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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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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100号
】荆州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定《已经2?012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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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 李】建明: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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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 :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荆州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可以】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荆:州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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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
》 ,第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城办)负责本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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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建【、规划?、文化、文》物、房管《、,。民宗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名:城办下设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住建、规划!、文化?、文物、房管—。、民宗、历史、社会!、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优秀历史】建筑:被认定为文》物的按照国》家文:物认定标《准和程序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与监督严格实施名城!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并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与经费!支持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
—(一)国家下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
— (二)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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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内!外单位与个人—的捐赠;《
(四)国!有优秀?历史建?筑商业运作的收【益;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条 》市名城办会同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按?。法定程序《报批保护规划—报,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所在区《政府、?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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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该—地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开!发强度;
!(二)?该,地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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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地!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景观保护—要,求;
【。。(四)?该地区与历》史文化风貌景观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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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该地区?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
【 (二)—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民宗主管】部门批准;
】 (三)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的立—面,、色彩?;
(四)!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其历史文化景观风貌!;
(五)!对,现有:道,路、供水、排水【等设施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 (六)对现【有妨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建《筑、构筑物实—施有计划地迁移【
第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时应当在建筑!风格、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供水、排—水等设施时》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三)不得进》行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第,十五条 《。 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内现】有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或调整
— 第十?六条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
!第十七条 》 ,。市、区?。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标志牌、》历史沿革简》介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标牌等设施
【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按】。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的由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九】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住建?。、文化、文物、民】宗,等相关部《门提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范围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 市规划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 除因《保护优?秀历史建《筑的需要《必,须建设相关》附,属,设施外,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可能对建》筑原:有立面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必须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应当注意保持—建筑本?身的风?貌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根据建—筑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划分为四》类
《 (一)》不得变动建筑—的,原有外?貌、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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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变动建筑的原有!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建筑内部其他部!。分允许作适》。当,。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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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变动建筑【的原有外貌》。建筑内部《在保持?原有:结构体系的前提下】允许作适当变—动;
》 (四)不得变动!建筑的主要装—立面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 , 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由市名城办组织!市,规划、住建、文【化、文物部门拟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公布的优》秀历史?建筑设置标》志牌:并与所有权人签【订保护协议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有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义】务市住?。建、规划、文化、】文物、房管》。等部门?应当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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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名城:办应组织市规划、】住建、文化、文【物、房管《等,部门定期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并建立专》门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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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历史》特征、艺术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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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筑技术资料以】及相关?照片、影视资—料;
(】三)建筑的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 (四)建筑】修缮、装饰装修工】。程,资料;
— (五《)建:筑测绘信息记录【。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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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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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或者改建》内部供水、排—水、楼?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
!第二十七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得从事下列【有碍建筑安全—。的,活动
【 (一)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内部结!构及承重墙体—;,
》(三)?有碍:。建筑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 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使用功能不一!致,对建筑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建筑的所有权】。人可以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提出【恢,复或者调整建筑使用!。性质的方案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 , 市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优秀历史建》筑所有?权的交易及登—记管理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不得》擅自转让、交易【优秀历?史建筑
》。 第二十九》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由建筑【的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将—。修缮的设计方案事】先,报送市?。规,划部门修《缮工程?所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档案资料!应报市?名城:办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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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符》合建筑?技术规范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建筑的修》缮无法按照建—筑技术规范》进,行的:应当由?市,规划、住建、文【物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协商确》定相应的修缮方案】。
第《三十一条《 优秀《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导致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立即:报告市名《城办:并主动采取除险【措施市?规划、住建、文物】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除险》方,案对不符合该—建,筑具体保护要求的】措施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加强督促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拆!。除的由市名城—办组织市规划、住】建、文物《部门共?同会商后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相关工程资料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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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分别由【。。市规划、《。文物、住《建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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