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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21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3〕—33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有《关问题的意见(【甘发改服务〔201!3〕209》6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农民自建住【房)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    第四—条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3〕3【32号)核定—。金昌市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按—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具体征?收范:围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征!收比例及标准如【下:城市《道路:20元/平方米供】水、供?热、排?水设施各1》0元:/平方米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按规定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缴,清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核:算缴费?数,额,。出具缴费通》知单:建设单位持缴费【通知单到市财政【局或: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缴: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金额全部—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   《   第七条— ,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  (二)》医院门诊、住—院用:房大、中、小学教学!用房;     】。。(三)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四】)纳入计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国?务院、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的免征项》目     享受】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审核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提—出免征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享受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提出免征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同时免征审!。批的书面文件须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第八条 — 其他申请》免征、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定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其他申请《免征、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执《行,情况定期《。向市发展《改革(物价)、财】政部:门报告市发展改【革(: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情况和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 第十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