用和—核减额费用两部分构!成由财政部门—专项予以《安排:解决其中《竣工决?算审计的定额、清】单计价审核基本费】用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第:四、五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下《浮1:0,%执行?;跟踪?审计的审《核基本?费用按第《六,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下浮10%执【行,;核减额费用—按核减额《的3:%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能,够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各个阶段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和相—关资料 《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复查核?。实并做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决定不】予采纳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的应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予以:。反映;对需要—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的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 有关单《位应当?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二十—三条 经《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机—关也: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对审计》机关通报提》请调查或者协—助调查的审计事项】拒不调查或者—拒不协助调查的【;   《(三)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费用—。结算:。不以审计结果据实结!算的;   —(,四):接到审?计机关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不予执行的; 【  (五)对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办理!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审计、!。。发改:、财政、建设、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章 附 《。 则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07年》。6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及《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