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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昌市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暂行!规定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金各》单位 《    》    【 金昌市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 第一》条 为坚持政府集】中统一?审,批土地规《范建设用地审—核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金昌市境【内由:。市政府批准、上报省!政府批准、》转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需报市政府批准】 ?    !。 :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 】 — :   ?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下的?法律法规《。规,定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 , :    【 (?三)在金《川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应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的; 【 ? : , :   (四)!在金:川区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 【    【 ?(五)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 , 》  ?  ?。 (六)乡镇企业!用地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1.5—公顷以上3公顷以】下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 《 ? , 第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由》市政府审核》、,上报省政府》。批,准或转报国》务院批准 】   【 ? (:一)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市政府审核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除此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  ?  (二)】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市政府审《核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数额以下的土地!由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  !。  (—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市政府审【核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除此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上的由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 【   《 (四《。)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永!昌县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 ?    】 (五)乡镇企业用!地2公顷以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3公顷以】。上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 : 第五条 !市政:府审核审批》的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审核审【批 】。    】(一:)县、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建》设用地?。需将建设用》地请示和报批资料、!图件:报,送到金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 【 》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到金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申报用地报批资料、!图件经窗口受—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征收集体《土地的由金川区人】民政府按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程序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征收集—体土地手续后—再按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程序由用》地单位到金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申报用地报》批资料、图件— !   (三】),。在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出让】、转: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的由当事人到金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报送报批资【料市国土资源局【对报批资料进行【审,查 】  ?  》(四)市《国土资源局在对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审查中《如需: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自收到市国土资源!局的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将意见书!面反馈市国土—资源局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如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    》。 ,(五)在《综合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市!国土:资源局采取内—部集:体会审的办法—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建议上!报市:政府审核审批—。的形成审查报告呈报!市政府审核》审批;对《不予审批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行文【将建设用地请示【退回报?文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申请单位【 】   (【六)市?国土:资,源,局对窗口受理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查认为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报单位(个人—)限期补报逾期不能!补充完善或不能说明!。原因的可以将—建设用地请》示和报批《资料退回 》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建!设用地应坚持以下原!则, !   —。(一)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用【地, 《    !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 , ?  : (三)【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 》  :。  (四【)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 】    】 (五?),。严格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 ,。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申报的建《设,用地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 》 :    — (一)建设用地是!否在需报《市政府审核审批【的,范围之内 — , : :。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 】 ?  :  : , (三)》建设用地是否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经过预审 ! :。  《  《 (四)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五】)在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是】否符合?金,昌市城?市总体规划》 —。    — (《六)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是否?属于国家限制—供地或禁止供—地目录内的项目【。 】    《 ?(七)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    【 (八》)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  【  ? (九)补充耕】。地,措施是否《已经落实《。或能:够落实 《  !  (—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 【 :   《 , (十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压覆?重要矿?。床 》    ! (十二》。)建设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是否提供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    【(十三)占用林【地是否?已,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  : (十四【)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 》    【。 (十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审批 ! 》 第?九条 对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项】目用地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金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委员会审定具体出】让方:案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 第十条 —建设用地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批准《建,设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手?续批:。复县、区《人,民政府或具体建【设用地单位》(个人);同意【上,报省政府审》核审批建设》。用地的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 】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金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