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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荆州—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定 政府】。令第10《0号 荆州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定已经【2012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荆州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 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定 】 ,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荆州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可,以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 :第四: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 , (二)反映—荆州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 【 第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城办】)负:责本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住】建,。、规划、文》化、文?物、房管、民—宗,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名城办下】。设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住建?、规划?、文化、文物、【房管、民《宗、历史、社会、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 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优秀《历史建筑被认定【为文物的按照国家文!。物认定?标准和?程,序,规定:。执行 第八条 !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与监:督严格实施名城【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并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与经费!支持 第—。九,条 :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    (一【)国:家下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  》  (二)》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 (三)境内—外单:位与个人的捐赠【; ? ,  (四)》国有优秀《历史建筑商》。业,运作的收益; 【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 :第十:。条 市名》城办:。会同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按,法定程序报批保护】规划报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所在【。区,。政府、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   ?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 第十一条 【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 ,。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地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开发强?度;    (】二)该?。地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 (三?)该地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景观保护【要求; 》  : (四?。)该地区与历史文化!风貌景观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    【(五)该《地区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  (一)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  【  (二)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民宗主管部门批准;!    (—三)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的:立面、色彩》;   》 (四?)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其历?史,文,化景观?风貌; 《    (五—)对现有道路、【供水、排《水等设施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 (:六)对现有妨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建筑、构筑物【实施有计划地迁移 ! 第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时—应当在建筑》风格、?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供水、排水【等设:施时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三)不《。得进行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内【现有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或调整 — 第十?六条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标志牌《、历史沿革简介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标【牌等设?施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按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的由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九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住建、文化、—文物、民宗》等相关部《门提: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范围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第二十条 】市规划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 :第二十?一条: 除因保护优秀历!。史建筑的需要必【须建设相关》附属设施外,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可能对!建筑原有《。立面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必须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应当—注意保?持建筑本身的风【貌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根据:建筑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划分:为四类   【 (一?)不得变《动建筑的原有—外貌、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    (!。二)不得变动—建,筑,。的原有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建》筑内部?其他部分允》许作适当改》变,;    (三)!不得变?动,建筑的原有外—貌,建筑内部在保—持原有?结构体系的》前提下允许作适当变!动;:  ?  (四《)不得变动建筑的】主,要装立面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 ,  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由市名城【办组:织市规?划、住建、文化【、文:物部门拟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公布的优秀历】史建筑设置》标志牌并《与所有权人》签订保护协》议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有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义【务市住建、》规划、文化、—文物、?房管等?部门:应当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 第二十五条 】市名:城办应?组织市?规划、住建》。、文:化、:文物、房管等部【门定:期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并建立【专门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筑历史特征》、艺术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    (》二):建筑:技术资?料以及?相,关,照片、?影视资料;  】  (三《)建筑的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   (四)—。建筑修?缮、装饰装修工程资!料;   —。 (:五):建筑测绘信息—记录及相关资—料 :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     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或者改《建内部供水》、排水、楼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 【。 第二十七条 【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得从事》。。下列有碍建筑—安全的活动 —    (一)】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内部—结构:及承重墙体》; ?   (三》)有碍建筑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使用功能不一致!。对建筑?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建筑的所有权!人,可以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提出恢】复或者调整建筑使】用性质?的方案?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    市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优秀历史《建筑所?有权的交《易及登记管理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不得?擅自转?让、交易优秀历史建!筑 第二—十九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由建筑的《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将修缮的设计方!案事先报送市规划部!门修缮工程所—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档案资料应!报,市名城办存档 】。 第三十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符合建筑技术!规范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建筑《的修缮无法》按照:。建筑技术规范进行】的应当由市规划、】住建、文物》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协商确定相应的!修缮方案 》 第三十一条【 , 优秀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导致!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立!即,报告市名城办并主动!采取除险措》施市规划、住建、】。文物: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除险方案《对不符合该》建筑具体保护要求的!措施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加强督促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拆除的由】市,名城办组织市规划】、住建、文物部门】共同会商《后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相,关工程资《料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三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分别由市规划、】文物、住建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