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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荆州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定 】。 政府令第10!0,号 : 荆州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定已经《2012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荆】州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 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荆州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可以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 :第,四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  :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   (二)—反映荆?州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 】 第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城办)负【责本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   市住建—、规划、《文化、文物》、房管、民宗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 市名城办》下设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住《建,、,规划、文化、文物】、房管、民》宗、历?史,、社会、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优秀历史建】筑被认定《为文物?的按照国《家,文物认定标准—。和程:序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与监【督严格实施名—城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并,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与经费支持 】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  【  (一)国家下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 》 ,  (二)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 , , (三)境内外单】位与个人的捐赠【;    (四】)国有优秀历史建】筑商业运作的收【益;:   《。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   ?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条? 市?名城办会同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按法—定程序?报批保护规划报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所在区政府、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  :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 第十一条 【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该地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开发!强度; 《。    (二)该地!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    (三)该地!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景观保护要【求; ? ,   (四》。。。)该地?区与历史文化—风,貌景观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 】    《(五)该地区—。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 —   (二)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民宗主管部》。门批准; —   ?(三)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的立】。面,、色彩;《。  ?。  (?四):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其历!史文化景观风貌;】    》。(五)对现》有道路、供水、排】水等设施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  : (六)对现有妨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建筑、构筑物】实施有计划地迁【移 ? 第: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 ,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时《应当在建筑》风格、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  :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供水、?排水等设施》。时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  (三)》不得进行《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内现有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或:调整 ? 第十六条—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标志牌《、历史?沿革简?介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标》牌等:设施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按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的由: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 第十《九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住建、文化【、,文物、民宗等相【关部门提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范:。围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第二十条 】市规划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 除因保》。。护优:秀历史?建筑的?需要必须建设相关附!属设施外,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可能对建筑原!有立面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必须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应】当注意保持建筑本】身的风貌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 《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根据建筑》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划分为四《类    (【。。一,)不得变动建筑【的原有外貌、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    (二!)不得变《动,建筑的原有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建筑内部其》他部分允许作—适当改变;》  ?  (三)不得变动!建筑:的原:。有外貌?建筑内部在》保持原有结构—体系的前提下允许】作适当变动》; ?   (四》)不:得变动?建筑的主要装立面】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   ? , ,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由】市名城办《组织市规划、住【建、文化、文物【部门:拟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公布的优秀【历史建筑设置标志】牌并与所有权—人签订保护》协议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有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义务市住建、规】划、文化、文物、】房管等部门》应当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名城办应组!织,市规划、住》建、文化、文物、房!管等部门定期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并建】立专门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筑】历史:特征、艺《术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   (二)建筑】技术资料以》及,相关照片《、影视资《料;    (】三,)建筑的《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修缮【、装饰装修工程资】。料; 《   (五)建筑】测,绘信息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 :    《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或者改建内部供!水、:。排水、楼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 第二十七条 !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得从事】下列有?碍建筑安全》的活动    !。(一)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内部】结构及承重墙体; !    (三)有碍!建筑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使用功】。能不一致对建筑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建?筑,的所有权人可以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提出恢【复或者调整建筑使用!性质:的方案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    《市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优秀历】史,建,筑所有权的交易【及登记管理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不得擅自转让、!交易优秀《。历史建筑 【第二:十,九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由建【筑,。的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将修缮的》设计方案《事先报送《市规划部门修缮工程!所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档案资【料应报市名城办存】。档 : , 第三十《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符合建?筑技术规范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建筑》。的修缮无法按照【建筑:技术规范进》。行的应?当由市规划》、住建?、文物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协商确!定相应的修缮方【案 : 第三《十一条 优秀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导?致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立:即报告市名》。城办并?主,动采取除《险措施市规划—、住建?。。、,文物: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除险方《案,对不符合该建筑具】体保护要求的—措施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加强督促和指导 ! 第三十二条— 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拆除的由【市名:城办组织市规划【、住建、《。文物:部门共同《会商:后,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相关工?程,资料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三【十三条 《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分别由市规划—、文物、住建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