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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荆《州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定 ? 政府令第1!0,0号: :荆州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定已】经2:012?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  ? 荆州?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 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荆州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可以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条:。 , 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  (二)反映【荆州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 ! 第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 第?六,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城办)负责本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     市住建】、规划、文化、文物!、房管、民》。宗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名城【办下设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住?建、规划、文化【、文物、房管、民】宗、历史、社会、】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优【。秀历史建筑被认【定为文物的按照【国家文物认定—标,准,和程序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与监督—严格实施名城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并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与经费支持 】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  】  (一)国家下】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   【 (二)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境内外单位与个!人的捐赠;   ! (四)国有优【秀历史?建筑:商,。业,运作的收益》;  《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 第十?条 市名》城办会同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按法定程序—。报批保护规划报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所—在区政府、》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地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开发?强度;  — , (二)该地—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    (三)【该地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景观保护要求】。。;    —(四)?该地区与历史文化风!。貌景观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 ?    《(五)该《地区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  :  (一《)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    (—。二)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民宗主管》部门批准; 【  : (三)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的立面、色彩;【    (—四)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其历史—文化景观风貌; !   (五)—对现有?道,路、供水、排—水等设施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  :  (六)对现有妨!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建筑、构》筑物实?施,。。。有,计划地迁移 】第十四条 》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时应当【在建筑风格、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供水、排】水等设施时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  (三)不得【进行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内现?有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或调整 第】十六条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 》 第十七条 — 市、区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标志》牌、历史沿革—简介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标牌等设施—。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按】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的由—。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九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住—建、:文化:、文:物、民宗等相关部】门提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范围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第二十》条 : 市规?划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 除因保护优秀!历史建?筑的需?要必须建设》相关附属设施外【,,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可:能对建筑原有立面】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必须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应当注意保【持建筑?本身:的风貌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第二十三—条 :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根据建《筑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划分为四—类    (一)!不得变?动建筑的原》有外貌、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  《  (二)不得【。变动建筑《的原有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建筑内部—其他部分允》许作适当改变; 】。    (三)不得!。变动建筑的原有外貌!建筑内?部在保持《原有结构《体系的前提下允许】作适当变动;—    (四【)不得变动建—筑的主要装立—面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  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由市名城办组织市!规划:、住建、文化、文】物部门拟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公:布,的,优秀历史建筑设置标!志牌并与所有权人签!订保护协议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有—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义务?市,住,建,、规划、文化—、文物、《房管:等部门应当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 市:名城办?。应组织市规》划、住建、》文化、文物、房管等!部门定期《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并建【立专门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历史特?征、艺术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 ,   (《二,)建筑技《术资料以及相关【照片:、,影,。视资料?; :    (三—)建:筑的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 (四)建》筑修:缮、装饰装修工【程资料; 》 ,   (五)—建筑测?绘信息?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 【    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或!。者改建内《部供水、《排水、楼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 ? ,第二十七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得从事下列》。。有碍建筑安全的活动! :    (一—)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内部结构及承重【墙体:;    (三】)有碍建筑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使用功能不一【致对建?。筑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建筑的所有权人可】以,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提出恢复或》者调整建筑》使用性质的》方案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     市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优秀历史!建筑所有权的交【易及登记《管理: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不得擅?自转让、《交易优秀历史建【筑, 第二十九【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由建筑的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将》修缮的?设计方案《事先:报送市规划部门修缮!工,程所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档—案资料?应,报市名城办》存档 第三十】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符合建筑技术规范!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建》筑的修缮无法按照】建筑技术规范进【行的应?当由市规划、住建】。、文物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协商:确,。。定相应?的修缮方案 第!三十一条 优秀】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导致: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立即报告》市名城办《并主:动采取除《险措:施,市规划、住建、【。文物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除险方案对!不符合该建筑具【体保护要求的措施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加强督促和指导 !。 第三十二》条 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拆【除的由市名城—办组织市规划、住建!、文物部门共—同会商?后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相关工程资料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 第三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分?别由:市规划、文物、【住建: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