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荆州】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定 ? 政府令第】100号 荆州】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定已经!2012《。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 ,。荆州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 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定 【 第一条 — 为加强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荆州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可以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 第四《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 (二)反映荆州】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   (四)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 第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城办)负责】本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    《 市住建、规划、】文化、文物、—房管、民宗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市—名,城办下设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住,建,、规划、文》化、:文物、房管、—。民宗、?历史、社《会、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优:。秀历史建筑》被,认,定为文?物,的按照国家文物认】定标准和程序—。规定执行 第八!条 :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与监督严格】实施:名城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并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与:经,费支持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  》 ,。 (一)国家下【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    —(二)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境内外单位与个】人的捐赠; —   ? (四?)国有优秀》历史建筑商》业运作的收》益;  》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 第十条 【市名城办会同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按法定程序报批保!护规划报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所在?区,政,府、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 》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该—地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开!发强度;  【  (二)该地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 ,   (三)—该地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景【。观保护要求》。;    (四】)该地区与历史文】化风貌景观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 ,。    《(五)该地区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    (一)【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 ?   (二)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民!宗主管部门批—准;    (三!)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的立!面、色彩;   ! (四)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其历:。史文化景《观,风貌; 》   (五》)对现有道路—、供水、排水—。等设施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 (六)对现有妨】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建筑、构《。筑物实施《有计划?地迁移 》 第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时应当在—建筑风格、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供水、排水!等设施时《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    《(三)不得进行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内【现有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或调整 【 第十六条 【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标志?牌、历史沿革—简,介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标》牌等设施《 第十八条 】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按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的由】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九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住建、文化、!。文,物、:民宗等?相关部门提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范?围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 】 市规划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 除?因保护优秀历史【建筑的需《要必须?。建设相?关附属设施外—,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可能对建筑原!有立面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 》 第二十二条 】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必须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应当》注,。意保持?建筑本身《的,风貌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根据建筑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划分为四《类  《  (一)不得变动!建筑的原有外—貌、: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  —  (二)》不得:变,动建筑的《。原,有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建筑内部其他部【分允许作适》当改变; —   ?(,三)不?。得变:动建筑的原》有外貌建筑内—。部在保持原有结构体!系的前提下允—许作适当《变动; 》   ?(四)不得变—动建筑的主要装【立,面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   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由市【名,城办组织市规划、住!建,、文化、文物部门】拟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公布的优】秀历史建筑设置【标志牌并与》所有权人《签订保护协议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有《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义务》市住:建、规划《。、文化、文》物、房管等部门应】当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名城】办应:组,织,市规:划、住建、》文化、文物、房管等!部门:定期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并】建立专门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历史特征、》。艺术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  :(二)建筑技术资】料以及?相关照片、影视【资料:;    —(三)建筑的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  (四)建筑修】缮、:装饰装?修工程资料; 】   (五)建筑测!绘信息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    】 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或者!改建内部供水、【排水、楼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 第二十【七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得从事下列—有碍建筑安全的活】动    (一!)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内部结!构及承重《墙体; 》  : (:三)有?碍,建,筑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 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使用功能不一致对建!。筑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建筑的所《有权人可以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提出恢复或—者调:整建筑使《用性质的方》案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优!秀历史建筑所—有,权的交易及》登,记管:理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不得擅自转让、交易!优秀历史建筑— : 第二?十九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由建筑—的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将修缮的设计!。方案事先报送市【规划部门修缮工【程所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档案资料】应报市名城办存【档, 第三十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符合建筑技术规!。范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建筑》的修:缮无法按照》建筑:技术规?范进:行的应当由市规划、!。住建:。、文物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协商确】。定,。相应的修缮方案【 , , 第三十《一条 ?。 优秀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导致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立即报告—市名城办并主—动采取除《险,措施市规《划、住建、文物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除】险方:案对不符合该建【筑具体保护要求【的措施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加强】督促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拆除的由市!名城办组织市规划、!住建、文物》部门共同会商—后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相关:工,程资料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三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分别由?市规划、文物、住建!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