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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荆州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定 ? , 政府令第10】0号 荆》州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定【已,经2012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长 ? 李建明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 荆州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 : 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荆州?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可?以,。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 第四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  (二)反映荆】。州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  (?四)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 】第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城办)负责》本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    市住建、】规划、文化、—文,物、房管、民宗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名城办下设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住建、规】划、:文化、文《物、房管《、,民宗、?历,史、社会、》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  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优秀历史建—筑被认定为文—物的按照《国家文物《认定标?准和程序规》。。定执:行 第八条 】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与监督严格实—施名城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并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与【。经,费支持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  】  (一《)国家下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 】  : ,(二)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境内?外单位与个人的【捐,赠;    (四!)国:有优秀历史建筑商业!运作的收《益;: ,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条 市名—城办会同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按法定程序》报批保护规划报【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所在区《政府:、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  :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该【地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开发:强度:。;    (二】)该地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三】)该地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景观保》护要求; 》    (》四)该地区》与历史文化风—貌景观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    —(五)该地区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    《。(一:。)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    (【二)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民宗主管】部门批准; —    (三—)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的立面》、色彩?;,    (四)】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其历史文化景!观风貌;《   《 (五)对现—有道路、供水、排水!等设施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 (六)对现—有妨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建筑、【构筑物实施有计划】地,迁移 第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时应当《在建筑风格、—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供【水、排?水等设施时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 (:三)不得进行—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内现有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或:调整 第十【六条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 】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标》志牌、历史沿革简】介,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标牌?等设施?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按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的由【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 ,。第十九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住建《、文化、文物—、民宗等相关部门】提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范围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第二十条》 :市规:划,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 除】因保护?优秀历?史建筑?的需要必《须建设相关附—属设施外,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可能对建【筑原有立面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必须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应当注意保持】建,筑本:身的风貌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 》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根据建!筑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划分》为四类?。 :   (一)不得变!动,。建筑的原有外貌、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    (—。二)不得变动建筑】的原有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建筑内】部其他部分》允许作适《当改变;《    (三)】不得变动《建筑的原有》外貌建筑内部—在保持原有结构体系!的前提下允》。许作适当变动; 】   ? (四?)不得变动》建筑:的主要装立面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由市—名城办组织市规划】、住:建、文化、文物【部门拟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公布的优秀【历史建筑设置—标志牌并与所有权】。人签订保护协—议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有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义》务,市住建、规》划,、文化、文物、房管!等部门应当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名城办应组织【市,规划、住建、文【化、文物、》房管等部门定—期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并建立专门!。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建筑历【史特征、艺术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 (二)建筑—技术资料以及相关照!片、影视资料; !   (三)—建筑的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修缮—、装饰装修》工程资料;  】  (?五,),建,筑测绘信息》记录及相关资料 】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  《   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或者改建》内部供水、排水【、楼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 【第二十七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得从事下列—有碍建筑安全的活】动,    (【一)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内部结构及—。承重墙体; 【   (《三)有碍建》筑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使用功能不》一致对建筑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建》筑的所有权人可以】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提《出,恢复或?者,调整建筑《使用性质《的方案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 ,   市《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优》秀历史建筑所—有权的交易及登【记管理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不得?擅自转让、交易优】秀,历史建?筑, : 第二十九》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由!建筑:的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将修—缮的设计方案—事先报送市规划部门!修,缮工程所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档?。案,资料:应,报市名城办存档 ! 第三十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符合!建,筑技术规范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建筑—。的修缮无《法按照?建筑技术《规范进行的应—当由市规划、住建】、文物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协《商确定相应的修【缮方:案, : 第三十《一条: , 优秀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导致】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立即《报告市名《城办并?主动采取除险—措施:。市规划、住建—、文物?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除险方案对不!符合该建筑具体【保护要?求,的措施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加强督?促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拆除的由!市名城办组》织市规划、住建、】文物部门共同会商】后,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相:关工程?资料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 :第三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分【别由市规《划、文?物、住建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 :