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 第一条 【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21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3〕33《。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有—关,问题的意见》(甘发改服务〔20!13〕20》96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农民自建住房)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第!四条: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3〕3》32号)《核定金昌市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按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具—体征收范围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征收比?例及标准如下:城市!道,路2:0元/?平方:。米供水、供热、【。排,水设施各10元/平!方米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按规定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缴清—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 ,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核算缴费—数额出具《缴费通知单建设【单位持缴费通知【单,到市财政局或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缴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金额全【部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 :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 : (二)《医院门诊、住院【用,房大:、中、小学》教学:用房;
】(三)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 (四)纳入!计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 《(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国:务院、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的免征项目
! ?享受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审核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提出《。免征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享受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提出—免征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同【。时,免征审批的书面文】件,须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第八条 《 其他申请免征【、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定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其他申请!免征、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执行—情况定期《向,市发展改革》(物价)《、财政部门报告市】发展改革《。(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情《况和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第十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