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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荆州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定? 政府【令第10《0号 荆州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定已经2012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   ? , 荆州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 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荆州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可以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 (二)反映荆【州,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  :(四)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 第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城办)负责本】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住建!、规划、文》化、文物、房管、民!宗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 第七条 市【名城:办下设?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住建、规划!、文化?、文物?、房管、民》宗、历史《、社会、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优,秀历:史建筑被认定—为文物的按照—国家文物认》定标准和《程序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与】监督严格《实施:名城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并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与经费支持 】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 !    (一—),国家下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  《  (二)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  :(,三)境内外单—位与个人《的捐赠;  【。  (四)国—有优:秀历史建筑》。商业运作《的收:。益; 《。  :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   ?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条 市名【城办会同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按,法,定程序报《批保护规《划报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所:在区政府《、,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该,地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开发强度;   ! ,(,二)该地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三!)该地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景,观保护要求;—。    (四)】该地区与历史文化】风貌景?观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 ?。  :  (五)》该地区?。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    (二)】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民宗主管部门—批准;   【 (:。三)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的立面?、色彩;   】 (四)《。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其历史文化景观风】。貌;:    (—五)对现有道路、供!水、:排,水等设施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六【)对现有妨》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建筑】。、构筑物实施有计划!地迁移 —第十四条 》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时应当在建筑—。。风格、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供?水、排?水等设施时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  (三)不—。得进行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 第十?五条 ? 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内现有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或调整 ! 第十六条 —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标志牌、!历史沿革简介—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标牌】等设施 》 第十八条 —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按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的由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 第十九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住建:、文化?、文物、民宗—。等相关部门提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范围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 《市规划?。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 第二十一条 】 除因保护优秀【历史建筑的需—要必须建设相关附】属设施外,》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可能—对建:筑原有立面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必须《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应当!。注意保持建筑本身】的风貌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根据《建筑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划分为四类— :   (一)—不得:变动建筑的原有外】。貌、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  【 , (二?)不得变《动建筑的原有—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建筑内部其—。他部分允许》作适当改变》;    (三】)不得变动》建筑的原有外貌【建,筑内部在保持—原有结构体系的【前提下?允许作适当变动;】  ? , (四?),不得变?。动建筑的《主,要装立面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     》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由市名城办组—织市:规划、住《建,、文化、文物部门】拟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公布的—优秀历史建筑设置】。标,志牌:并与所有权人—签订保护协议—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有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义务?市住建?、规划、文化—、文物、房管等【部,门应当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名城办应组织!市规划、住建、文】化、文?物、房管等》部门定?期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并:建,立专门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历史?特征、艺术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技术资料以及【相关照片、》影,视资料; —   (三)—建筑的?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    《(四)建筑修缮【、装饰装修工程资料!; ?   (五)—建筑测绘信》息记录及相关—资料 ?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    】 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或者:改建内部《供,水、排?水、楼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 — 第二十七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得从》事,下列有碍建》筑安全的活动 】   ? (一)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内部结构》及承重墙体》;    (【三)有碍建筑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使】用功能不一》致对建筑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建筑的所!有权:人可:以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提】出,恢复或?者调整建《筑使用性质的—。方案: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 , ,。 市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优】秀,历史建筑所有权的交!易,及登记管理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不】得擅:自转让?、交易优秀》。历史建筑 【第二十九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由建【筑的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将修【缮的设计方》案事先报送》。市规:划部门修缮工程所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档案【资料应报市名城【办,存档 第三十条! ,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符合建筑》技术:规,范,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建筑】的修缮无法按照建】筑技术规范》进行的应《当由:市,规划、住建、文物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协商确定—相应:的,修缮方案 —。 第三?十一条 》优秀: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导致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立即报】告市名城《办并主动采》取除:险措施?市规:划,。、住建、文物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除,险方案?对不符?合该:建筑具体保》护要求的措施—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加强督促和指导 ! ,第三十二《条 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拆除的由市名城办】组织市规划、住建】、文物部门》共同会商后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相关工程资—料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三—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分别由市!规划、文《。。物,、住:建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